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无罪

三年前,有一大一小两起案件,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引发我思考了关于“告密”的问题。

先说那起小案。一天清晨,住在北京市崇文区远方宾馆的一名李姓旅客, 向同屋的王姓旅客推销“金佛像”、“金元宝”,并口口声声说是“祖传之宝”。王某发觉其中有诈,便及时通知了宾馆服务员。服务员又急忙把情况告诉了宾馆经理石某。这时,李某已经提着装有“祖传之宝”的皮箱溜出了宾馆,石某紧追不舍,尾随他上了 120 路公共汽车,并悄悄向司机通报了情况。司机将车开到巡警岗亭前停下来,石某协助巡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缉拿归案。经查,李某系南方某省农民,此次来京本想以行骗发一笔大财,不料“出师不利”,骗局刚刚开场,便露出马脚,栽了跟头。

在这一事件的全过程中,旅客王某无疑起了极为重要作用。他本人已经识破了骗子的伎俩,不会上当受骗了,但他并不满足于此,而是“多管闲事”, 及时戳穿其骗术,中止其诈骗行为。另外,宾馆经理石某,显然也是一个爱管“闲事”的人。在骗子已经离开、“祸水”已经外流的情况下,他仍然不依不饶,跟踪追击,直到骗子无路可逃,束手就擒才罢休。可以肯定,从王某到服务员,从石某到司机,直到巡警,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或职业敏感稍稍差劲一点,骗子李某就完全可能在人们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再易地行骗,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和损害。

再说另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案——“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长城”公司利用高出银行利率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了成千上万个单位和个人的几十亿元人民币,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其实,“长城”公司的诈骗行为,并不是无人觉察的,早在案发前三年,公司“总裁”沈太福就曾前往南方某市,以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方式, 试图骗取当地的一笔巨款,但该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一眼识破了他的骗术, 果断地停止了与他的业务合作。此后,另有一些警惕性较高的单位和个人, 也曾成功地抵制了沈太福的阴谋,从而避免了相当数额的损失。但是,和所有骗子一样,沈太福深谙“打一枪换一眼”的骗术。在一个地方碰了壁,在另一些地方却侥幸得逞了;在一些人那里被撕破了画皮,在另一些人那里却蒙混过关了。直至最后,他欲壑难填,胃口越来越大,把持“长城”公司, 大肆非法集资,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把这两起案件结合起来看,得出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李某和沈太福, 一个是小打小闹的“小字辈”,一个是日进斗金的大“总裁”,从“档次” 上看,二者不可同日而语,但两人本质上都属于骗子之列。李某和沈太福行骗之初,分别都碰了一鼻子灰,所不同的是,李某在王某、石某等人的穷追猛打之下很快完蛋了,他行骗的第一次也就成了最后一次;而沈太福则“幸运”多了,他的第一次(以及以后的若干次)失利,似乎并没有给他的“事业”带来多大影响,并没有使他像李某那样,被追得东躲西藏,狼狈不堪。究其原因,那些识破了沈太福的骗术的单位和个人,大多仅仅满足于自我保护,使自己免于受骗,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向有关部门检举他的欺骗行为, 或向社会公开戳穿他的骗术,以此告诫众多的不知情者提高警惕,让那些尚且蒙在鼓中的人及时警醒。试想,假如当时的明眼人都能像王某那样,不满足于自己不上当受骗,而是以戳穿骗子的阴谋为己任,那么沈太福肯定早就

原形毕露了,又何至于如此大规模、长时间地呼风唤雨、为患作祟呢?

现在重新提起这两起案件,是想说明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告密”不但是无罪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这里说的“告密”,不是指那种专门费尽心思刺探“情报”,打听别人隐私,再偷偷摸摸地向老师和领导汇报的行为, 而是指像那起小案中的旅客王某和宾馆经理石某那样,一旦发现了不法分子的不法企图或不法行为,不但要善于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和损失(如王某不买李某的“祖传之宝”,石某机智地寻求司机和巡警的帮助),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立即采取果断行动,及时把情况向有关责任机关和职能部门报告,以使他们能迅速掌握不法分子的动向,最终制止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要洁身自好,自己管好自己,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件相对比较容易的事;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很多时候, 我们自己明白,别人不一定明白,我们明白了,可能少走弯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他人不明白,就可能走弯路,被人坑蒙拐骗,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们自己明白了,不会上当受骗了,还要力求让他人也明白,也和我们一样不受损失。为此,我们还应该管一管他们的“闲事”,应该及时向他人、向有关部门“告密”,使得那些已经或正在试图骗人、害人的不法分子的阴谋彻底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