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的谴责

在前面的一篇文章中,我们谈到十多年前湖北武昌车辆厂机械车间车工方俊明勇救“落水儿童”致残的故事,以及其中的令人慨叹之处:由于被救儿童及家长拒绝向有关单位出示被救证明,方俊明救人的事实难以得到最后确认,随之而来的各种待遇也就无法落实,致使他十多年来一直默默地生活在旁人难以想象的冤屈、苦闷和贫困之中。然而老天总算有眼,十年之后, 那个无意间用恶作剧使方俊明落下终身残疾的顽童,终于和父亲一起,走进

了方俊明的家,向方俊明忏悔,并向有关单位提供了一份迟到的证明。

直到这时,我们才可以说,那个孩子和他的父母,总算天良还未丧尽, 还没有丧失掉做人的起码责任——假如他们一直沉默下去,那么方俊明永远也无法名正言顺地被肯定为一个见义勇为者,也就无法享受到他作为一个英雄应该享有的待遇和荣誉,而被迫继续过着每况愈下的生活,在“黑暗”、孤苦和无奈中勉强度日。实际上,对那个孩子和他的父母而言,既然十年前他们顶住“压力”,拒不承认被救事实,十年中他们也这样过来了,那么十年后的今天,在没有人来“逼迫”他们承认被救事实的条件下,他们同样“可以”继续保持沉默。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十年后站出来补交一份迟到的证明呢?唯一的解释是:在这十年中,他们一直在承受着良心的谴责,出于良心压力,他们终于再也沉默不下去了。

良心的谴责,良心的发现,都与人的良心有关。良心是什么?良心是一个人内心里关于某个(些)人、某件(些)事、特别是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人和事的正确认识和判断。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约前 372—前 289 年)说过:“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 非人也”,这里的“恻隐之心”,就是良心的一种。更为普遍的说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不希望别人没有良心,做出一些缺德的事来危害社会,而且极有可能危害到我本人,那么我自己也就应该有良心,否则,人人都不对自己提出良心的要求,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别人有良心。同样,良心问题也引起了西方哲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关于良心的格言、警句很多,例如: “良心强调的是‘应该’二字”,说明良心始终符合个人和社会整体利益, 依据良心采取的行动是“应该”的;“当人类进化到身上没有茸毛,臀部没有尾巴,头上不长尖耳的时候,良心就产生了”,说明良心是人类的一种本质特征,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问心无愧是一张最舒适的床铺,在上面可以一觉睡到天亮”,是指一个有良心的人,不会干出没有良心的事, 因而可以做到问心无愧,所谓“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总之,良心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如果一个人缺少良心,甚而“良心被狗吃了”,那无疑是一件可悲的事。

好在那种丧失天良的人只是少数,退而求其次,更多的人即便谈不上“良心大大地有”,但至少也还算得上“良心未泯”,而且有不少“良心未泯” 者原本已经接近丧尽天良的边缘,但在某种力量的驱使之下又挣扎着爬了回来。去年曾有个自称是“外星人使者”的常姓“大师”,在辽宁省沈阳市建立了一个信息站,号称“利用特异信息传导方法,将信息传导给患者,患者就能得到来自宇宙高级生命信息的调理治疗”,以科学行医之名,行谋财骗人之实,蒙蔽了当地的不少治病心切者。但就是这名“大师”,却在正式公布的告患者书中作了如下声明:“在调理咨询期间,如病情发生危急情况, 应速去医院治疗,否则后果自负。”无独有偶,上海有个抢劫一名老人的治病钱款( 1000 元现金和 2000 元支票)的歹徒,次日通过第三者将支票退还了老人。

沈阳的常“大师”公布的那条声明,表明她没有昧着良心把病情危急的患者引上绝路。也许在别的“大师”看来,常“大师”的这条声明愚蠢之极, 完全是自我暴露的下策;可正是这条下策,将她从行将丧尽天良的边缘拉了上来。再说上海的那个歹徒,之所以冒着一定“风险”让人代为退还支票, 据报道分析,“由于支票已(被老人所在工厂)明文签发专用,打劫之徒无

法使用,又看到被劫老人是持此去看病,才终于有了这么一丁点‘恻隐’之心”。也正是这么一丁点“恻隐”之心,使该歹徒最终没有坠入丧尽天良的深渊。

一个人只要还“良心未泯”,便存在着被拯救的希望;从一个“良心未泯”者发展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固然不是一日之功,但只要有这种希望, 我们就没有理由放弃努力。一个顽童十年前做了错事,经过十年所受的教育, 再加上自身良心的谴责,可以在十年之后拿出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 可见良心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强调良心的力量,也就是强调一个有良心的人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