第六章 专卖法之二 ——酒、茶诸法

第一节 酒 法

禁酒令与“大酺令”

酒是古代最常用的饮料之一,传说中夏代杜康(即夏朝第六代国王少康)是中国“酿酒始祖”。据现代考古发掘材料,在距今五六千年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已发现了可能是用于饮酒的高脚杯。中国古代酒类主要是用谷物酿制而成。酒被视为谷物之精,用以祭祖、祀天、敬老、祝节等隆重场合。

平时为了表示要节约粮食,防止聚众饮酒惹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制定了禁酒的法令。西周初年(约公元前11 世纪),周武王之弟姬封被分封于殷商故地卫国,管辖殷遗民七族。由于殷商末年统治者饮酒无度以致亡国,因此周公旦特作《酒诰》告诫姬封,要防止酗酒风气传播,禁止聚众饮酒,“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以死刑禁止群饮酒,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止饮酒的法令。以后,禁止聚众饮酒成为传统的法令。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秦汉以后,法律禁止聚众饮酒,因而允许百姓开怀畅饮便成为统治者的一种恩典。公元前222 年,秦王为庆祝平定韩、魏、燕诸国,下令“天下大酺”。据《史记·正义》解释:“天下欢乐大饮酒也。”西汉文帝时因得一玉杯,视为吉祥之兆,下令“酺五日”,《汉书·文帝本纪》注:“今诏横赐,得令会聚饮食五日也。”以后成为传统,各朝沿袭,每当朝廷庆典,便发布赐酺令。据史料统计,两汉共发布过十四次大酺令,两晋赐酺十二次,南朝一次,北魏四次,唐朝五十四次,五代一次,辽朝两次,宋朝九次。

总计从秦至宋,赐酺共九十八次。元、明、清不再有此举。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禁止聚众饮酒,为了节省粮食,历代统治者还往往禁止酿酒、卖酒。西汉景帝时(公元前157—前141 年),由于发生旱灾,曾下令禁止卖酒四年。从此成为惯例,每当发生灾荒,都由皇帝发布禁止卖酒的法令。据史料统计,两汉一共曾发布七次禁沽令,两晋两次。特别在十六国时,后赵石勒因粮食储备不丰,以重法禁沽,行之数年,民间以致无酿酒者。南朝刘宋时曾发布一次禁沽令,北魏两次,北齐四次,北周一次,唐朝共有五次。其中安史之乱(755 年)后,唐肃宗乾元元年(758 年)和乾元二年(759 年)连续两年禁止卖酒,朝廷中除光禄寺祭祀及宴请番客所需之外,也暂停饮酒。金朝曾有一次禁沽令,元朝十八次,清朝一次。清朝政府还规定,各地如有水旱灾荒,可酌情禁沽,禁止出卖酒曲,违者处刑。

从西汉景帝至清朝,共有四十五次禁沽令。

秦汉酒税与榷沽

在禁饮酒、禁沽的同时,酿酒业的优厚收入也使朝廷觊觎,对酒业征收酒税或实行酒类专卖的法令也逐渐出现了。

据《商君书·垦令》记载,战国时商鞅主持秦国变法时,曾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古代租、税通用),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善酣奭,则农不慢。”主张对酒类征收重税,使酒价高于成本十倍以上,农民买不起,酒商因无销路而改业,农民因不饮酒而尽力耕作,官吏因不饮酒也能恪尽职守,从而达到崇本抑末的目的。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个对酒业征收重税的法令。

这个法令的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推行农战国策,这是与后世的酒税、榷沽大不相同之处。

汉初无酒税,至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在盐铁官营同时,“初榷酒沽”,即实行酒专卖,“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由官府在各地设立榷沽官,实行官酿酒、官卖酒,禁止私人酿酒、卖酒。这是历史上第一个酒类专卖法令。榷字从此专用以表示国家专卖法。这次酒专卖的具体制度不详。其施行时间并不长,汉武帝死后,公元前81 年,在召开盐铁会议同时,桑弘羊表示让步,停止榷沽,改为征酒税。“罢榷沽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即下令撤销各地榷沽官府,百姓可以酿酒出卖,但须纳税,卖出一升酒纳四钱酒税。历史上第一次酒专卖共实行了十七年。

西汉政权以后一直采用酒税法。

西汉末年,王莽篡政,新朝始建国二年(公元10 年),羲和(即西汉大司农职)鲁匡建议再次实行酒专卖,认为“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因此,“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无限,则费财伤民”。禁绝天下酿酒、沽酒,则不能举行礼节;而允许百姓自由酿卖,又要造成浪费和奸商坑害百姓等弊端,所以最好仍旧由官府实行专卖为宜。这一年,王莽正式下令实行酒专卖。

各地官府开设酒坊酿酒出卖。酒坊卖酒收入的十分之七上缴国库,十分之三的收入以及酒糟、醋等副产品用作工具、器械、柴薪等日常开销。也就是说酒坊要上缴十分之七的利润给政府。酒坊的劳动力、谷物原料的来源无从得知,可能由地方政府的赋役收入中调拨。为了防止私人卖酒,侵夺官利,王莽又下令严禁私人酿酒,“犯者罪至死”,这一次酒专卖法实行的时间也很短促,仅十几年,随着王莽政权的崩溃而结束。

东汉、三国、两晋时期,关于榷沽与酒税的法令,史无明文记载,南北朝时期实行榷沽的记录也不多,只是北周、南陈曾分别设立官酒坊,实行榷酒。

唐朝榷酒与榷曲法

隋朝建立后,废除北周的官酒坊,以示除旧布新。唐初承隋制,既不榷沽,又无酒税。直到安史之乱后“病笃乱投医”,开始对酒业实行征税与榷沽。变化不一,多次反复。

764 年,唐朝廷下令开征酒税,由各州规定酒的生产、销售定额,登记天下酿酒、卖酒人户,每月按户征收酒税。未经登记纳税的其他人户及政府部门一律不得酿酒出卖。771 年,朝廷又规定天下酒坊按大小分为三等征酒税,征酒税法令施行了十六年后,至780 年朝廷下令罢征酒税。

783 年,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应付日益增长的军费,唐朝廷在停征酒税三年后又下令全面榷沽。规定:除了京师长安地区之外,“天下悉令官酿”,禁止民间私行酿酒卖酒,各州县开设官酒坊,酿卖官酒,每斛价格三千文,“直虽贱,不得减二千”,如有官酒质量低下或民间私自酿卖,都必须受刑罚处罚。

这些规定与汉朝榷沽原则类似,实行官酿官销的完全专卖法。

786 年,唐朝廷下令长安及其附近地区与实行榷沽,而京师之外其他地区允许私人开酒店卖官酒,每斗酒纳“榷钱”一百五十文,酒坊主人免去徭役。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地区,仅实行榷曲,即仅对酿酒最主要原料之一的酒曲实行专卖,允许民间买制官曲自行酿酒出卖,并且缴纳酒税,改完全专卖为部分专卖。官营酒坊的经营很难保证盈利,为了确保收入,811 年,朝廷下令京师地区罢除官营酒坊,除了特许的酿酒户照常纳榷钱、纳酒税之外,其余榷酒钱摊入两税一并征收,变榷酒为杂税。各地也仿行此法,将酒税、曲税、榷酒钱等都平摊至各户头上承担,变成种种名目杂税。

834 年,各地榷酒收入达一百五十六万余缗,而其中官营酒坊酿酒费用耗去三分之一。为了保证酒利,对私人酿卖私酒也处以严厉刑罚,“一人违犯,连累数家”,实行连坐担保。对贩私酒者除处刑罚之外,并没收其家产。

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已成定局,因而各地酒法也各不相同。唐会昌六年(846 年)敕令规定: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实行榷曲;浙东、浙西、鄂岳仍实行官卖。但这时酒利收入已不入朝廷而握于各地军阀手中。

唐昭宗时(889—904 年),因为朝廷用度不足,再次在长安地区实施榷酒法(原已改为榷曲),而当时这一地区酒利已被凤翔节度使李茂贞垄断,因此李茂贞兴兵示威,唐昭宗无奈,只能放弃。

五代的榷曲

唐中期再立榷酒法后,酒利成为一项财源,唐朝灭亡后,继起的五代小朝廷除了朱梁以外,都实行了榷沽与榷曲,但以榷曲为主。法令极为严酷。

后梁没有榷沽、榷曲之法,以后沙陀族李存勖打败后梁,建立后唐,号称继承唐朝传统,因而恢复榷沽法,并伴以极残酷的刑罚。后唐枢密使、洛阳留守孔循曾因私酒诛杀犯者全家,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统治集团内部也议论纷纷,后唐天成三年(928 年)发布敕令,改革酒法,规定将各地酒税按土地平摊。乡村人户每亩土地缴纳“曲钱”五文,随两税一并征收。

允许私人造曲、酿酒自用,并可在本乡村坊内出卖。京师、各府、州、县、镇、关城、草市等城镇居民区,也允许“榷酒户”自造酒曲酿酒贩卖,每年七月向官府缴纳“榷酒钱”。榷酒钱数额按924 年官卖曲得利的十分之二确定。除了榷酒户之外,其他人户也可造曲酿酒自用,但不能出卖。如要卖酒就必须向官府纳榷酒钱。实际上已放弃榷沽改为征税。930 年,减乡村曲钱为每亩三文。931 年,宣布免除曲钱。允许乡村人户造曲酿酒,城镇人户则不得私造。酒曲仍由官府制造,减价一半出卖。同时实行称为“扑断”的包税制,即确定酒税数额,招人承包缴纳,一任承包酒税者酿酒出卖,自负盈亏。

后唐灭亡后,后晋、后汉、后周三代以榷曲为主,在各地设立卖曲务,造官曲发卖,人户不得私自造曲。同时又对乡村人户征收曲税,一税两收。

发卖不尽的官曲往往强迫人户摊买。禁私曲刑罚极为严酷,后汉凡犯私曲者皆弃市,后周犯私曲五斤以上者处死刑。

北宋官卖法

北宋建国后,承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并不采取全国统一的酒法,因地、因时、因人而变化无常。大概而言,酒曲实行专卖,而酒则采取官民并卖。五代的曲钱已成为两税的附加税,不再与榷酒发生关系。

宋朝刚建立时,沿用后周制度,榷曲不榷沽。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二月,“初榷酒酤”。在各州州城以上的城市都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东京开封、西京洛阳、南京商丘设官曲务,专门造曲发卖,以后北京大名也置务造曲。川峡、缘河、河东、福建诸路中数州和广南东路、西路不实行榷沽。榷沽州之下的县、镇、乡、闾允许民间买官曲制酒发卖,纳酒税。但“若有遗利”,则设官沽。各州酒务用官钱买柴薪,雇用工匠,酿酒所用粮食以平籴等方法向人民和买,不得动用官仓。酒务酿酒,春至秋季酿成即卖的称“小酒”,分为二十六等,每斤价格一般为五钱至三十钱。

冬季酿成至次年夏季发卖的称“大酒”,分为二十三等,一般每斤价格八钱至四十八钱。东京、南京官曲每斤一百五十五钱,西京一百五十钱。神宗熙宁十年(1077 年),全国府、州、县、镇共有酒务一千一百六十四处。

由于各地酒法不同、官私酒价不同,为了防止自由竞争,导致官府酒利失落,北宋规定各地的酒划定疆界,未实行榷沽地区产酒不得流入榷沽地区,即使官酒、官曲也划定彼此销售的疆界,不得越境侵界贩卖。每处官酒务都有定额上缴酒课,不足者主持官员有罚。1112 年开始推广“比较法”,凡酒务有二官者分为两务,各定课额酿酒收息,互相比较,超者有奖,不足者有罚。1120 年又规定酒务官动用官库粮食,完不成定额酒课,以坐赃罪处罚。

官酿官卖法的弊端很多,如官员贪亏酒利和官曲,官酒质次价高等。

最为害民的是官员为了完成酒课,往往采取平摊酒税的办法,“课民婚丧、量户大小”,强行摊卖官酒,以至于强行征收酒钱,责令乡村衙前、伍保捐输。官酒也被用作官僚迎来送往、互相馈赠的礼物。扬州一郡每年酒礼费,见之于账册就达十二万斛。并盛行向京官送酒,拍马奉迎。江浙每年五六次,总数几千瓶。各地官僚互通有无,称之为“公使酒”,1070 年有人上书揭露,陕西公使酒交相馈赠,途经二十多驿站,烦扰沿路民众。有的官员赠送邻州官员公使酒达九百多瓶,役使卒夫役达二百多人。

除了官酒坊之外,北宋还有官醋坊。宋初朝廷并没有规定榷醋。但各地酒务在榷酒同时都实行榷醋,得钱自肥。崇宁二年(1103 年)朝廷下令诸郡官醋坊收入并入各路提举常平司。大观四年(1110 年)又下令存郡官卖酒糟的收入并入各路转运使,凡县、镇、村都一律禁止私人卖醋。榷醋法作为正式法令推行全国。

北宋酒户与买扑法

除了官酿官卖的酒务之外,非榷沽地及榷沽地区县、镇、乡、闾,宋政府允许民间商人酿酒出卖。宋太宗淳化五年(994 年),在下达榷沽法令后不久,即补充下令诸州岁课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官营酒坊改为民营。私人酒业经营者被确定为酒户,产酒只能销售于本地。规定每年定额上缴官府的酒课。酒户由官府招募,并由官府检查应募者的家产,由地方官吏及豪族大姓担保。酒户酿酒的酒曲不得私造,必买官曲,万一缺欠酒课,即用酒户家产抵押,仍不够则由保人官吏、大姓均赔。条件极为苛刻,因此应募者并不踊跃。

为了确保酒利收入,北宋在开设官营酒坊后,又普遍推行“扑买”(或称买扑、扑卖)法,即采取包税制,这一方法早在五代就曾有过。北宋王安石变法,在1071 年进一步完善扑买法,规定:州、镇、军、戍等地酒坊经营不善,欠缺酒课者,允许民间扑买。官府于半年前出榜招人承买,愿扑买者,在两个月内自行“实封投状”,提出扑买价格,至规定日期当场开封检状,由出价最高者承买。如出价相同,先投状者承买。承买的价钱在三限内付清(一年为一限)。承买的价格实际已相当于预付了若干年的酒课,扑买者付清款项可自行组织酿造发卖,为了防止垄断,规定每三年扑买一次。扑买法的好处在于使朝廷能迅速获得实利,又不必自行经营,避免官营酒坊亏损的弊病。因而第二年又下令全国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都允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在这之前规定:江南、四川、陕西等路凡卖酒收入不足三千缗的官酒坊才允许衙前、人吏、承符等买扑)。

扑买法的弊端也很多,由衙前、人吏、承符等买扑的酒坊,往往仍采用官营酒坊的强制销售方法,而且买扑者也往往即一乡之豪猾,“声势尤甚于官”,以至于仗势逞威,武断乡曲。官府因其酒课,“虽欲为小民理直,有所不能也”。

北宋酒类专卖给朝廷带来巨额收入。太宗至道二年(996 年)榷酒课已达铜铁钱二百七十七万缗,京师卖曲钱四十八万缗,比唐末增加了一倍。

1021 年又增至铜铁钱九百一十五万多贯。至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4 年),酒、曲课收入每年即达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多缗。收入如此之巨,朝廷因此规定严厉刑罚加以保护。宋初贩卖私曲十五斤、私酒入城三斤者处死,以后逐渐减轻;城郭私造酒曲五十斤、乡村私造酒曲百斤以上者处死刑;禁榷地区,私酒入京城周围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周围二十里,数量在两三石以上者处死刑;私酒入有官酒务的城镇四五石以上者也处死刑。私卖曲、私卖酒者比私造者减刑一半。

南宋隔槽法

北宋灭亡后,南渡的宋朝廷局促于江南,而军费开支浩大,财政全靠种种名目的专卖法支撑,专卖所得财利占岁入百分之七十,茶、盐、酒、坑冶、榷货、籴本、和买收入总额达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而岁入总共为六千五百三十万缗。其中酒利仅四川、东南地区就有一千四百万贯,相当于北宋时全国的酒课。酒与茶、盐并立为南宋财政三大支柱之一。

南宋酒课收入如此之丰,主要在于官府采取了更为露骨的搜刮方法。

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炎三年(1129 年)总领四川财赋的赵开所创的“隔槽法”。

其主要内容是:原买扑及官营酒坊一律改为“隔槽”经营。各坊改设槽官主持,由官府准备酿造器具、曲种,出租酿酒的酒槽,招民自备米麦谷物,租用官酒坊设备酿酒,租费随米麦价格浮动。各人分槽造酒,不加限制。

所酿造之酒,允许出卖,视同官酒。除租费外每入米麦一石,输钱三千文,并输头钱(宋代规定凡公私钱物出纳都须缴纳的一种附加税)二十三文。

这个法令实质是将官营改为出租,充分利用官营酒坊的设施,又不需要自行组织经营。比之税额固定的买扑法,又可水涨船高,随酒的产量增加税收,因此逐渐推广到各地。以后虽有各种反复、增减税额,但一直是南宋基本的酒法。隔槽法原意是以酒利引诱民户酿酒纳税,然而实施不久,官府为确保收入,往往命令人户分别认定每月酿酒数额摊派槽钱,无论是否酿酒,槽钱照征不误,逐步成为一种杂税。

除了朝廷推行的隔槽法之外,很多地方仍实施原有的官卖法和买扑法。

各地情形不同,并不完全统一。南宋朝廷唯利是图,也不强求统一,绍兴元年(1131 年)规定各州县自增酒价,上缴酒课之外,盈余部分州县可自行留用。

因而抑配强卖之风更甚,“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

只要有婚丧之事,无论贫富,官府都强行摊酒,逼要酒价。南宋法律对于私酒、私曲的处罚也更为严酷。

金、元、明、清酒法

金朝初年仍沿袭北宋旧法,实行官民并卖。除榷酒之外,金朝还实行榷醋。醋课五百贯以上城镇设都监,一千贯以上设同监。金代专设酒使主管榷沽,凡一年酒课及十万贯地区设立酒使司。酒使司官员任期一年,防止酒官见利贪污。金代酒法本身并无任何创造,只是极力从行政、刑罚上加以保障实施。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 年)中书省上奏中都(今北京)酒户多逃亡,酒课亏损。金世宗认为这是不能严禁私沽所致,而私沽坏法又以宗室贵族为首。因此下令由酒使率士卒巡查,取缔私酒,“虽权要之家亦许搜索”。

奴婢贩卖私酒,并处罚其主人(杖一百)。

金世宗时虽屡次严令榷沽,但酒官贪污,苛求不已,酒课收入无起色。

官营酒坊所产官酒,金世宗自己饮用后都称“酒味不嘉”。大定二十七年(1187 年),金世宗认为:“自昔监官多私官钱,若令百姓承办,庶革此弊。”下令改变酒法,放弃榷沽,改行榷曲。百姓可自行买官曲酿造酒类发卖,缴纳酒税。曲课定额,每五年根据情况调整一次。从此榷沽逐步被酒税代替。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太宗三年(1231 年)也仿行中原之法设置酒、醋务坊,由各府州县长官兼任场官,按所辖地区人口确定每年的酒醋课。

灭金的同一年(1234 年)颁布《酒曲醋货条禁》,严禁私酿私卖。然而忽必烈建立元朝统一全国后,在大部分地区取消榷沽,允许民间自行酿酒,征收酒税,并免除农民醋钱。同时,也保留若干官营酒坊,实行官民并卖。

元朝每年酒课收入高达四五十万锭(钞)。

明朝不再实行榷沽,也停止征收酒税,改为征收税。《明律·户律·课程》规定:凡人户出售酒曲而不纳税者,笞五十。实际上曲课收入微乎其微。

以后清朝停征曲税,酒法至此完全废除。

第二节 茶 法

饮茶的风气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流行,至隋唐已大为普及。

茶叶质轻价高,利于长途贩运。气候湿润的江南地区是茶叶主要产区,也便于沿江贩运。因此,茶叶商人在隋唐时大起,仅次于盐商。茶利比之盐利更高。

白居易名诗《琵琶行》就是描写一个嫁给茶商的京师女歌手的别离之怨:“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茶之为利甚博”,因而已逐渐引起朝廷关注,被视作一项财源。此外,唐宋时期,饮茶风气逐渐传播至北方游牧少数民族,茶叶成为与游牧民族贸易最重要的商品之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统治者也需要控制茶叶,因而茶法出现于中唐,至宋朝大盛,历元、明、清不衰,与封建社会后期相始终。

唐朝的茶税与榷茶

历史上首次开征茶税是在唐德宗建中三年(783 年),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建议,经朝廷同意下令开征茶税。至贞元十年(794 年)茶税法令全面推行,凡出茶州县及山林、茶叶贩运要道路口,设立关卡征收茶税,分茶叶为三等,税额为十分之一。每年茶课四十万缗,与刘晏初领盐法时所收盐利相等。

唐太和九年(835 年),当时的宰相兼盐铁使王涯下令“榷茶”。专设榷茶使,在江南各产茶地区设立“官场”,“令百姓移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完全搬用盐法中官收官运的完全专卖法。并且下令焚烧不愿迁树的农户原有茶园、积存的茶叶。当时人称之为“有同儿戏,不近人情”。这种粗暴至极的掠夺性专卖法令自然遭到反对,“天下大怨”。

不到一年,王涯在朝官与太监争权夺利的政变(甘露之变)中被杀,暴尸于市,商人们“皆群诟詈,抵以瓦砾”。历史上第一次茶叶专卖法令被废除。

榷茶法取消后,唐朝仍恢复了茶税制度,税额逐渐上升。唐武宗时,各地藩镇割据势力也觊觎茶利,在州县设置邸店(堆栈)强迫过境茶商在邸店堆放茶叶,以保管为名征收“塌地钱”。一茶二税、三税,茶价随之飞涨,私茶(漏税茶)盛行,为保障茶利收入,大中初年(约847 年),盐铁使裴休制定《茶法条约》,规定:三犯漏税私茶贩运,每次都在三百斤以上者,处死刑。如“长行群旅”(武装长途贩运),茶虽少也处死刑。茶叶生产者“园户”私自卖茶一百斤以上,杖脊,三犯者加重徭役。

宋初交引法

宋朝初年,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榷茶法。原则上规定“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等路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宋朝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设六个榷货务,凡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产茶由官府全部征购,运至榷货务存积。在淮南六州又设置十三个官营茶园山场,凡六州之内的茶农全部隶属于山场,称园户。每年以茶代税,其余茶叶也全部由官府征购。园户交售茶叶必须负担20%—35% 的损耗。官府则先行发放价款,称为本钱,园户负担20% 的利息。官府掌握六务十三场存积的大量茶叶,商人欲贩茶叶者,必须先至京师榷货务缴纳钱、金银、绢帛,挑选六务十三场茶叶,由官府发给交引,赴所指定榷货务或山场运销。

运输茶叶途中,仍须纳经过税与住税。宋初北方战事频繁,茶也和盐一样实行入中法,商人运输粮草物资于边疆,官府依距离远近、物资价值发给交引。

北宋对于破坏榷茶法行为的处罚也很严。茶农园户不得私自积藏出售茶叶,否则计值论罪。官设山场的园户破坏茶树,计所出茶叶价值抵罪。

结伙持杖运贩私茶并拒捕者,皆处死刑。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者弃市。主管茶业官员盗卖官茶赃一贯五百钱即处死,以后减轻为十贯以上,刺面配本州牢城。

入中交引法违反商品生产规律,强行隔断生产与交换环节,必然不能持久。茶农备受超经济剥削,以至有“种茶即种祸”之谣。园户大量逃亡。

而奸商与官府勾结,虚估入中价值。交引也非法交易,旧交引在市场上滞留,官茶不应付兑。大商人派人四处打探场务积茶质量,见好茶就快速抢运,劣茶堆积,中小茶商大量破产。而北宋朝廷本身又自坏其法,多次更改法令。仁宗初年定“三说法”,令商人入中粮草、香药、犀齿实物换取交引,更便利官商勾结虚估时价,当时人称实入中边防才值五十万缗,而东南三百六十多万缗茶利尽归商贾。于是在天圣六年(1028 年)又改行“贴射法”,贴字本意是“以物为质”,射的本意是“指物而取”,即允许商人直接至场指定茶叶交易,规定官府停止预付园户本钱,园户产茶仍积于官山场,茶商向官府缴纳息钱(息钱视原茶售价与本钱之间的差额而定,实际即原来官府的净利润),然后可至山场指定茶叶交易,当场与园户订约,由官府给券证明,贴射后剩下的茶叶仍按原交引法发卖。由于商人只射好茶,劣茶堆积卖不出去,大亏茶利,贴射法仅行两年多就停止,恢复三说法,几年后又改行贴射,反反复复,茶法大坏。私茶盛行,禁私虽严,一年受刑者数万,而私茶仍不为减少,太宗朝曾爆发四川王小波、李顺起义,就是由茶贩领导的。茶法屡变,既不利财政收入,又激化社会矛盾。

北宋嘉祐四年(1059 年),面对茶法破坏的形势,宋朝下令停止榷茶,“一旦以除,著为经营”。茶农每年纳租后即可自由出卖,商人随路缴税就可自由收买运贩。仅福建腊茶仍实行禁榷,其余都改成了通商。通商前茶课收入仅一百零九万贯,通商后茶课反而增至一百一十七万贯。

北宋茶引法

北宋通商茶法实行十几年后,至王安石变法时又逐步改为禁榷。为了扶植西羌族,牵制西夏政权,熙宁七年(1074 年)下令川峡四路实行榷茶,茶叶由官府征购,运至边境与西羌互市,换取马匹。严禁川峡茶农私卖,产茶十分之三由官府征收抵税,十分之七卖于官场。其余地区仍实行通商。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 年)宰相蔡京主张再次榷茶,称北宋初年榷茶一年净取三百二十万余缗,而行通商法后“利源寝失”。1104 年正式实施茶引法,以后又影响盐法,并被南宋及后代沿用。茶引法颁行后又经过几次修订,主要内容是:

一、在各路专设提举茶事司。产茶各路禁止民间私相售卖茶叶。本路百姓买茶,必须向官府买“食茶关子”,经官司核实向园户购买。

二、商人欲贩卖茶叶者,先至京师都茶场买茶引。引分短引、长引两种。

短引一般为二十贯,可贩茶二十五斤,限于本路及附近各路有效,有效期限半年。长引一般为一百贯,可贩茶一百二十斤于远方,长引有效期限一年。茶引原先规定过期作废,以后逐步放宽有效期至七年,并允许民间流通买卖。但旧引买茶超过三千斤必须倒换新引。茶引是贩茶的许可证明及纳税证明凭据。

三、茶商持引至产茶州县园户处买茶,官府在产茶州、军、县专设合同场,秤发商人所买茶叶,装入官府统一制造的笼篰(竹编的装茶器具)。

如茶叶超过茶引数目即予以没收。笼篰由官府封印,不得私拆。茶贩必须使用官制笼篰。

四、加重私茶罪处罚。园户擅卖茶叶,茶商躲避检查,使用私造笼篰,都视同私茶处以徒刑。园户有私卖茶叶、超过茶引规定数量而多卖的,同保园户不告发者,如煎盐亭户法处罚。持短引及食茶关子贩茶出境者,流两千里,告发者赏钱一千贯。涂改、私造茶引者处重刑。

蔡京的茶引法颁行后,又设比较法强制各地州县官员推行。各地茶课不再固定,互相攀比,务求增加。茶价飞涨,陕西官茶一斤价达五六贯。

朝廷却因此大大增加收入。1119 年,茶利达一千万缗。方腊起义爆发后,停止比较法。但茶引法一直沿用至南宋灭亡,是南宋的财政支柱。淳熙年间(1174—1189 年),仅东南茶利每年就有四百二十万缗。

金、元茶法

与南宋对峙的金朝,茶叶主要靠从南宋输入。1164 年,南宋与金朝达成“隆兴和议”,每年给金岁币银二十万两、绢二十万匹。然而,南宋利用禁榷的茶叶与金朝贸易,回收银绢,金朝每年须付出一百万银绢向南宋买茶。金朝因其“费国用而资敌”,也采取茶叶专卖。1198 年仿照北宋茶引法,设官收茶,每斤一袋,值六百文,招商买引。但北方气候不适宜种茶,收效极微。金朝不得已尽量减少茶叶消费,甚至下令禁止饮茶,七品以上官员才可以饮茶。1223 年又规定亲王公主、五品以上官员之家存积的茶叶不准出卖,也不得转赠他人。

元朝也采取南宋引法。占领四川后,沿用南宋制度,设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统一南北后,1276 年定长引、短引法。长引一引可贩茶一百二十斤,短引一引可贩茶九十斤。不久又在江州设梯茶都转运使司,负责印制茶引,禁榷江淮、荆湖、福广茶叶,并废除长引,专行短引,每引税钞十二两五钱。茶引之外,又设茶由,给零星卖茶者,一茶由卖茶九斤,收钞一两。1293 年,元朝在江南各处设官茶提举司十六处(后裁减为七处)。

对私茶罪的处罚比照私盐法,商人无引即为私茶。

元朝茶利也十分可观,每年有二十万锭钞左右,因此茶引法一直沿用至元朝灭亡。但元朝吏治腐败,制度混乱。当时有人揭露江南各提举司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馌之资。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

明代茶法

明朝也沿用茶引法,但这时茶利已不如宋朝那样重要,制度并不严密。

禁榷的目的主要在于控制茶叶以制约北方游牧少数民族。

一、全国分为官茶、商茶两类。江南地区产茶为商茶,实行通商。四川、陕西汉中地区产茶由政府禁榷,号为“官茶”,这些地区茶树每十株官取两株,征收茶叶二两。无主茶树组织人力采茶,官取十分之八,其余茶叶全部由官府征购。严禁私茶出境,永乐时朝廷曾规定私贩茶叶出境,犯人与把关头目都凌迟处死,家迁化外。弘治十八年定例:私贩茶叶于进贡外番及境外游牧少数民族,犯人、牙保、知情者,不拘斤数,并发配南方烟瘴之地,永远充军。西北地区私贩茶叶一百斤以上,发附近充军;三百斤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一百斤以下枷号一个月。

二、商人贩运江南商茶,必须先至当地官府买引,每引二百钱,一引可贩茶一百斤,不及一引之数称畸零,另给由帖。以后税率逐步上升,凡茶引一道,输钱千文;茶由帖,输钱六百文。商人持引才可向茶户买茶。无引贩茶即为私茶,比照私盐法处罚。山园茶主将茶叶卖给无引由茶商兴贩者,初犯笞三十,茶叶、价钱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价没官。

另外在交通要路设茶引批验所,客商贩茶过所,检查茶、引是否相符,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越者笞二十,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户家产,告捉人赏银五十两。

三、川陕官茶由官府统一发运,在河州、秦州、洮川、甘肃等地设立茶马司,负责与游牧少数民族“茶马互市”,以茶换马。一般茶四十斤可换上马一匹,中马需用茶三十斤,下马需用茶二十斤。但因官茶运输不易,官吏克扣贪污,往往一马值几百斤茶。如碉门茶马司,在永乐七年(1409 年)用茶八万斤才换得七十匹马。

清代茶法

清代沿袭明制,专立“陕西茶马事例”,禁榷川陕茶叶于陕甘易马,称“茶斤中马”。至康熙中期,由于清疆域内牧区辽阔,茶斤中马逐渐失去其意义。

1730 年定“川陕茶征税例”,停止川茶禁榷,改行茶引法。

清代茶引规定由户部统一用铜印制。一引可贩茶一百斤,每贩一千斤允许带“附茶”一百四十斤、“耗茶”十四斤。不及一百斤称畸零,另给护帖,一般每引茶分为十篦,一篦十斤,每引纳银一两二厘五毫。伪造茶引者斩,籍没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山园茶主私自出卖茶叶于无引商,杖六十,原价没官,商人持引经过关津批验所,仍同明制检验截角。

清朝在盛京、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实行通商法,仅与一般商品一样征收商税。实行引法茶地区收利也极微,各省一般仅千余两,甚至仅数十两。川、陕、甘三省号称边引,每年收入也不满十五两。

茶税已不再是重要财源了。

第三节 其他专卖法

除了以上所述盐、酒、茶之外,历史上曾实行官营专卖的商品还有铁、矾、铜、金、银、珠宝、乳香、铅、锡、毛竹等多种。因铁、铜、金银、铅、锡等将在“矿冶法”专章介绍,而珠宝、乳香将在“市舶法”专章介绍,因此本节主要介绍历代矾专卖法。

矾,即明矾石,是制造皮革、蜡烛、纸张、染料、颜料等手工产品的重要辅助材料,也可以入药或用以改善水质。唐朝以后手工业有了发展,对矾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从而被统治者当作一项财源。唐朝在矾主要产区晋州(今山西临汾地区)设立平阳院,“以收其利”。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矾实行专卖。838 年停止榷矾。五代时又恢复。从此矾法成为专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宋、元、明各代,延续六七百年。

宋代矾法

宋朝初年,在矾主要产区晋慈、坊州(今山西临汾、吉县)、无为(今安徽无为)、灵石、铜陵等地设置炼矾务,实行民产官收的专卖法,严刑禁止商人私贩,曾规定私贩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出卖私矾三斤以上、盗卖官矾十斤以上都处以死刑,以后减轻为按照私茶法处罚。

宋朝榷矾具体制度是:征募产矾地区百姓充当炼矾户,称“镬户”。

每季炼矾定额为一盆,约一千六百斤。四分之一无偿缴纳官府,其余官府出价征购。矾运销也采取与盐、茶类似的“入中法”。各地产矾以一百零四斤为一驮。召商向边地输粮或向京师榷货务输送金帛,发给交引,至各炼矾务运矾。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加强了对矾的禁榷,河东、河北产矾区也招募镬户定额生产。1078 年又规定各产矾区都有固定的行销区域,商人不得越界贩卖,如京东、西五路只能卖晋州矾、隰州矾;陕西卖坊州矾;川峡四路矾不得出境。越界贩运即同私矾,并在东南九路设发运司,实行官运官销。为完成矾课定额,往往也采取强迫染户、铺户预买官矾,缴纳矾价。矾课收入一年达三十三万缗以上。“元祐更化”后,新法被废除。

北宋崇宁年间(1102—1106 年),蔡京先后立盐、茶引法,矾也不例外,改为矾引法通商。各产区设矾场,商人入钱请引,才能向镬户收矾运销。

以后南宋沿袭此法。

元、明、清矾法

元代对矾采取官商并卖法。官府在河南无为路设矾课所,商人欲买者先至所买引,才可能贩运。每引可贩矾三十斤,纳钞五两。其余地区往往采取包税制,将矾产区包给商人经营,官抽定额矾课钞,或征收十分之二的实物。明朝沿袭元制,在黄墩、昆山、桐城设矾课所,每引三斤,私煎私贩按私盐法处罚。其他地区虽然律有明文规定不得私贩矾货,但并无实效。

清朝沿袭明律,但有关矾法规定形同具文,实际上已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