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自负

我们现在讨论责任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大家看西方一些国家的电影,每当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时,总要要求控辩双方的证人起立宣誓,表示自己愿意对所提供的证词负责,那种情形看上去是十分庄严肃穆的。有人对此不理解,认为这样一本正经地宣誓,即使算不上滑稽,也实在是一种形式主义。其实,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它以向上帝和宪法宣誓的庄重形式,事先警告那些企图作伪证的人,要对自己的证词负责,一旦被查明是伪证;证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法律当然也要惩罚那些作伪证的人,只是没有西方那一套“形式主义”,不过据说, 我们也正在考虑采取类似的作法,来强化证人对法律负责、对自己的证词负责的意识。

理解了证人在法庭上要对自己的证词负责,也就能理解在社会生活的其他场合,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道理。证人的证词不过是一句(席)话,但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进而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影响他们一生的命运,可见证人的责任不可小视。可是,在别的很多时候,我们的实实在在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句(席)话了, 它们大多会比法庭上的证词更加直接地对他人造成影响。

1997 年 4 月 7 日中午,广州市荔湾区体育实验小学一年级女学生张某放学回家,走出学校门口几十米后,突然一块红砖从附近的楼房上飞下来,重重地砸在她的头部,她鲜血直流,当即晕倒在地。几名路过的学生家长赶紧将她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及脑内出血。

经过公安机关的周密调查,终于找到了肇事者——与被害人张某同在一所学校的六年级男生高某。据高某自己供认,他在十天之内,曾连续五次从八楼高空抛下砖头,正是最后这一次,使无辜的张某身遭飞来横祸。进一步的调查还发现,高某与张某并不认识,他这样做不是故意要加害张某,而且他精神正常,只是因为贪玩成性,听到楼下人们的叫喊,觉得开心,才屡屡犯错,终于酿下如此惨痛的悲剧。

由小学生高某的恶作剧引发的这一起恶性伤害事件,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特别地,因为高某是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只能将他交还给他的家长管教,并责成家长承担受害者的一切医疗费用。这样看起来,似乎高某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其实不然,一方面,在法律上,由于他是未成年人,他应该承担的责任被间接地转移到他的家长那里去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断定,只要高某的确是报道中说的“精神正常”,那么眼见自己的恶作剧造成了他人心灵和肉体上如此重大的创伤,他一定会有所悔恨、警醒,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 他的这种内疚情绪一定会与日俱增。从这一点看,高某并不能逃脱自己在良心和道义上的责任。

这种良心和道义上的责任,从另一起事件中也许更能得到体现。1985 年8 月 26 日,湖北武昌车辆厂机械车间车工方俊明和邻居游玩归来,行至东湖九女墩,忽然听到湖中有人高喊“救命”。他迅速扔下自行车,直冲湖边, 未加思索,便一头扎进水里。由于水太浅,他的脑袋碰在水底的石头上,造成颈椎骨折,神经受到重挫,导致高位截瘫,从此再也无法站立。事后得知, 在湖中喊“救命”的是一名 13 岁的男孩,他当时是在和别的孩子嬉闹,并未溺水,喊“救命”纯粹是在搞恶作剧。

接下来的事情更加让人慨叹不已:方俊明为救“落水儿童”致残,有当时在场的同伴作证,可是当武昌车辆厂找到被救儿童的家长取证时,他们害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对此矢口否认。于是,方俊明救人的事实难以得到最后确认,随之而来的各种待遇也就无法落实。在此后的日子里,他一直躺在床上,默默地生活在旁人难以想象的冤屈、苦闷和贫困之中。直到十年之后,当初那个无意间用恶作剧使方俊明落下终生残疾的顽童,已经大学毕业, 在正式参加工作的第一天,他终于和父亲一起,走进了方俊明的家,站在方俊明的床前,他泪如雨下:“叔叔,我错了,这十年让你受苦了!”

十年前的顽童(及其家长),怀着铁石一样的狠心肠,推卸了对自己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把一个不折不扣地履行了见义勇为义务的好青年推向了生活的绝境。十年后,在良心的谴责下,他们终于鼓起勇气,以被救一方的身份出具了直接证明,使有关方面最终确认了方俊明的舍己救人的行动, 并补充落实了相关的待遇。这样,方俊明的高尚的情操,也在十年后重新广为人知,感动和激励了周围众多的人们。这些,客观上都是与一个关键人物、十年前的那个“落水儿童”今天站出来对自己当初的行为负责分不开的。

一个人总是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的,时间可能有早有晚,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