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内与分外

“责任”一词,新版《现代汉语词典》

解释为:①分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两个义项的意思是统一的,都强调了一个人分内应做的事。当我们对某人说“这是你的责任”时,是指他的职务、角色、分工、技能等因素决定了他应该把某件事情做好。举例来说,公安局长的责任是全面管理好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家庭里父亲的角色决定了他的责任之一是给孩子树立起一个坚强、正直的榜样;公共汽车司机的责任是保证汽车安全行驶,售票员的责任是向乘客出售车票,并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火车上如果有乘客突然生病,乘客中的医务工作者就有责任前去参与诊断治疗⋯⋯相应地,如果某人没有做好分内的事,人们便有理由要求他对此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责任的最基本的理解。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异常丰富复杂的, 随着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于责任的界定往往会产生某些歧义, 也就是说,分内与分外的界限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 有些看起来是分外的事,到底该不该也去把它做好?

1994 年夏天,辽宁西部地区发生了三十多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由于各级政府组织抢险及时得力,两万多受灾群众无一人伤亡。可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是,7 月 14 日凌晨, 带领干部群众奋战在抗洪救灾第一线的锦州市委书记张鸣岐同志,突然被无情的洪水冲走,最后光荣牺牲。这一噩耗顿时使全体锦州人民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也极大地震动和感染了全国各地的干部群众。此后,党和国家高度肯定了张鸣岐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质,号召全国人民都学习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无私奉献精神,他的光辉事迹与雷锋、焦裕禄、孔

繁森等人的英雄模范行为一起,铸成了中国当代历史上的一道不朽的丰碑。然而就在人们沉痛悼念张鸣岐同志的时候,有极个别人却发出了一种异

常的论调,说什么“市委书记本来就不该上前线,他死得不值”。这种怪论立即激起了人们的义愤。不过平心而论,说这话的人至少有这么一条“理由”: 作为一个市委书记,当时的责任在于把握抗洪救灾的全局,协调和指挥全市各地方、各方面的抢险行动,这些工作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完成,根本没有必要亲自奔赴抗洪抢险第一线。这种说法实际上把市委书记在洪涝灾害面前的工作分成了“分内”与“分外”两部分——在办公室里坐阵指挥是“分内” 的事,亲临前线则是“分外”的事,张鸣岐是牺牲在“分外”的事情上,所以死得不值。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张鸣岐在干好“分内”工作(他一直在从总体上科学有效地指挥全市的抗洪抢险工作)的基础上,应不应该、有没有必要去干“分外”的事?进而言之,张鸣岐以市委书记的身份亲临抗洪抢险第一线,这到底算不算是分外的事?

关于分内工作与分外工作,还有一种形象的分法,即认为上班干活是分内工作,下班以后的事情是分外工作,上班时的分内工作应该干好,下班后的分外工作可干可不干,如果要干,便是可以干好,也可以马马虎虎敷衍过去。现在姑且用这种分法来衡量张鸣岐的牺牲。我们知道,上班下班的区分, 是针对坐班制度而言的,但是我们有很多工作,采取的不是坐班的形式;即便表面上是坐班制度,实际上也没有严格的上下班之分。市委书记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他的共产党员的身份,以及他身上担负的党和人民的重托,内在地要求他必须全力以赴、毫无保留地努力工作,他的工作不应该也不能有上班下班之分、分内分外之分,特别是在面临严重局势和紧要关头的时候, 张鸣岐身为锦州市委书记,正是以这种“过分”——“超过分内”——的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的。事实上,他的行为的伟大之处正在这里,他的高度自觉的奉献精神的震撼人心之处也正在这里。

做好分内的事,是一种责任;主动做好分外的事,也是一种责任,而且是一种更为可贵的责任。特别地,当分内工作与分外工作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时候,无条件地、不计任何回报地把工作做好,则是一种至为难得的责任。分内的事,大多是家庭、社会的一些“硬指标”,以及我们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强迫”我们去做好的;分外的事,却主要是我们对家庭或社会的一种义务感,或者纯粹是我们内心深处的良知要求我们去做好的,它不是“强迫”的结果,而只是一种软性约束,我们如果不愿意去做,或者没有尽力做好,一般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顶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一个对自己、对社会高度负责的人,一个品德高尚、无私无畏的人,是不会满足于只是机械而被动地做好分内事情的,他必定要向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必定会像张鸣岐那样,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作出最辉煌、最有价值的选择,没有丝毫迟疑,永远不会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