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状”有理

“告状”与“告密”有所不同。“告密”的事大多和自己关系不大,正像我们在《“告密”无罪》一文中看到的,骗子李某的骗局被旅客王某识破, 王某自己不会受骗了。因此客观地讲,李某的骗术和王某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只不过王某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要出来管这件“闲事”,才去向宾馆服务员“告密”的。“告状”则不同,所告的事多少都和自己有关,所以我说,“告状”有理。

1994 年 10 月的一个晚上,北京海淀区明光中学高三学生李鹏,在上完晚自习后回家的途中,再一次受到校外不法分子王某的挑衅和威胁时,他“精神高度紧张⋯⋯急得脑子一片空白,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黑暗中乱划,直到王倒在了地上,才住了手”。这样,在歹徒王×进了太平间的同时,在很多人看来“是个见义勇为的英雄”的中学生李鹏也因“防卫过当”而进了拘留所。

中学生李鹏的悲剧,是当前一些中小学生长期遭受校园“恶少”和校外不法分子侵害事件中的一个典型。这种事几年前就存在了,现在看来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最新消息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处了一起初中学生之间敲诈勒索的案件,三名作案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向二十多名同学勒索现金一千多元。令人惊讶的是,作案学生的作案手段异常嚣张,其中一名学生,上学时随身携带一张帐单,上面开列着十几个同学的姓名,以及准备向他们索要现金的数额,少者三五元,多者五六十元,以便照单“收帐”。他们敲诈的方式很简单,或者说“借”,或者干脆以“不给就打”相威胁。而受害学生的表现同样令人惊讶,他们在被劫时沉默无言, 被劫后不敢向老师和家长反映;更为可悲的是,当公安机关开始查处此案, 班主任和学校领导两次动员他们揭发检举,并保证为检举人保密后,这二十多名学生仍然无一人敢于揭发,其理由是“害怕报复”。

“害怕报复”,中学生李鹏当初也由于这个原因,才“既没有向老师、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也没有寻求父母的帮助”,而是“把沉重的包袱背在自己稚嫩的肩上”。所以,中学生李鹏和他的同学们这种因害怕报复而自甘默默忍受的态度,在客观上使得以王某为首的一伙社会闲散人员受到“鼓舞”。他们经常到明光中学拦劫学生,索要钱物,发展到强迫低年级学生去他家干活(搬东西,洗衣服,给他按摩等等),甚至非法拘禁“抗税”的学生,虽经公安机关多次将他拘留,“但他屡教不改,每次出来反而更加猖狂”,完全堕落成了为害一方的恶霸。可以说,这些专以欺侮中小学生为能事的校园“恶少”和校外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如此明目张胆,肆无忌惮,除了学校管理不善、公安机关打击不力之外,受害学生的逆来顺受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他们就是认准了受害学生害怕报复,不敢向老师和家长“告状”,只会想办法弄到钱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才一次又一次地动用这种威胁恫吓外带虚张声势的恶劣手段,并且不止一次地达到了目的。惟其如此他们何乐而不为呢?

从表面上看,受害学生之所有有害怕报复的心理,是因为片面夸大了校园“恶少”和校外不法分子的力量,同时担心父母、老师、学校以及公安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能力去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其实,这种“长敌人志气,灭自己威风”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的确,父母和老师们都有自己的工作,不可能每天都护送学生上下学,但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受欺侮的事,他们如果知道了,必然十分重视和着急,肯定要及时向学校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学校和公安机关肯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校园“恶少”和校外不法分子进行教育和打击,而绝不会置学生的生命危险于不顾,放任他们作威作福,妨碍一方的治安。事实上,对每一个在校的学生,包括那些看起来不可一世的“恶少”,学校都有足够的能力给予教育和处分,不会拿他们没有办法(要是连学校也管不了,也自有公安机关给予管教);同样,对校外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也是有足够的力量予以查处和惩治的,他们拥有的人力、装备和经验,绝不可能连一两个街头小混混也奈何不了。

另一方面,我们在受到侵害时进行力所能及的抵制和反抗,事后及时向家长、老师并通过他们向学校和公安机关“告状”,还是一种对自己、对同学、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如果我们都像某些同学那样一味忍受下去,甚至在老师和领导面前也不敢检举揭发,其结果必然是把校园“恶少”的行为“掩护”在家长和学校的注意范围之外,也把校外不法分子的行为“掩护”在公安机关的打击范围之外,客观上为学校查处校园“恶少”,为公安机关打击不法分子制造了困难。也就是说,我们不但助长了这种恶人的嚣张气焰,还掩护了他们的不法行径,使得他们既逃脱了纪律和法律的制裁,还有可能继续为非作歹,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

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也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应当勇敢地“告状”,要坚信邪不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