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货币法

在中国古代,“货”泛指一切财富,“币”专指皮、帛。以后联称,专指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交换流通的媒介。中国货币经济源远流长,一直是一种独立发展的体系,货币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金属铸币的国家之一,又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从很早以前开始,货币的铸造、发行就由国家垄断,因此国家有关货币的法令内容极为丰富,各朝各代都有大量的货币方面的法令,包括货币的制造、发行、流通、兑换、禁止伪造私造等各个方面,是古代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 货币法的产生

货币的出现——最早的货币是贝壳

中国与世界很多古老民族一样,最早的货币是贝壳。贝壳被古代人类视为吉祥符号,是人们生命的源泉。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已将贝壳串起来作为头饰。贝壳是最早的商品之一,是各部族之间交换的重要物品。贝壳又具有天然单位、坚固耐久、便于携带等特点,逐渐成为最早的交换媒介与流通手段。在汉语文字中,凡有价值的字大多带贝字旁,如财、货、贷、赁、贫、赐、贵、贱等。说明在中国文字形成时,“贝”已成为价值符号。在商代遗址出土的甲骨卜辞中,据有人统计,其中记载商王赐臣下贝的有一百多次,赐金三十三次。一般八九个贝壳串为一串,称之为“朋”。随着金属使用范围的扩大,商朝已出现了铜贝。到西周,用贝更为普遍。周代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周天子赏赐常达百朋之多。贵族之间的交易也往往有十几朋之多。同时,周代也广泛使用铜块作为货币。金银贵金属及玉器则被视为宝器,一般并不在民间流通,只用于诸侯贵族之间朝聘盟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促进了货币经济的高涨。商品交换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贝币逐渐退出货币领域,大量模仿生产工具的货币出现了。钱字原来就是指一种农具,《诗经·大雅·周臣》有“痔乃钱镈”的诗句,至战国时成为金属铸币总称。春秋晚期中原地区广泛流行布币,布即镈,原是一种铲状农具。较早的布币首部为空首,直接模仿原农具上安装木柄的銎。以后才逐渐出现了尖足、耸肩、方足、圆足等各种形式的布币。

东部及北方渔猎地区流行刀币,尤其以齐国为著。模仿纺轮的环币在中原及西北地区也很流行。环币中的圆孔愈至后期愈大。为了方便修整币边,也有可能出于“天圆地方”的考虑,环币圆孔最后改为方孔,称为圜钱。

南方楚国还有仿贝椭圆形铜币。战国时黄金也成为货币种类,一般以重量为单位,如酱、斤、镒等(二十两为一酱,十六两为一斤,二十两又为一镒)。

尤其楚国使用黄金较多,一般铸为金版,打上方格,使用时按方格凿取,以爰为单位(十二铢为一爰,二十四铢为一两)。

货币法的开端

货币经济的发展,使货币立法成为客观需要。传说西周初年,姜子牙曾立“九府圜法”的货币法。《国语·周语》也有记载,在周景王二十一年(公元前524 年)曾颁布法令,开铸大钱。但一般认为这都非信史。货币经济至战国才全面形成。据《左传》一书统计,言及货财共有八十多条,仅九条言及金、玉,其余全为实物,并无一条言及钱、刀、币。而在《战国策》一书中,涉及货财的五十多条中用“金”有四十一条,实物仅九条。

从考古发掘及传世的大量战国钱币来看,形式繁多,大小轻重千差万别,钱币上多有铸币铭文,多达近百种。可能当时各国并无货币法令,铸币权也没有完全集中到国家政权手中。

货币立法真正出现应在战国中晚期。尤其是《管子》一书提出了完整的货币理论,总结了当时各国货币立法的经验,成为后世货币立法最主要的理论来源。

首先,《管子》强调货币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是人们交换、流通产品财富的最主要手段,“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刀币者,沟渎也”。《管子》强调必须建立严密的货币制度,以此调节社会财富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控制社会经济。将货币立法作为统治的主要工具,在法律体系中有重要地位。“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强调货币立法的必要性。

其次,《管子》强调铸币权必须统一在君主手中,货币必须由国家铸造发行,以国家法令规定流通、兑换。所谓“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因此必须禁止民间私人铸币,预防民间以发行铸币而形成对君主的离心倾向。

再次,《管子》又提出建立货币的本位制度,“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珠玉来之不易,只能掌握于君主手中,是权力、财富至极的象征,不可轻易赐予臣下。而黄金在三种币中最为重要,可影响和调节珠玉、刀布的流通“制上下之用”。因此,统治者应积蓄黄金,“万乘之国,不可以无万金之蓄饰;千乘之国,不可以无千金之蓄饰;百金之国,不可以无百金之蓄饰”。用黄金赏赐农战之士,调节谷帛刀币的流通。“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最后,《管子》又认为在平常年景,社会货币流通量决定万物的价格,“币轻万物重,币重万物轻”,社会上货币太多即万物腾贵,反之则万物趋贱。

因此,货币立法必须具有调节功能,并可乘时操纵整个国民经济。如先大量回笼货币压低物价,乘时收购物资,然后增加货币投放量,抬升物价,乘时出卖物资,从中国家可得到大量利润。

秦国《金布律》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货币法令,当属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金布律》。这是专门的货币法规,颁行时间至晚是在秦统一六国前夕。

《金布律》规定各种货币都必须投入流通,不得以钱币的好坏善恶为理由拒绝收受。官府及出卖商品者在收钱时,有选择收入货币者有罪,管理市场的官员检查不严、列伍长不告发都有罪。官府征收税钱必须以一千钱为单位,装于称为畚的竹器中加以密封,主管官员盖印。后人称秦收户赋,“头会箕敛”,即是指此。秦国严禁私人铸钱,定有盗铸罪。秦简中有盗铸者被人擒获的案例,盗铸者可能要处死刑。西汉人贾谊回顾秦及汉初法令,“曩禁铸钱,死罪积下”,邻里并有告发盗铸的义务。

第二节 秦汉货币立法

秦统一六国后,战国货币经济高涨的影响犹在,形成了金钱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直至东汉三国,随着商品经济衰退逐步消亡。

秦代货币法

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下达诏令,规定: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战国时期列国间或使用的龟、贝、珠、玉、银等只能用作器饰宝藏,不可作为货币流通。各国的刀布之币统一于秦圜钱之下。秦圜钱规定为外圆方孔式样,铭文“半两”,表明重量。直径为一寸二分,重十二铢(半两)。

规定黄金仍以金块形式流通,以镒为单位(一镒为二十两),称“一金”。

以法令确定黄金、铜钱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

秦代仍规定禁止私铸,但又规定各种钱币自由流通,很难真正禁绝私铸。

铸币权也分散于各地方郡县政权,按统一的半两钱式样规格铸钱。

西汉铸币法

西汉建立之初,仍沿袭秦代制度,但采取了有意识的货币贬值政策。

汉高祖下达法令以秦半两钱太重,“令民铸‘荚钱’”(中间方孔大,四边如榆荚而得名),表面铭文仍为半两,实仅重六至四铢。黄金也改以斤(十六两)为“一金”。整个西汉时期盛行黄金,但一般并不流通,主要是用来支付与贮藏,使用量相当可观。据资料统计,西汉皇帝赏赐臣下的黄金总数达九十万金,约合二百七十三吨。西汉一般黄金一斤相当于铜钱一万枚。

西汉货币法以铸币制度为中心,而铸币制度的中心又在于铸币权。西汉初仍禁私人盗铸,但毫无实效。至汉文帝五年(公元前175 年)正式下令废除秦以来的盗铸法,“使民放铸”,规定私人铸钱必须按国家法令规定的式样、规格、重量、质量,不得杂以铅、铁,违者处黥刑。诸侯王纷纷自铸铜钱,尤其吴王刘濞“即山铸钱,富埒天子”。文帝又赐宠臣邓通铜山,邓通以此“财过王者”,当时号称“吴邓钱布天下”。

民间自由铸钱的结果是地方豪强势力大为膨胀,大量私铸劣钱充斥市场,物价高涨。而官府禁铸铅铁钱,“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社会矛盾激化,照当时人贾谊说法,纵民私铸是“悬法以诱民,使入陷阱”。货币法改革势在必行。

公元前156 年,西汉朝廷颁布铸伪黄金弃市律,是货币立法趋于严厉的第一个信号。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前140—前87 年)大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实施了一系列货币立法。

首先,恢复秦代制度,禁止私人铸钱,铸币权收归政府,并以严刑处罚盗铸罪,盗铸钱罪至弃市。据史料记载,在开始实行货币制度改革之初的五年中,因盗铸罪而被处死的达数十万人之多。

其次,试行新的货币种类。如公元前118 年,朝廷下达“白金皮币法”,由朝廷以银、锡合金铸“白金”,分为三品:圆形龙币称“白撰”,重八两,值三千钱;二品为马币,值五百钱;三品为龟币,值三百钱。又以上林苑中白鹿皮制皮币,方一尺,饰以彩画,值四十万钱,专用以诸侯朝觐、聘享之用,并不投入市场。白金成色无明文规定,质轻价高,民间盗铸成风,在第三年就明令废除。但白金皮币法却开创了中国使用银币、纸币的先例。

西汉朝廷在铜钱方面,还曾不断推出三铢、四铢等新币种,直到公元前118年确定五铢钱为法定货币。

再次,统一铸币权于中央朝廷。在推出五铢钱的公元前113 年,朝廷正式下令禁止民间私人及地方各郡国政府机构铸钱。在历史上首次统一了铸币权。中央设上林三官,专门负责铸五铢钱(上林即上林苑,三官即汉武帝时设立的钟官、辨铜、均输三种官职),号称“三官钱”。钱仍为圆形方孔,铭文“五铢”,重量也为五铢(约合今四克)。铸造精细,含铜量高,伪铸不易,“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民间劣钱渐被驱逐。以后汉朝廷又下令,上林三官除五铢钱以外的钱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诸郡国以前所铸钱一律停止使用,由官府回收熔化,输送上林三官作铸钱原料。

汉武帝时,这次货币法改革使铸币权真正集中到中央朝廷手中。从此,中央朝廷总揽铸币权成为惯例,二千多年中再也没有大的反复。同时,由于朝廷决心较大,并以优质足值的官钱驱逐劣币,建立了良好的信用。五铢钱成为中国古代最成功的货币之一,上林三官先后共铸钱达二百八十亿枚之多。五铢钱的形制也长期为各代所沿用,直至唐代才被废除。

新朝货币法

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建“新朝”,推行一系列复古政策,在货币制度上也别出心裁,在短短的十七年统治期间,连续施行了四次币制改革,货币制度极为混乱。

在王莽篡汉前一年(7 年),王莽下令改革币制。在汉五铢钱之外,按周景王铸大钱传说,铸造发行三种新货币。其一称“大钱”,铭文“大钱五十”,仅重十二铢,却值五铢钱五十枚,贬值二十倍。其二称“契刀”,上部仍为圜钱,下部为刀形,铭文“契刀五百”,重二十铢,值五铢钱五百枚,贬值一百二十倍。其三称“错刀”,与契刀相同,仅“以黄金错其文”,值五铢钱五千枚。同时,实施黄金国有法令,禁止列侯以下官吏百姓拥有黄金,现有黄金以一斤兑换两错刀比例兑换给官府,大肆搜刮民间黄金。至王莽败亡时,宫中藏金达七十匮(每匮一万斤)。

王莽正式代汉建新朝(8 年)后,因忌讳钱、刀字(卯、金、刀合为刘字),改钱称“泉”,停止使用刀币。发行“小泉”,重一铢,却值一枚五铢钱。

前铸大钱改称“大泉”。为防止民间盗铸,禁止民间拥有铜、炭。

王莽第三次币制改革距上一次仅一年。公元10 年,王莽下令实施一整套奇特繁杂的货币体系,称之为“宝货制”。一共是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五物即规定金、银、龟、贝、铜均为货币,其中铜又分为泉、布两种,故称五物六名。原汉五铢钱合一小泉,持有者限期向官府兑换,官熔化作为铸泉布原料。凡仍使用、持有五铢钱,投诸四裔(流放边疆地区)。盗铸泉布者,没为官奴婢,地方官吏、四邻连坐。非议宝货制者,罚作一岁,官吏免官。

聚众五人以上非议宝货制,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朝廷铸币官署)服苦役。被逮者“愁苦死者,什六七”,造成“农商失业、食货俱废”。

王莽不得不下令宝货制缓行,仍以原大、小泉流通。

公元14 年,王莽第四次改币制,仍申明宝货制,但兑换关系多有改变。

铜布改为一品,铭文“货布”,重二十五铢,值货泉二十五枚五铢钱。铜泉也改为一品,铭文“货泉”,重五铢,与原有大泉(重十二株)一比一兑换,限六年内将原大泉兑换完毕。

王莽四次改币,完全无视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每一次改币都乘机使货币贬值,又伴之为严峻的刑罚,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是新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东汉三国货币法

东汉建立后,由于新朝末年社会战乱,商品经济消退,地方豪强势力大为膨胀,自然经济上升,出现了很多要求取消货币的议论,货币立法不再活跃。

东汉的币制恢复了西汉的五铢钱,仍沿袭西汉的式样继续由中央铸造五铢钱。而东汉的货币立法以实行实物货币为特点。东汉章帝时(76—88年)曾下达“封钱令”,规定田租税不再征收现钱,改征布帛,并规定民间市场交易也可使用绢帛。虽然不久恢复旧制,但相当部分的赋税已改为征收实物(调)。至东汉末年连年战乱,中原地区货币制度陷于崩溃,各地军阀滥铸劣币小钱,更加重社会经济的破坏程度。社会经济极为凋敝,回到了以物易物的简单交换。金银贵金属重要性大为下降,生活必需品谷物、布帛成为可靠的财富,并成为计值、支付的最主要手段。

曹操占据中原后,208 年开始又铸五铢钱。三国鼎立时,魏、蜀、吴三国都曾铸五铢钱,并曾铸木钱、铁钱,实行通货贬值,但行用范围并不广。

221 年,曹魏政权下令废除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正式以法令取消铸币。魏明帝(226—239 年)曾取消这一废钱令,但并不能扭转整个社会实物交换、自然经济趋势。战国以来金钱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第三节 两晋至隋唐的货币法

三国两晋开始,进入了所谓“钱帛并行本位”时期。与自然经济加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主要货币是谷帛与铜钱。绢帛以匹为单位,标准为每匹长40 尺( 合今964.8 厘米),幅宽2.2 尺 ( 合今53.06 厘米)。谷粟以斛斗为单位。铜钱以贯(1000 枚)为单位,但一贯往往并不足1000 钱,称之为“短陌”。铜钱是主要的流通手段,但计值、支付主要依靠绢帛。从西晋起,法律对于侵犯财产犯罪,都以绢帛计赃,直到唐律(661 年颁布)仍是如此。在这一时期,金银仍是主要的宝藏手段,但单位价格大为上涨,金银单位从镒(20 两)、斤(16 两)改为以两计算,一两值0.6 万—1 万钱。

两晋南朝货币法

两晋时期(266—420 年),晋朝一直没有正式铸造发行钱币,在这100 多年间一直沿用汉代五铢钱及魏蜀吴旧钱。成汉李寿时(338 —343 年)曾铸“汉兴钱”。汉兴是李寿的年号,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年号钱。

南朝刘宋政权正式下令铸钱,设钱署,铸四铢钱发行。以后萧梁政权又铸五铢钱,以年号为铭文。523 年,萧梁朝廷开铸铁钱,重五铢,禁止一切铜钱流通。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大规模发行铁钱。铁比铜更易得,私铸盛行,史称:“所在铁钱,遂如丘山,物价腾贵,交易者以车载钱,不复计数。”后来继起的南陈废铁钱恢复铜钱。

两晋货币立法主要集中于铸币权、短陌问题上。从汉武帝起,铸币权已明确由中央朝廷垄断,民间私铸一概禁止。但因两晋钱荒及政府发行劣质铸币,私铸有利可图,屡禁不止。晋朝不正式发行货币,市面上各种货币杂乱,而南朝各代铸钱种类繁多,达几十种,动辄当十、当百、当千,官钱质量低劣,以至于触手即碎,入手不沉。私铸无法禁绝,朝廷往往予以默认。如东晋初年,江南豪族沈充私铸小钱,谓之“沈郎钱”,流行全国。刘宋每出一官钱,即被模仿盗铸,禁之不绝。

东晋南朝时金融秩序败坏,钱荒严重,民间交易只论贯不具体计数,有奸商便以少充多。梁时破岭之东以八十为百钱,名曰东钱。江、郢之上以七十为百钱,名曰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钱,名曰长钱。梁武帝为之下令,交易用钱必须足陌,违者男子远流,女子质作三年,但并无实效,梁末民间有以三十五文为一百钱的。

北朝货币法

拓拔族建立的北魏,起初一直处于实物经济,没有有关货币的立法。

北魏延兴三年(473 年)按汉朝旧制,下令民间以绢布交换贸易,绢以阔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布长六丈为端。这是首次货币法令。北魏孝文帝改革,才下诏命民间交易用钱,并在495 年下令铸五铢钱,铭文为太和(年号)五铢。强制京师及各地通行使用,法律规定太和五铢钱与绢帛的兑换率为200 ∶ 1(钱二百为绢一匹)。

北魏并没有严格集中铸币权,法令规定:“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炼,无所和杂。”允许私人按法定式样铸钱,只是强调质量要优秀。

北魏法令还规定历代古钱只要无缺损仍可使用,官府铸钱也散在各州郡,由地方政府采铜开铸。这样劣钱大量充斥市场,物价上涨。继起的东魏也允许私铸,“凡有私铸,悉不禁断”。只是法律强调进入市场流通的钱币必须合乎标准。548 年法令规定,市面流通的五铢钱必须重如其文,凡入市交易的五铢钱必须每一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规定在京邑两市及州镇郡县的市门口各置两秤,百姓私钱在此校准,交易时按重量标准收受。重量不及五铢以及铅锡杂钱不得入市,法令下达的五十日内禁绝一切劣钱,但这一法令并未认真实施。

西魏及继起的北周政权位于关中地区,货币立法以有意实行货币贬值与严禁私铸为特色。561 年北周下令铸布泉钱,以一文当北魏五铢钱五文。

574 年又发行“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即一枚五行大布合十枚布泉,与布泉、五铢并行。北周货币贬值,为吸收敌对政权控制地区的铜钱流入本国,规定边防关卡严加盘查,只准境外铜钱入关,严禁本国铜钱外流。同时,北周严禁私铸,首犯处以绞刑,从犯远配。

隋代货币法

隋朝是一个统治时间短暂的朝代,货币立法的主要内容有统一铸币发行、铸币标准、严禁古钱和私钱等几个方面。

581 年,隋朝铸造发行五铢钱,又叫开皇五铢,重如其文,规定一吊百钱,一千钱重四斤二两。583 年,朝廷下令各关卡以开皇五铢为样钱,入关铜钱与之重量、式样、质地相似才可放行,凡不合样的钱一律没收熔化改铸钱原料。同时,隋朝多次下令严禁使用古旧钱币。584 年,朝廷颁令天下:

凡未能禁绝古旧钱流通的地方县令,处以夺俸禄半年处分。由于民间私钱多用铅锡铸成,585 年朝廷下令封禁铅锡矿山,私人一律不得开采。591 年,又在京师及诸州市场立榜置钱样,不中样钱不得入市交易。隋文帝在598年还曾下令各地官府突击搜查市肆,凡非官铸钱一律销毁,其铜入官。凉师市上有人因用恶钱而被处死。经过三番五次严禁,北魏以来的私铸风气被暂时抑止。

然而,隋文帝在禁私铸同时,又允许各王子开铸钱币。591 年赐晋王杨广于扬州五炉,599 年又赐汉王杨倞于并州十炉、蜀王杨秀于益州五炉,加赐杨广鄂州十炉。诸王钱大为流行,往往杂以铅锡。至隋炀帝杨广上台,对外扩张,大肆挥霍,私铸也随之盛行。以至于剪铁片、裁皮糊纸杂钱大量使用,物价高涨,直至隋朝灭亡。

唐代货币法

唐统治者吸取了汉末以滥铸官钱、滥发大钱(当十、当百、当千)引起通货膨胀、私铸蜂拥、物价飞涨的历史教训,在货币立法上采取了极为谨慎保守的态度,紧缩通货成为指导性原则。

621 年,唐朝廷铸造发行“开元通宝”钱(也有读为“开通元宝”)。

规定每枚直径为八分,十枚重一两,一千文(一贯)重六斤四两,同时下令废除前代五铢钱。开元通宝钱在中国货币史上有重要意义,它正式废除了前代钱币的重量称呼,最终消灭了铜块货币的痕迹,并简化了重量折算,反过来影响衡制,从二十四铢一两改为十钱一两。开元通宝是唐朝近三百年的主要币种,币种长期稳定,其形制规模为以后各朝模仿,流行一千多年。

唐铸币制度立法主要内容有:

一、严禁私铸。唐初发行开元通宝钱同时规定: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为官奴婢。唐正式法典《唐律疏议》中的《杂律》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由于唐代金银货币作用不如绢帛铜钱,因此唐律规定:“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唐代历朝皇帝发布的敕令往往对私铸处刑更重。如682 年敕令:私铸者抵死,邻居、保、里坊、村正皆从坐。安史之乱后,数月间,在长安附近,盗铸豪族被榜掠致死者达八百多人。

二、严格规定官钱的质量标准。前代法令只规定官钱重量标准,对于官钱成色无具体规定。一般采取“即山铸钱”的办法,在铜矿产地置炉开铸,成色随矿而定。唐朝天宝年间(742—756 年)法令规定,在天下十一个州设置钱监,置九十九炉,每炉配备工匠役丁三十人。每炉每年铸钱定额为三千三百缗(贯),用铜二十一万二千二百斤,白蜡三千七百斤,锡五百四十斤,即官钱含铜量规定为百分之八十三点三二。每贯官钱成本规定为七百五十文。全国每年铸钱发行三十二万七千缗。

三、禁止古旧劣钱流通。唐代政府频频下令禁用恶钱。660 年下令恶钱五文可兑换官钱一文,以后改为二兑一。回收的恶钱熔化做原料。在长安市中置钱样,恶钱不得入市,并多次下令禁诸州恶钱。虽然唐朝仍有私铸,但并没有造成物价踊贵。

四、禁止铸造铜器。铜是多种日用器皿的原料,中国并非富有铜矿的国家,铜器与铜钱矛盾长期存在。钱贱则销钱为器,钱贵则化器为钱。为保证铸钱原料,唐初即下禁铜令,禁止买卖铸造铜器。772 年诏令天下新铸铜器只准铸铜镜,其余禁止。民间旧有铜器可照旧使用,但不得买卖。当时铜六斤可铸一贯钱,而铜器六斤却值三千六百钱。因此朝廷又在794 年下令,允许铸造铜器,但卖价一斤不得超过一百六十钱。830 年,朝廷又规定,寺庙佛像只可用铅、锡、土、木建造,不可用铜,违者处死刑。

五、禁止蓄钱与钱币外流。唐朝自安史之乱后,在社会动荡同时,实物经济格局也被打破。780 年两税法实施后,当年回笼的税收铜钱即达一千三百零五万六千零七十贯之多。赋税货币化,带动社会经济交易结算广泛用钱,而政府铸钱额却降到了十万贯左右。这样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严重的钱荒现象。一些富豪又以奇货可居,大量积蓄铜钱,有藏钱至五十万贯之多。为此朝廷屡下禁令。817 年规定,不问贵贱品秩,一人积钱不得超过五千缗,超过者限在两个月内购买实物。824 年规定,现有存钱一万至十万贯者,限于一年内用完;十万贯以上者限两年内用完。同时,又下令禁止铜钱出境,与番商贸易只能以物易物。国内也禁止铜钱输往岭南,防止转道出海。785 年,朝廷还曾下令禁止客商携钱出关中地区。上行下效,各地方政府也纷纷禁止铜钱出境。

六、除陌钱规定。唐代曾仿照民间短陌惯例,开征“除陌”税。此税废除后,又曾多次下令禁止短陌钱交易,但无实效。821 年,朝廷发布敕令,承认“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正式规定法定除陌为八十钱,即以九百二十文为一贯。

唐代实物货币法

唐代实物货币主要是绢帛。绢帛在货币体系中起着价值尺度与支付手段的主要作用。绢帛也投入流通。唐初租庸调税制全为实物,百官的俸禄也以实物表示。即使唐中期两税法后,朝廷仍强调以布帛流通。其法令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布帛的法定标准。绢帛是丝织品的总称,包括锦、绣、绮、罗、纱、纳等。用作货币一般是绢(丝纱较疏)、缣(较为细密的丝织品)。

布主要是麻织品。唐朝法令规定绢以四丈为一匹,布以五丈为一端,幅宽不得小于一尺八寸。一般用作货币的绢帛都以匹计。因为一经割裂,价值就会受损失。

二、以绢帛计值。唐代法律有关财产的规定一律以绢帛计值(以匹为单位),诸如官吏的俸禄、家产、物价的评估、财赃的确定等都折合为绢帛。法令并规定绢帛与铜钱的兑换率,728 年规定为每匹绢值钱五百五十文,但实际上绢钱比价随时间地点而自由波动。当时岭南两三百文兑一匹绢,河南却七百文兑一匹绢,以后曾上涨至三四千文兑一匹绢。

三、确定绢帛在流通中的地位。唐初民间交易尚多用布帛,但随社会经济发展,绢帛的货币作用日益衰退。朝廷为了应付钱荒,出于保守的理论基调,多次下令重申绢帛的交换流通作用。732 年,朝廷规定市面交易应杂用绢、布、绯、绮、罗和杂货,不得专用铜钱。734 年明确规定:田产房屋和大牲畜交易,必须使用绢帛,日常交易,价值一贯以上也必须钱绢兼用,违者科罚。即使在施行两税法后,朝廷仍规定可以将钱折为绢帛缴纳两税。

811 年朝廷又规定,交易必须杂用钱绢,凡十贯以上交易兼用钱绢。

唐代金银与“飞钱”

与秦汉时不同,唐代视金银为一种制造奢侈品的原料。据唐代政治家、史学家杜佑所撰《通典·食货》记载,“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但可贸易流注,不住如泉”。唐朝廷直到806 年的诏令中仍称:“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唐法令规定白银作为上贡给皇帝的贡品,要铸成长条状的银铤,一般一铤为五十两。唐末,白银逐渐进入流通。而岭南地区自南朝以来,一直以金银为货币。

由于金银贵金属被排斥于货币之外,而唐朝中期,钱荒日益严重,因而出现了称为“飞钱”(或称“便换”)的汇兑制度。唐朝中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钱币难以大量携带,社会保有量又少,而且当时各地纷纷禁钱出境,从事南北贸易的商人,尤其是东南及四川商人将茶叶杂货运至长安销售后,得钱不可携出关中,所以一些商人创设了飞钱,将销货后所得之钱交给各道(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驻长安的进奏院(办事机构),以及各卫军使驻京留守机构。设立联号的客商,交钱后领取半联票券,轻装出关赴贸易地,另半联由受钱机构负责传递至外地官府,商人至即合券对票取钱。这一制度产生后,很快引起了朝廷注意,先是认为此举可能会促进蓄钱,下诏禁止(811 年),第二年又觉得此举有利可图,下达诏令:飞钱事务由朝廷正式收归官营,由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专门办理飞钱汇兑事务,商人汇兑,每贯收汇费一百文。由于此令遭到商人抵制,朝廷不得已,又改为敌贯(平价兑付)。这一制度一直保留至唐朝灭亡,朝廷还下令禁止地方政府留难商人兑付。

五代十国货币法

唐朝灭亡后,中国陷入五代十国分裂战乱时期。然而总的趋势是实物货币从此退出,长达六百多年的钱帛并行本位制度就此结束。五代十国各割据政权货币立法的重点是铸币制度,总的特点是大量发行低级贱金属货币,如铁钱、铅钱。由于割据状态,货币流通的地方性很强。

先后占据中原地区的梁、唐、晋、汉、周五代政权都曾发行铸币,其中后晋在938 年下令,允许民间私铸,官出钱样“天福元宝”。这是中国货币立法史上最后一次允许民间自由铸钱。后周世宗在955 年下令省并境内佛寺,废佛寺三千多所,寺中铜器一概用以铸钱“周元通宝”。同时下达禁铜令,实行铜国有,民间一切铜器都必须上缴官府用以铸钱,私自持有铜器五斤以上处死刑,五斤以下处徒刑三年。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禁铜令。

与中原五代政权并立的十国币制各不相同,其中楚、南汉、闽、后蜀、南唐都曾大量发行铅钱和铁钱,强迫民间使用,而境外不能流通,货币流通地方性大为突出,同时还规定铜钱与铅铁钱的法定兑换率,南唐为1 ∶ 10,南汉也为1 ∶ 10。闽则规定:“永隆通宝”大铁钱一枚可兑铅钱一百枚。

第四节 宋、辽、金、元货币立法

唐末五代以后,谷帛实物退出货币体系,铸币成为唯一的货币种类。

由于铜仍属于贱金属,单位价值偏低,社会需求量又很大,中原铜矿资源并不富裕,因此随着商品货币经济走向高涨,铁、铅之类贱金属也成为铸币材料。虽然在岭南地区早已使用白银,但统治者并没有因此立法推广金银的货币属性,相反,出于财政剥削需要,宋朝统治者采取了将信用兑换券纸币化的办法,中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纸币制度的国家,从而打断了向金银贵金属货币演变的过程。宋纸币立法影响了与之对峙的辽、西夏、金、元政权的货币立法,从而形成了所谓钱钞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货币立法以铸币与纸币为中心。

宋代货币法

宋朝有专门的“钱法”,由若干年内有关钱币的法令条文汇编而成,如《大观新修钱法》。宋代是历史上钱制最为复杂时期。就钱币铭文而言,北宋确立“年号钱”制度。两宋历朝皇帝每改一次年号就发行一种新钱,两宋十八个皇帝,共用五十多个年号,就有五十多种钱币。这一年号钱制度以后为元、明、清各代继承。就钱币面额而言,有当二、当十、折三、折五种种面额;就币材而言,有铜、铁、铅、夹锡等种种币种。其钱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官铸钱法。北宋铸币权集中于中央朝廷,由朝廷派出官员在全国设钱监,负责铸币发行。初年设七监、四铜钱监和四铁钱监(都在今四川境内)。钱监招募工匠,征发农民,每旬可停工一日,每日规定出产定额,但每年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暑热季节“止收半功”。宋初规定每年铸钱八十万贯,景德时(1004—1007 年)铸钱一百八十三万贯。元丰时(1078—1085年)铜铁钱监增至二十六个:铜钱十七监,岁铸额为五百零六万贯;铁钱九监,铸铁额为八十八万九千贯。此阶段铸钱额为两宋最高峰,以后南宋降至四十万缗,一般保持在一二十万缗水平。

宋朝钱法明文规定了官钱的质量标准。宋朝标准官钱为通宝钱,沿袭唐朝开元通宝之制,直径一寸,重量一钱。各年号钱铭文不同,但大小重量始终如一。发行的大面额钱币如当五钱、当十钱则另行规定标准。铜钱成色规定:铸钱一千,重五斤,用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即含铜60%、铅30%、锡10%)。大面额钱币成色则临时规定,各不相同。

铁钱成色无特殊规定,据说北宋末年,蔡京为防止人民销熔铁钱铸作兵器,特令铸行“夹锡铁钱”,规定每缗用铁八斤、黑锡一斤、白蜡一斤。

二、严禁私铸。宋朝法典《宋刑统》沿袭唐律有关私铸条文,并又规定,私铸造意(主谋)者,及“句合头首”者,并处绞,仍先决杖一百。从犯及提供私铸场所者处加役流,仍先决杖六十。发生私铸人户邻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决杖六十。纠告者赏给所获铜物。此外,每铸一次新钱都随之发布一个处罚私铸的单行条法。北宋末年,因星变发布大赦令,一次赦免的盗铸罪犯达十几万人之多。宋朝还禁止销毁成钱,毁钱为器,重一两以上者,徒两年,并罚钱三百贯。准许邻里告发,若邻里失察,罚二百贯。为禁私铸,宋朝沿袭五代禁铜令,禁止私人拥有铜器,宋初规定两个月内私人须将铜器送官,违者五斤以上处死,五斤以下徒三年,北宋中期以后改为七斤以上处死。

三、禁用恶钱。北宋初年发行宋元通宝钱同时,下令诸州民间轻小恶钱,在诏令下达后一个月内送官销毁,限满不送官者,罪各有差。统一全国后,规定各地杂钱一贯重四斤半以上者送京,四斤半以下就地销毁。

四、限钱与省陌。宋朝钱法严禁窖藏铜钱。1159 年专门颁布限钱法,民户积钱超过一万贯、官户积钱超过两万贯,限在两年内换成实物,否则一律予以没收。同时宋朝还实行两晋以来的短陌、除陌制,不过宋代称之为省陌制。977 年,北宋朝廷法令规定省陌法,以七十七钱当作一百钱用,以七百七十钱当作一贯或一绢用,民间交易,公私出纳皆以此为准,但必须在钱贯数后注明“省”,如是足陌钱则注明“足”。

五、规定铜铁钱兑换率。979 年法令规定川峡四路(原蜀国地区)铁钱十文折铜钱一文。以后也曾多次明确规定兑换率。但实际上法令效果很差,川峡四路中利州为5 ∶ 1,绵州为6 ∶ 1,益州为8 ∶ 1。陕西、河东铁钱法定兑换率为3 ∶ l,实际上为10 ∶ 1。

六、限制钱币流通区域。这是北宋铸币立法中最大的特点。宋代钱币流通地方性很强。宋朝在逐步统一全国过程中,对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对策,对原使用铁钱的蜀国,未沿袭原有制度,设三个铁钱监,发行宋铁钱取代后蜀铁钱,禁止铁钱出境,形成了国内最大的铁钱区。而对原来也使用铁钱的江南地区,则大量增铸发行铜钱,回收铁钱,改为铜钱区。在与西夏政权发生战争后,北宋又在陕西、河东地区发行小平钱和折十铁钱,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防止这一地区铜钱外流,输入敌国。因此,这样就形成了铜铁钱并行区。至南宋与金朝隔淮对峙,为筹措军费,防止铜钱流出,规定两淮、京西、荆门等各沿边地区也改为铜铁钱并行区。因而货币立法就以限制钱币流通为中心。规定铁钱区铁钱不得出境,铜钱不得入境。

铜铁并行区也限定地界,如江南钱不得至江北,内地钱不得出边境,违者为“阑出铜钱罪”,至两贯者徒一年,五贯以上弃市。庆历(1041—1048 年)条法规定,铜钱阑出边境一贯,首犯处死。南宋在1158 年专门制定“铜钱出界罪赏”,规定如用铜钱与番商交易,徒两年,一千里编管;严禁铜钱入北朝地界,违者处死。1182 年又规定广、泉、明、秀等市舶港口所在州军如有铜钱漏泄海外,即罪其守臣。

宋代金银法

宋代贵金属的货币作用日益加强,广泛成为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贮藏、支付手段。宋代钱币分区流通,又难以搬运,全国通用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白银与绢帛,所谓“舍银帛无以致远”。各地向朝廷输送上供财物,往往折为白银“轻”。1021 年宋朝廷收入钱二千六百五十三万贯,金一万四千四百余两,银八十八万三千九百两。1071—1076 年,朝廷岁入钱六千余万缗,银二百九十万九千零八十六两,五十多年间,白银收入增加了3.5 倍。而朝廷白银开支也十分可观,除赏赐、发放官俸等之外,对少数民族政权的“岁币”数占相当比重。如1004 年宋辽澶渊之盟规定,宋每年岁输辽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后又增岁币为银二十万两、绢三十万匹。

1044 年宋与西夏和议,宋岁“赐”西夏银七万两、绢十五万匹、茶三万斤,并每年出银十万两买马。1141 年南宋与金绍兴和议,规定南宋输金岁币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而两宋时朝廷银矿岁课(对银矿所征矿税)一般仅二三十万两而已。因此宋代规定民间赋税可以折银缴纳,尤其是商税、盐税之类的货币税种。景德年间(1004—1007 年)规定东西川商、茶、盐、酒税都半纳银帛。宋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7 年)规定商人买官茶,每一百贯茶价六十贯钱,四十贯可折为金银。一些交通不便地区,也允许百姓田赋税折银,如四川在980 年、浙东在1164 年都规定可折银两纳税。

北宋白银通常铸为铤形或哑铃状的锭形,一般五十两一锭,也有二十五两、十二两的银锭。银锭上都铸有铸地、银锭重量、匠人姓名等信息。

971 年,朝廷发布《伪黄金律》。宋代朝廷经常发布法定金银与钱兑换率。

977 年定一千文钱换金一两。咸平时(998—1003 年),定白银为八百文钱换银一两,后改为七百七十文钱换银一两,1007 年定为一千文钱换银一两。

白银的货币作用日益重要,但朝廷并未因势利导,规定白银的详细制度。

相反不承认白银为主要货币。北宋中期起,以发行纸币取代了白银的地位。

宋代纸币法

宋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加快,导致社会货币量不足,一直发生钱荒。

而大量低贱金属铸币又严重妨碍交换流通。如四川铁钱十贯重六十五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宋代朝廷又划定铜铁钱分区流通,不得越界。因此,北宋商业结算广泛使用赊的结算方式。所谓“商贾贩卖,例无见钱”。直到年终才彼此结算割除。这种发达的信用关系是纸币得以出现的社会因素。

“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唐飞钱汇兑制度,在宋朝仍存在。970 年宋朝廷已在京师设便钱务,专管飞钱业务。商人入钱京师左藏库,领取半券后至诸州,地方官府必须合券当日予以兑换,否则予以科罚。

朝廷对这种信用关系是很熟悉的,因此当纸币在民间出现后,朝廷迅速抓住这一本小利大的新鲜事物,正式发行纸币。为弥补财政困难,又将此项制度作为财政剥削的手段,很快走上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的道路。

宋代纸币最先出现于四川。宋初,因铁钱搬运不便,一些商人私自发行“交子”,进行商业结算兑现。“交子”一词是当时俗语方言,泛指票据、证券,与以后的关子、会子一样,交、关、会都具有会合、对照的意思。

当时十几户富豪联保,以向官府承包仓库、塘堰修理费用的代价,获得了在益州一路发行交子的特权,成为联号交子铺。交子统一由同一色的纸张印造,票面上印有木屋人物图案,并押有铺户的印记,印有朱墨相间的密押。

交子面额并不固定,按领用人入钱数目而随时填写钱贯数目。交子可随时向各地交子铺兑现,远近行用,兑现时每贯交付手续费三十文。因此,这时的交子还只是一种信用兑换券。每年春夏之交米麦丝茧将熟时,数额动辄千百贯。然而交子行用日久之后,联营交子铺的富豪大发其财,广置庄园、邸店、房屋、宝货,以至交子不能及时付兑,再加上也有伪造交子现象出现,纠纷日多,1023 年益州地方政府下令封闭交子铺。

就在1023 年,北宋朝廷又以“自来交子之法,久为民便,今街市并无交子行用,合是交子之法归于官中”为由,在十一月设官交子制度,第二年二月发行。其具体制度是:

1.官交子形制仍依原来的规格形式,但明印交子钱贯数目,自一贯至十贯分为十种面额(规定为省陌,即七百七十文为一贯)。官交子由益州官府铜印记造。

2.官交子设立流通年限,每三年为一界(实足两年),界满可以旧交子换新交子。

3.每界官交子的发行额规定为一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缗。

4.每界官交子发行时官府备准备金“本钱”三十六万缗。

5.官交子流通区域限定于四川。持交子兑现钱,旧交子换新交子,每贯付工本钱三十文,原旧交子予以毁抹。

6.有伪造交子者,许人陈告,赏小钱五百贯,官交子从信用兑换券向纸币转化。

益州官交子发行后,不久爆发北宋与西夏的战事,北宋朝廷为应付边防财政需要,在西北各路以益州交子支付给运粮物至边的四川商人,让其回四川兑换。官交子的行用区域随之扩大。北宋特地规定伪造交子罪如伪造官文书罪(造意、句合头首者斩,从犯先决杖六十),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发,皆罪之。伪造交子用纸者,罪以徒配。随着官交子行用地区的扩大,发行量也越来越大,信用低落。尤其是到1106 年蔡京弄权,改称交子为“钱引”,除了开封府及闽浙湖广以外,各路均可流通。这次改革只一年便废除。

四川官交子仍照旧发行,改称钱引。每界发行额两千多万缗,而全无准备金,钱引一贯仅值十文。

宋朝廷南渡后,1131 年因与金朝战事,在婺州一带大量屯兵,商人输送至此的物资由朝廷发给“关子”,商人持关子可至行在(临时首都,即今杭州)提取香、茶、盐等专卖物资,可兑换现钱的关子称“现钱关子”。

1159 年,榷货务正式印制发行关子,票面十至一百贯,三年一界,但又很快被会子所取代。

南宋初年,东南地区一些商人之间自行发行“便钱会子”,可能也是一种信用兑换券。1160 年,南宋朝廷下令会子发行权收归于官,专置“行在会子库”,仿照四川钱引制度,印制发行官会子。会子为纸制,长方形,上部印有赏格和面额,并有“第某某科”的编号。中间横书“行在会子库”,下部为朱墨相间的花纹。会子分为三贯、两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六等面额。1168 年又规定每三年为一界,每界发行额为一千万贯,行用范围规定为两浙、湖北、京西等地,凡民间交易、公私出纳、纳税上供都可使用会子。伪造会子者斩,告发者赏钱一千贯或补进义校尉。窝藏、使用者各以徒罪。会子制度完全模仿川交子(钱引),会子成为南宋最主要的货币。然而起初朝廷尚注意限制会子的流通量,发行有限额,并常出现钱、白银回收会子。以后随朝廷财政状况的恶化,政治腐败,滥印滥发会子。两淮、湖广都自行发行会子,四川则照旧行用钱引。南宋末年,十七、十八两界会子并用,发行额达二万二千九百万贯,出现了极为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民间伪造日盛,甚至出现回收销毁的过期会子比原发行额还要多的怪现象。

南宋末年,二百贯会子不能买一双草鞋,无异于一堆废纸。

辽夏金铸币法

建立辽朝(916—1125 年)的契丹族原为游牧民族,交换使用牛、羊、布、帛,并受中亚地区影响,也使用白银。以后与中原地区联系加强,开始使用铜钱、铁钱,约在925 年前后起铸年号钱,仿照唐钱形式,铭文也用汉字,铸钱量很少,唐宋钱始终是主要流通手段。辽铸币立法很严格。铸币权由政府垄断,严禁私铸,并禁止买卖铜铁,凡销钱作器三斤以上,持钱出京满十贯以上,均处死刑。与北宋一样,辽朝也严禁铜钱、白银出境。

西夏(1038—1227 年)是党项羌族建立的政权,也发行铜、铁钱币,受宋影响,也有年号钱,铭文为西夏文。

女真族建立的金朝(1115—1234 年)直至1157 年才正式铸造发行钱币,也按年号铸钱,铭文仍用汉字。制度与宋类似,禁止铜钱出境,商旅携带钱币不得超过十贯。官民之家藏钱不得超过两万贯,猛安谋克(女真族及降附者组成的军、政、经合一组织)之家不得超过一万贯。限外藏钱许人告发,十分之一充赏,十分之九没收。奴婢告发限外藏钱者可免为良人。金朝也实行省陌法,规定以八百文为一贯。

金朝交钞法

金朝的纸币立法对于后世有重大影响。受北宋交子制度的影响,金朝在铸造发行钱币之前已发行纸币,1153 年正式开始印制发行“交钞”。朝廷置交钞库,专门负责管理印造、兑换事务。交钞分为大、小两种。大钞面额为一、二、三、五、十贯五种,小钞面额为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文五种。仿照宋交子法,设七年为一界,分界流通。当时发行交钞目的在于吸收宋朝在河南的铜钱,黄河以北不行交钞。以后才推广到河北、辽东,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交钞法的主要特点是:

一、以交钞为主要货币。1198 年规定,民间一贯以上的交易必须使用交钞,违者徒两年,以法令强制交钞流通。从而使交钞取代铜钱,成为主要货币种类,逐渐具有不可兑换的性质。金朝规定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二、废除分界制,建立无限期流通制度。1189 年,金朝下令废除交钞以七年为界的分界制,实行交钞无限期流通。同时,金朝又设“倒钞法”,允许民间持字迹磨灭、纸张破损的交钞向官府交钞库倒换新钞。每贯纳工本钱十二文。

三、尝试建立银本位纸币制度。1217 年金朝发行“贞祐通宝”纸币,规定每四贯折银一两。1222 年又发行“兴定宝泉”纸币,每两贯当银一两。

至金灭亡前一年,金朝发行“天兴宝会”纸币,完全以银为本位,面额以银计,一钱至四钱分为四等。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银本位纸币。

交钞很快成为金朝统治者应付财政困境的手段。停止分界法后,金朝经常发行新钞,钞法屡变,实行通货膨胀,引起民怨沸腾。金朝立法禁止民间议论钞法,许人捕告,赏钱三百贯。金末接连发行二十至一百贯、二百至一千贯面额的大钞,纸币贬值至万贯钞在市场上买一张烧饼。

元代宝钞法

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在其统治的九十八年间,基本上没有正式发行钱币,而以纸币—宝钞为最基本的货币。元初即模仿宋、金制度,在其占领的中原地区先后发行丝会(以丝为本位的会子)、交钞、银钞等名目纸币。

1260 年,忽必烈时代发行“中统元宝钞”,集中纸币发行权,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纸币制度。“中统元宝钞”分为两贯、一贯、五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共九种面额。1287 年又发行“至元通行宝钞”,与“中统元宝钞”并行,分为两贯、一贯、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五文十一种面额,从此长期稳定达六十多年。元末又发行“至正交钞”,并铸造发行代表纸币的铜钱—“权钞钱”,分为五钱、二钱五分、一钱五分、一钱、五分五种面额。中统钞、至元钞、至正钞是元代最主要的货币。

元朝宝钞法总结了中国三百多年来纸币立法的经验,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元朝于1287 年正式颁行了由叶李制定的《至元宝钞通行条划》,为当时纸币的发行流通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以至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纸币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置各级专职管理机构。中央户部设宝钞总库负责宝钞的贮存,设印造宝钞库负责印制。各行省设宝钞提举司,各路设平准钞库,负责发行与兑换。规定各路长官必须每半月查点一次平准钞库所存金银宝钞。凡宝钞机构有关人员不得私自阻滞钞法,否则查明治罪。

二、建立银本位纸币制度。宝钞虽仍以钱贯数目为面额,但实际上并不与铜钱兑换,而是与白银相兑换。每至元钞两贯等于白银一两。民间花银一两可向官库换至元钞两贯。民间习惯上都称钞为锭(一百贯)。元初发行中统钞,都有与发行额同等数量的金银作为准备金,与宝钞一同运至各地。

允许民间持钞向官府兑换白银,每两收工本费三分。每当市面上宝钞过多,即出银收钞,保持稳定。在开始发行至元钞时,虽有钞本,但一般已不允许持钞兑银,只是作为安定人心的措施,渐渐成为不兑现纸币。

三、强制民间使用流通。规定民间交易、官府税收、俸饷一律用钞,质典买卖田土房屋也一律写明使用宝钞数额。禁止使用古旧铜钱,现有铜钱一律没收入官,并屡屡禁止直接使用白银交易。旧钞可向平准库兑换新钞,每贯付工墨费三分。

四、严惩伪造。现存《元史·刑法志·作伪》中《伪造处理细则》有十二条之多,规定:伪造宝钞者首犯、从犯、知情不告者皆处死,没收家产。

两邻知而不告者,杖七十七。坊、里正及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买使伪钞,初犯杖一百零七,再犯徒一年,三犯远流。捕告伪钞,赏银五锭(二百五十两)。挑、剜、涂改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零七,徒一年,再犯远流。

以上这些制度,如专用纸币、集中金银于国库、设置发行纸币准备金等已接近近代纸币流通制度。然而,它毕竟只是元代统治者一种财政措施。

元代很快步宋、金后尘,走上通货膨胀道路。1275 年,中统钞发行额为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1276 年又发行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1288 年达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至元钞发行后,规定与中统钞的兑换率为1 ∶ 5,公开承认贬值五倍。至元钞发行量也猛增至初期的几十倍。

至元末发行至正交钞,毫无钞本,每日印造不可计数,滥印滥发,纸币完全失去信用。民谣所谓:“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纸币失去信用成为促发元末农民起义的因素之一。

金元金银法

金朝曾经因纸币贬值又不铸铜钱,为安定人心,在1197 年铸造发行“承安宝货”银币,面额为一两至十两五种,一两银币折钱两贯。这是自公元前118 年西汉铸白金以来,首次正式发行银币。这次尝试因权豪伪铸铅币,盗铸成风,京师市场被扰乱,商人为之罢市,在三年后宣布废除,但金朝民间已广泛使用白银交易。

蒙古入主中原以前,因受中亚诸国影响,已广泛使用白银,并曾发行银币。币面为兽形,如鼠、牛、虎等,以示纪年。入主中原后,受中原文化影响,改行纸币,不再铸造银币。白银仍按中原形制铸为银锭,一般分为五十两、二十五两、十二两几种。在银锭背面铭文“元宝”,从此银锭被称为元宝。同时,在银锭上铸明铸造部门、年份、重量、铸银匠人姓名等。

白银是元朝纸币发行的钞本,民间也广泛使用,白银已取代黄金、钱币、绢帛,成为货币体系中最主要的价值尺度及宝藏手段。

随着元朝纸币的不可兑换,元朝多次下令严禁民间以金银交易。元朝廷垄断金银,民间白银只能向平准钞库换钞。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其著名的《游记》中提到元朝实行金银国有,一切外国客商必须将金银宝石售予君主。元朝法令规定,私人买卖金银,许人首告,金银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银十两、金一两以下,决杖五十七;银十两、金一两以上,决杖七十七;银五十两、金五两以上,决杖九十七。同时,元朝禁止伪造金银,伪造白银处以徒罪。金银匠打造金银必须凿记匠人姓名,不得自用金银造卖。

然而,由于金元以来民间用银已成惯例,无法扭转,因此元朝的禁用金银法令时立时废。1284 年严禁,第二年即解禁。1287 年又禁,1304 年又弛禁。1309 年再禁,1311 年又解禁。

第五节 明清货币立法

宋元以后,白银势不可当地进入社会经济生活,具有过渡性质的纸币制度已接近尾声。尽管明朝之初以严刑酷法强制发行纸币、禁止使用金银,但是最终不得不放弃纸币。明朝中期起,白银成为最主要的货币,形成了银、钱并行本位的货币制度。证明了马克思所指出的:“商品交换越是打破地方的限制,商品价值越是发展成为人类劳动一般体化物,货币形态也就越是归到那种天然适于担任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那就是贵金属。”

明初宝钞法

明朝建立后,沿袭元朝制度,继续发行纸币,采用以纸币作为主要货币的制度。1375 年发行“大明宝钞”,用桑皮纸制成,分为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种面额。一贯钞规定长一尺、宽六寸(约合今26 厘米×32 厘米)。额题“大明通行宝钞”,左右分别题“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画钱串,下印赏格。五张一贯钞称锭,千张一贯钞称块。朝廷户部设广源库、广惠库,各地置行用库,负责宝钞的发行与回笼。以后还曾发行面额为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文的小钞。其主要制度是:

一、大明宝钞为政府发行的不兑换纸币,政府发行宝钞全无钞本(准备金)。严禁民间买卖使用金银,只能持金银向行用库换钞。法定兑换率为:

银一两换钞一贯,黄金一两换钞四贯。

二、钱、钞兼行。1377 年规定:一百文以下的交易支付专用铜钱,一百文以上交易必须用钞。1394 年曾发行小钞,同时禁止使用铜钱,民间铜钱限半月内送官,违者治罪,但不久即开禁。以后又规定商税输纳钞七钱三分。官吏、军士俸饷也发放宝钞。

三、倒钞法。军民商贾可持旧钞向各地行用库换新钞,量值收工墨费,每贯三十文,但明朝规定只要宝钞字迹尚清就必须收受。1422 年,明成祖亲下榜文,规定如有泼皮无赖借口昏烂拒不收旧钞,许人首告,正犯就地处死,户下追钞,全家发边远充军。商人借口行钞不便歇业或无赖捣乱市场者也一般治罪不饶。

四、严禁伪造。《明律·刑律·诈伪》伪造宝钞条,凡伪造宝钞及知情行用者,皆斩,则产入官。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家产。挑剜涂改宝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知情使用者杖一百,徒三年。误受伪钞及经挑剜涂改钞贯,经手之人杖一百,倍罚。撕毁宝钞比照弃毁制书处斩。

明代宝钞法总的特点是建立不兑换纸币制度,既不能兑现,政府发行额又无任何依据与限制,对于宝钞的回笼也无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全然只是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味使用高压手段加以推行,自然被日益活跃的社会经济生活所排斥,而且明宝钞印制粗糙,伪制盛行。大明宝钞发行仅十五年后,两浙一带民间宝钞一贯仅折二百五十文铜钱。1391 年南京新旧钞差价已达一倍。至1394 年,浙、闽、赣、两广一带,宝钞一贯仅值一百六十文。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宝钞发行已失去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传统用银地区对纸币的不信任与排斥。明朝廷这时才意识到宝钞回笼的重要性。1404 年施行“户口纳钞食盐法”,令全国民户成年人每月纳钞一贯,买官盐一斤,未成年人减半。估计可回笼五千万锭宝钞,并可强迫民间使用。

又令各处税粮、课程、罚款都可准折宝钞缴纳。1419 年设市肆门摊税,又在沿江、要道设钞关,令商人纳税用钞,迫使商人使用宝钞。而与此同时,朝廷发行宝钞仍毫无限制,明成祖为表示遵循祖制,下令新发行的宝钞仍旧使用洪武(明太祖年号)字样,从此直至明亡,明宝钞都是洪武年号,更便于滥发宝钞。这些病笃乱投医的法令并未起作用,宝钞贬值如飞流直下,1433 年一贯钞仅值五文,1438 年仅值一文。1535 年,一块(一千贯)仅值二百八十文。“积之市肆,过者不顾”,宝钞法实际上已被废除。但为遵祖制,明朝廷仍 照旧发行宝钞,直到明末,仍以宝钞支付部分军饷。

明代白银制度

明初为了纸币能顺利发行流通,多次严禁使用金银。明初规定买卖金银以奸恶论,处死。后又规定全家迁徙。明宣宗(1426—1435 年)法令规定:

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然而这些法令都无法阻止白银进入千家万户的经济生活。朝廷法律对告发制造伪钞的赏格用银,说明白银已成人们追求的目标。明朝对商税、鱼课等也一直征收白银。实际上到15 世纪初,已是“朝野率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明朝统治者最终不得不承认白银的货币地位。

明正统元年(1436 年),朝廷正式下令“弛用银之禁”,并规定南直隶(江苏)、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的田赋粮共四百多万石全部改为折征银两,号称“金花银”,从而确定了白银的法定支付手段的地位。不久,市肆门摊、钞关、户口食盐都改征银两。1452 年朝廷又下令百官俸禄钞也改为折银发放,每钞五百贯折银一两。嘉靖年间(1522—1566 年),朝廷还正式下令规定了各种铜钱对白银的比价:嘉靖制钱七文准银一分(七百文一两),洪武等年号钱与前代杂钱,上品依嘉靖钱例,七文准银一分,其余视高下或十文,或十四文,或二十一文准银一分,正式以白银为价值尺度。

16 世纪中叶起,各地逐步实行以赋役折银为中心的赋役制度改革,直到1581年张居正改革,推行一条鞭法。白银正式取代了纸币的主要货币地位。明律规定,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

白银成为实际上的主要货币后,朝廷并没有发行银币,白银仍只是以银块形式流通,商人店铺必备戟子,随时称量。大块白银一般铸为银锭,与元制相仿。朝廷也往往铸造一些一钱以下的金银豆、金银叶及金银钱币,仅供赏赐之用。闽广一带则开始使用大量流入的外国银币。当时中国对外贸易处于恒出超状态,大量日本、南洋、美洲、欧洲白银流入中国。

白银的大量使用,激起了中国自战国以来第二次拜金狂潮,其中带头者正是皇帝本人。明英宗朱祁镇1436 年规定每年一百多万两金花银尽输内库(皇宫仓库),1443 年又设太仓专以贮银。太仓白银贮量一直在八百万两左右。尤其是明神宗朱翊钧,为搜刮金银,派出太监四处开矿征税,进行赤裸裸的暴力抢掠。明朝各级贪官污吏也尽力搜刮。明太监刘瑾被杀后抄家,抄出白银达两亿多两,黄金一百二十五万两。权臣严嵩家中窖藏金银达十几窖,每窖数十万两。

清代白银制度

清朝在入关之初,曾一度发行钞贯纸币,但仅10 年即废止,而沿袭明中期以来制度,实行银、钱并行本位。清朝廷正式规定货币制度为:“以银为本、以钱为末。”白银已完全以主币形式出现。1745 年清乾隆帝发布上谕中说:“朕思五金皆以利民,鼓铸钱文原以代白金(指银)而广用,即如购买什物器用,其价值之多寡,原以银为定准,初不在钱价之低昂。……使钱价低昂以为得计,是轻重倒置,不揣其本而惟末是务也。”然而银本钱末并不等于现代意义上的银本位制度,因为并无严格意义上的主币、辅币之分,铜钱也无限使用。

清朝因循守旧,白银仍以落后的银块形式流通。一般有五十两的“元宝银”、十多两的中锭、二两至五两重的锞子(馒头状)及散银。在成色上,清朝规定,官府所铸银锭应为纹银,作为全国标准银,含银量应为935.374‰。但实际上并不能达到,纹银实际上只是一种假想的标准银。民间实际使用的宝银往往为纹银的七成至十成之间,名目繁多,如江浙元丝、湖广盐撒、陕甘元鏪、广西北流、云贵茶花等数十种。贸易时要折合纹银成色换算,因此实际使用很麻烦。全国的白银衡制也不统一,主要有库平两、海关两、广平两、漕平两四种。库平两约合今37.301 克,是国库收支所用秤码;海关两约合今37.68 克,是征收海关税时所用秤码;广平两约合今37.57 克,是广东通行的秤码;漕平两约合今36.65 克,是江南漕粮折银的衡法。如此复杂的形式、成色、衡制,地域色彩极为浓厚,流通极为烦琐。

在民间广泛流通外国银币,1799 年抄没权臣和珅家产,其中有洋钱(国外银元)5.8 万元。然而统治者并没有因势立法,正式发行银铸币。仅在西藏,1793 年清朝发行了“乾隆宝藏”银币,取代西藏原有“章卡”银币。这是我国境内流通最早的本国正式银铸币。

明清钱币法

明初即在户部之下设宝泉局铸造发行铜钱,仍沿袭前代年号钱制度。

但明初几朝铸钱不多,民间流通主要是古旧钱,凡明朝官铸钱称之为“制钱”

以区别之。明律规定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从犯及知情买使者减一等处罚(杖一百,流三千里),告捕者赏银五十两。将时用铜钱剪锉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禁止私人拥有铜器,除了铜镜、军户的军器和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以外,一切铜器废铜必须赴官出卖,一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私相买卖、积藏铜器者,笞四十。

清朝在户部、工部各设钱法堂,在户部设宝泉局,铸钱发行,供全国行政经费开销;在工部设宝源局,铸钱支付工部各项工程经费。各省都设铸钱局,按户部统一法式铸钱。凡官铸钱仍称为制钱。制钱铭文仍为年号,满汉文兼用。清朝统治者认为后代盗铸难禁,是因为官钱质量不高,因此立法强调制钱必须优质。清初规定制钱成色为铜七铅三。以后也曾多次明确规定制钱成色,铜的含量始终确定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对于制钱的重量规定也很详细。唐以来,钱币法定重量一直为一钱(十分之一两)。而清初制钱重一钱四分,因为统治者认为制钱能比古旧私钱厚重、铸造精美,就能驱逐劣币,杜绝私铸。然而钱币过重,民间又发生销钱铸器的情况。

当时银一两可买铜七斤,而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可得铜七斤半左右。所谓“重则私销,轻则私铸”。因此在1734 年立法,规定制钱重一钱二分,第二年又定条例,凡剪钱边,熔钱为器罪至绞监候,从此制钱重量才稳定。

为防止私铸私销,清朝仍禁止民间铸造铜器,凡三品官以下人户不得拥有铜器,旧有铜器也必须在三年内输官,逾期以私藏禁物罪论处。这一禁令至乾隆年间云南铜矿大量开采后才弛禁。

白银成为事实上的主币后,制钱对白银的比价成为货币立法的重要内容。清朝比较注意白银、铜钱的发行与回笼。法定铜银比价仍为一千文合银一两。清朝规定钱粮的缴纳以银七钱三为准,官俸、兵饷的发放也往往采取银钱各半搭配。为了调节银钱比价,清朝廷经常增减官铸钱的数量。

一般清朝每年铸钱三四十万串(一千文为一串)至六七十万串,为调节银钱比价则经常减产、停炉。还曾设立官钱局,允许民间持银向官钱局兑换制钱,又曾设钱行经纪发钱换银或发银换钱,以平抑钱价的波动。这些措施比较有效地维持了银钱的正常比价,但常常出现钱贵银贱的情况,在乾隆年间,曾有七百五十文换一两的比价。至19 世纪初,鸦片贸易盛行,致使白银大量流出,逐渐出现了钱贱银贵的趋势,而原有的平抑措施也因清政府腐败而不再发生效力,货币制度陷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