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宗教信仰自由?

在 50 年代初期,有些地方在破除迷信的时候,拆庙宇、砸菩萨、禁止人们求神拜佛。从表面上看,那些地方的神佛是被打倒了,迷信和宗教活动消灭了。可是,暗地里却有人把神像嵌在墙壁里,在没有人的时候照样烧香磕头。打倒的只是庙里的神像,而人们头脑中的神佛依然存在。十年内乱中, 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教堂、寺院被封闭了,教徒们不能在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但在家里仍然做礼拜,上帝、神佛依然在他们的头脑中盘旋。可见,用简单粗暴的禁止的办法并不能使人们不信教。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对待群众的宗教信仰呢?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它写在我国的宪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呢?宪法的明确规定告诉我们,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用干涉强迫的办法来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真理,是彻底的无神论,可是, 在以

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家里,却可以有信仰有神论宗教的自由,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其实,这并不矛盾。宗教信仰是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说服的方法,提高认识的方法去解决。因为现阶段,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相当数量的人信仰宗教,它有着一定的群众性。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全人类消灭了阶级压迫,一切使宗教消亡的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宗教才会消亡。如果这些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 用强制粗暴的手段去取消宗教,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出现我们开头提到的那种情况,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安定,把事情搞糟。目前宗教在世界上广泛流行,今后还会长期存在。面对宗教这种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只能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说信仰宗教的人可以放任自由,不需要管理。在我们的国家里,信仰宗教的人既是宗教信徒,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所以,他们必须热爱自己的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尊重不信教或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使自己的宗教信仰服从国家建设的大局。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宗教信仰自由和宣传无神论的关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人们对宗教既有相信、肯定的权利,也有不相信、否定的权利。信教的人,可以念经、拜佛、做礼拜;不信教的人, 可以宣传无神论,普及科学知识。他们这样做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当然,信仰宗教的人进行宗教活动,应该在寺院、教堂、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或自己家里进行,不要到这些场所以外的地方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无神论者也不应当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信仰宗教的和不信仰宗教的人要相互尊重。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还要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搞迷信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宗教信徒在寺院、教堂里拜佛、念经、礼拜、讲经、讲道、过宗教节日等,都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干涉; 而那些风水算命先生、巫婆、神汉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用装神弄鬼的手法欺骗、坑害群众,进行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的活动,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坚决取缔。至于少数敌对分子,利用宗教活动,同国外反动势力勾结,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祖国的四化建设,更是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定要坚决斗争和打击。

最后要指出一点: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是不允许信教的。因为,共产党员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他们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同宗教神学根本对立的。所以,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员也一样,在他加入团组织的时候,实际上他已经作出了不信仰宗教的选择了。所以,共青团员也不应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总之,我们既要坚持向广大群众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又要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团结信教的群众,共同为繁荣祖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