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必然性的程度
主观必然性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而可信性则是一个至少有一部分是属于逻辑的概念。它们之间是否具有任何关联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具有任何知识的问题的一种形式。这样一个问题在绝对怀疑论的基础上是无法讨论的;除非我们愿意断言某种东西,否则任何论证都是不可能的。
让我们首先区分三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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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命题函项对于另一个命题函项来说具有必然性,如果满足第二个命题函项的项目组成的类是满足第一个命题函数的项目组成的类的一部分。例如,“x 是一个动物”对于“x 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说就具有必然性。这种意义的必然性属于数学的概率。我们将把这种必然性叫作“逻辑上的” 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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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命题具有必然性,如果它有着最高度的可信性,不管可信性来自本身还是来自论证。就这种意义来讲,也许任何命题都不具有必然性;换句话说,不管这个命题对于一个特定的人来说带有多么大的必然性,更多的知识还是可能增加它的可信度。我们将把这种必然性叫作“认识论上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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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他对于一个命题的真理不抱任何怀疑时就认为这个命题具有必然性。这是一个完全属于心理学的概念,我们将把它叫作“心理学上的必然性”。
由于确信的程度达不到主观的必然性,一个人可能或多或少确信某种事物。我们感到确信明天会出太阳,拿破仑也确有其人;我们相信量子论和有过佐罗亚斯德这个人的程度就差一些;对于 397 爱丁敦得出的电子数完全正确,或者在特洛伊城被围时有个名叫亚加梅农的国王,我们相信的程度就更
差了。这是一些已经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但是另外还有一些意见分歧的问题。有些人确信丘吉尔是个好人而斯大林是个坏人,其它一些人的意见却正好相反;有些人完全确信上帝站在协约国一边,其它一些人则认为上帝站在德国一边。因此主观的必然性不是真理的保证,甚至也说不上是高度的可信性的保证。
谬误不仅包括那种相信虚伪事物的绝对谬误,还包括那种相对于相信者的知识来说,相信的程度超过或不及被相信的命题应有的可信度所保证的程度而产生的数量性质的谬误。一个完全相信某一匹马在德贝赛马中定能获胜的人即使这匹马真地获胜也算是犯了错误。
从广义上说,科学方法是由目的在于使相信程度和可信度尽可能完全符合的技术与规则组成的。可是除非我们从一些在认识论上看来可信在主观上也接近必然的命题出发,我们是不能着手寻求这种和谐的。这就让我们想到一种笛卡尔式的探讨,但是这种探讨必须具有某种非怀疑论的主导原理才可能获得结果。如果在可信性与主观必然性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那就不可能有知识这种东西。在实际应用上我们假定一类信念可以被认为是真的,如果(a) 所有仔细研究过它们的人都完全相信它们,(b)没有反对它们的正面论证(c)没有任何已知理由可以认为如果它们不真人类还要相信它们。在这个基础上,人们一般认为一方面是知觉判断,另一方面则是逻辑与数学,囊括了我们知识中最带必然性的东西。我们将看到如果我们要得到科学的知识,除了逻辑与数学之外,还需要补充某些超出逻辑范围以外的原理,其中归纳是迄今为止(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获得最普遍承认的一个原理。这些超出逻辑范围以外的原理提出了一些我们要去研究的问题。
完全的合理性不在于相信真理而在于给予每一个命题以相当于它的可信度的相信程度。就经验命题来讲,可信度是随着新的证据的发现而改变的。在数学中,一个不是数学家的有理性的 398 人会相信别人告诉他的知识;所以在数学家发现他们的前辈著作中的错误的时候,他就会改变他的信念。数学家尽管可能发生错误,他本人还不失为一个完全有理性的人,如果这个错误在当时很难被人发现的话。我们是否应当把合理性作为目的是一个伦理上的问题。我将在下一节里考察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