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真理的基本形式

就真与伪都具有公共性质来说,它们是句子的属性,这些句子不是直陈语气就是虚拟语气或假定语气。在本章我们只研究真理的较简单的例子,所以我只限于讨论直陈语气的句子。除了句子以外,表达具有公共性质的叙述还有一些别的方法——例如地图和图表。习惯还有一些把一个句子缩成一个最主要的词的方法,象电话簿和火车时间表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但是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只讨论充分表达出来的句子,而不致失去较多的普111 遍性。在我们还没有讨论下两章所要研究的逻辑字眼以前,我们也只能限于讨论直陈语气的句子。

但是为了给“真”与“伪”下定义,我们必须透过句子本身看一下句子所“表达”的和“陈述”的东西。

首先,句子具有一种我将把它叫作“意指”的性质。这就是通过正确的翻译所保留下来的那种性质。英语的“二加二等于四”(Two and two make four)和法语的“二加二等于四” (Deux etdeux font quatre)具有相同的意指。改变措词之后意指还是保留下来;例如,“A 是 B 的丈夫”, “B 是 A 的妻子”,“A 是一个和 B 结婚的男人”,“B 是一个和 A 结婚的女人”,这些句子都具有相同的意指。很明显,两个意指相同的句子同时为真或同时为伪;所以真与伪的区别要从句子的意指上,而不能从句子本身上去找。

有些初看结构似乎正确的句子事实上却是无意义的胡说,也就是说它们没有什么意指。按照字面来解释,“需要是发明之母”和“拖延就是盗窃时间”就是这样的例。逻辑句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讲如何避免造出无意义的句子的规则。但是目前我们所要研究的是简单到不会变得没有意义的一些句子。

要想知道一个句子的“意指”,最容易的方法是问一下我们自己用一种语言写的句子和把它译成另一种语言后两者具有什么共同的东西。假如我在某个场合用英语对一个英国人说“我觉得热”(I am hot),另外又用法语对一个法国人说“我觉得热”(J’ai cha- ud);这两个句子所表示的身心状态是一样的,它们的真与伪是由同一件事实来确定的。这样看来,一个句子的意指似乎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表达”说话人的状态,另一方面它从现在这种状态指向某种可以确定它的真伪的东西。一个肯定的句子所表达的是一个信念;确定它的真伪的是一件事实,事实一般是和信念不同的。真和伪是对于外界的关系;这就是说,对于一个句子或一个信念所作的分析不能表明它的真和伪。(这一点不适用于逻辑和数学,在逻辑和数学上真、伪事实上决定于句子的形式。但是我现在暂时不去研究逻辑上的真理。)例如让我们看一下“我是个舅舅”这个句子,假如你知道你在印度的妹妹快要生小孩了,但是你还不知 道已经生了没有。对于这个句子或你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分析不能表达句子的真或伪,因为句子的真伪决定于你所不知道的在印度发生的事件。但是尽管对于这个句子的理解并不能让你知道它的真或伪,它却能让你知道什么样的事实使它为真和什么样的事实使它为伪;所以这是一个句子的意指的一部,或者至少是和意指不可分开的东西,尽管实际的真或伪(随具体情况而定)不是这样。

假如我们已经给“真”和“伪”下过定义,那么我们就能够说:如果任

何可能发生的事态使两个句子当中一个为真,也使另一个为真,反过来说也是这样,那么按照定义这两句子具有相同的“意指”。但是我们将看到,如果不首先给“意指”下定义,我们就不清楚能否给“真”和“伪”下定义。我们说过意指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分别叫作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说话者所处的状态,而客观方面是确定句子真伪的事实。让我们先研究主观方面。

如果我们说一个句子是真的,我们的意思是说断言它的人说的是真话。一个人可以说出一个句子而没有肯定它的意思:如果一位演员说“我是丹麦王子汉姆莱特”,没有谁会相信他,但也没有谁会责备他说谎。这就表明在意指的分析上主观方面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说一个句子是“真的”,我们所讲的话是关于那个带有信念说出或听到这句话的人的心理状态的。事实上真、伪主要是指信念而言;句子只是通过表达信念这件事实才有真、伪。因此我们要从信念上去找寻句子意指的主观方面。

我们可以说,如果两个句子表达相同的信念,那么它们就具有相同的意指。但是说过这句话之后,我们却必须说明两个人(或者在不同时间的同一个人)在什么意义上说具有相同的信念,并且用什么试验方法我们才能发现两个人具有相同的信念。为了实用的目的,我们可以说如果两个说同一种语言的人承认同一个句子表达相同的信念,那么他们就具有相同的信念;如果两个说不同语言的人被胜任的翻译人员认为其中一个人表达他的信念的句子正好是另一个人用来表示他的信念的句子的译文,那么他们两个人具有相同的信念。但是这个准则在理论上还不是充分的,因为我们必须承认不能说话的婴儿和(我认为)动物具有信念。照我想给予它的意义来讲,“信念”表示一种心理或身体或者心理身体都包括在内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动物的行动和某种在感觉上没有出现的事物相关联。当我期望找到一列火车而去车站的时候,我的行动表现一个信念。狗在闻到狐狸的气味而兴奋起来的时候也是这样。一只想飞出屋去而扑打到窗上玻璃的鸟也是这样。在人类,表现信念的唯一动作往往是说出适当的文字。

按照上面所给的“信念”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和意义以及实指的定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有一种联想或条件反射把字词与它们本身以外的某种事物连系起来,那么字词就具有“意义”——这一点至少适用于直陈语气的字词。如果我说“看,有一只狐狸”,这时你的动作就会和你闻到一只狐狸时的动作一样。我看见一只狐狸就说出“狐狸”来,因为一只狐狸使你想到“狐狸”这个词,正象反过来“狐狸”这个词使你想到一只狐狸一样。如果我在狐狸刚刚不见时说声“狐狸”,并且如果你在还没有看见狐狸时听到了这个词,这时就会出现照上面定义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信念”。当你默不作声寻找狐狸的时候情况也是这样。但是只有在动作被推迟的时候,信念才成为一种确定的心理状态——比方说,你刚刚看到你明天要搭乘的一列火车。在需要立刻作出动作的情况下,能力可能集中到肌肉上去,而“信念” 可能只表现为身体运动的一个特点。但是我们必须记住喊出“狐狸”或“喔唷”是一种身体的运动;因此我们不能否认身体运动可能表示信念。

我们在上一章所讨论的外界参照存在于按照字词开始使用的方式来使用的所有直陈语气的字词身上。它也存在于非文字的行为上,象一只狗看见一只兔子跑进洞里就去乱抓兔洞那样。但是在遇到非文字的行为时,正确说出与行为相关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却是观察者并且常常是动作者感到困难的

事情。象天秤和温度计一样,字词也是精密的仪器,尽管它们往往不是很好的仪器;但是那些通过它们才能精确看出来的事物却能够不依靠它们而存在并被人模糊地认识到。

让我们把这个问题概要地表示出来,这样多少会让问题经过一层不真实的简化过程:刺激 A 的出现引起某种比方说叫作 B 的行为;经验造成的结果使得在 A 不出现的时候,某种另外的比方说叫作 C 的事物引起 B 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 C 引起对于 A 的“信念”,并且我们可以说对于A 的“信念”是 B 这种行为的一个特点。在字词出现之后,这一切就变得更加精确。看见一只狐狸(A)使你说出“狐狸”这个词(B);你可能在雪地里认出狐狸的足迹(C),并且在看见它的时候说出“狐狸”这个词来。这时你是由于 C 才“相信”A 的。如果这种足迹是狐狸走的,那么你的信念便是真的。

具有外界参照的东西——信念、观念或身体运动——在某些情况下是公共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是只属于个人的。在它是包括语言在内的公开的行为时,它是公共的;在它是“意象”或“思想”时,它就是个人的。(我们将在第三部分里说明这里所谈的“公共的”和“个人的”意义。)如果有机体身上发生的一个现象具有外界参照,那么唯一永远出现的一个特点就是 上一段所讲的那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现象具有某些由于它的外界参照在感觉界的出现而产生的结果。我们将把发生在有机体身上并具有外界参照的任何一件事叫作“表象事件”。

除了用来给“表象事件”下定义的最主要的因果关系之外,在某些这类现象上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关系。一个记忆意象与它所代表的(即记起的)东西具有相似之处,在其它意象上也可能存在着相似之处,尽管在相似的精确程度上差一等。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的儿子从悬崖上掉下来摔死了”,你心中可能产主一个非常生动的意象,其中有些方面是正确的,有些方面是不正确的。但是文字(除了拟声文字以外)和它们所表示的意义并没有什么相似之处,因此文字的信念不能根据它们与它们所断言的事物之间相似还是不相似来判断真伪。文字的行为只是具有表象作用的身体运动的一种形式;另外一种形式是狗抓兔洞那种形式。我们可以十分概括地说,在身体行为具有表象作用时,它并不一定和它所指的东西有什么相似之处。

可是就详细表达的语言来说,一个句子和它所断言的事物之间却存在着一种结构上的相似。假如你看见狐狸吃鹅,然后你说“狐狸吃鹅”,原来发 生的现象是狐狸与鹅之间的一种关系,而这个句子创造了“狐狸”这个词与“鹅”这个词之间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在它们之间插进了“吃”这个词。

(参看维特根施坦的《逻辑哲学论》)这种在一个句子和它所肯定的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结构上的相似有着一定的重要性,但是我认为这种重要性并不带有根本的性质。

我认为上面关于使一个表象事件为真的条件的说明在它可以应用时就是正确的,但是有各种不同的推广方法使得“真理”扩大了它的范围。

让我们从记忆谈起。你可能想起一件并不需要目前做出行动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上面关于“真”的定义就不能应用。如果你的回忆是由意象组成的,那么你的记忆在它和事件相似的意义上便可以叫作“真”。而且即使不需要目前做出什么行动,将来的情况还可能使你的记忆具有实际的重要性, 如果你的记忆将来能满足这个考核标准,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把它叫作

“真”。

但是具有更大重要性的是那种可以叫作“引伸的”意义,这是组成句子的几个字都有着它们“本来的”意义的那些句子的一种性质。假如对于某个孩子来说,“猫”、“狗”和“恨”等字有着本来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个孩子是通过实指的定义来学会它们的。这时“猫恨狗”这个句子就具有不需要重新通过实指的或文字的定义就可以知道的一种意义。另外它还是一个永远不能由一个可感觉的现象来证实的句子;在这一点上它与“立刻就要有一阵巨响”不同。只有在柏拉图的天国里我们才能看见理念化的猫恨理念化的狗。在我们尘世上能使这个句子为真的事实很多,并且不能在同一个时间都被我们经验到。这个句子对于那些使它为真的事实的关系是从许多其它句子引伸出来的,这些句子每个都是这样的形式:“这是一只猫,那是一只狗,这个恨那个”。(我是把“恨”当作表现出来的行为的一个特点来看的。我这样做不是为了提出一种理论,而是为了提供例证。)我们这里有三个句子:(a) “这是一只猫”,(b)“那是一只狗”,(c)“这个恨那个”。只要观察者学过英语,这里面每一个句子都可以直接由现在可感觉的事实所引起。一组充分数目的这样的句子,或是与这些句子相应的观察或信念早晚将在大多数人心中唤起“猫恨狗”这个句子,它的意义是按照句法的定律从具有(a)、

  1. 和(c)形式的句子的意义得出来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这类句子的意义才是“引伸出来的”。在我已经说过大多数句子的意义是“引伸出来的” 之后,现在我想只谈一下那些具有本来意义的句子。

让我们现在看一下人们当猫在感觉界出现时说出的“这是一只猫”这个句子。到现在为止我所研究的“真”与“伪”一直是只能应用在感觉界中没有出现的事物的各种表象上的观念,并且如果我们紧紧守着这种看法,那么我们的(a)、(b)和(c)三种形式的句子在说出来之后将变成既不真也不伪的东西。但是这样来使用字词是不方便的,所以我还是愿说(a)、(b) 和(c)为真或为伪。

如果我看着一只动物说“这是一只猫”,那么有哪些可能发生的情况使它为伪呢?首先就是有意说谎:我可能正和一位盲人谈话,想让他把一只真正的兔子想成是一只猫。我们可以把这个例除外,理由是我所说出的词并不表达一个信念,另外一个理由是“猫”这个词并不是由于我所见到的东西而是由于某种隐藏的动机而引起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由于黑暗或眼力不好而看不清楚,这时如果有人把另一盏电灯拉开,我就会说“啊,原来不是一只猫”。在这种情况下,我所看到的东西一定和猫有些相似,而如果我说的是“这种东西和猫差不多”,那么我所说的就是真话。再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语言知识不足,结果我把正式名字叫作美洲狮的那种动物叫作了猫。就这种情况来说,发生的只是社会性质的错误:我的语言固然不是正确的英语, 但是就我所用的语言来说,我所说的这句话却是真的。最后一种情况是我可能患有酒后精神错乱症,无中生有地看见了一只猫,至少从公共的观点来看并没有什么东西存在。如果这些不常有的可能情况不出现,那么我所说的“这是一只猫”这句话就将是真的。

当有一只猫存在而我说“有一只猫”的时候,我所说的话和这只实际存在的四足兽有什么关系?有一种因果关系:看见了猫才引起了“猫”这个词, 但是这一点正象我们在视觉不清的情况下所见到的一样,是不足以保证它为真的,因为某种不是猫的东西也可以引起“猫”这个词。当我说“这是一只

猫”的时候,我是在断言某种东西的存在,这种东西不仅是我自己的暂时的视觉经验,而且活着、呼吸、咪咪叫和念猫经并有着猫的喜愁。在酒后精神错乱症发作的情况下,这一切都是不正确的。所以让我们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比方说“这是蓝的”。这句话并不一定意味着任何超出我个人经验范围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所以不会产生喝醉的人所发生的那种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存在的错误的可能在于对于这种语言的无知,使我把别人叫作“紫罗兰的”东西叫成了“蓝的”。这是一种社会性质的错误,而不是理智上的错误;我所相信的东西是真的,但是我用字不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所说的话真正虚妄的可能性看来似乎缩小到了最小的限度。

我们可以概括他说:一个直陈语气的字词在它是由它所表示的意义引起的时候就是真的,假定这个字是以可以叫作惊叹的口气说出来的话,就象人们喊出“着火了!”或“杀人了!”时那样。在较发达的语言中,我们一般不再这样使用直陈语气的字词,而是在那个字前面加上“这是”。这样,如果“这是蓝的”这句话是由“蓝”所表示的意义引起的,那么它便是真的。事实上这是一个重言式。但是象“猫”和“狗”等大多数字词的意义不仅可以表示一个暂时的知觉结果,而且还可以表示习惯上与这类知觉结果同时出现的事物。如果这些仅是些通常而不是永远同时出现的事物,那么在使用这个知觉结果所引起的词上就可能出现错误;这就是酒后精神错乱症患者和伊撒把雅各误认为以扫①时的情况。大多数字词体现通常为真但不永远为真的动物性归纳;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客体或客体种类的名称,例如我们的朋友或各种不同类的动物。所以只要我们由于一次知觉结果的原因而使用这类字词, 就总有产生错误的可能,尽管这种错误的可能性往往是很小的。

我们现在可以下定义说:如果一个具有“这是 A”的形式的句于是由“A” 所表示的意义而引起的,那么这个句子便叫作“真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如果“这是 A”按照上面所说的意义曾是或将是真的,那么具有“这曾是 A” 或“将有 A”的形式的句子便是“真的”。这就包括了所有断言现在、过去或将来的知觉事实的句子, 也包括了那些我们根据知觉结果通过动物性归纳而正确地推论出与它通常同时出现的事物的句子,至少在这些同时出现的事物能够构成一个直陈语气的字词的意义的一部分时是这样。这就包括了经验知识的全部事实前提。象“狗吠”这类普遍性的叙述,或者不管是演绎的或非证明性质的推论原理都不包括在内。除非我们已经探讨过象“或”和“所有”这类逻辑字眼的意义,我们就不能对这些问题加以充分研究。另外,上面所说的只是“真理”而不是“虚妄”的一个定义。关于“虚妄”,我们要留待以后去研究。

关于我们给“意义”和“真理”所下的定义有一句重要的话要说,这句话就是“意义”和“真理”都决定于对于“原因”所作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照近代物理学来看可能显得粗糙而且只能部分地适用于自然界的过程。如果我们探取这一种看法,那么这种旧式的“原因”概念所有的任何缺点也都是我们所解释的“意义”和“真理”这些概念的缺点。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反对理由。根据另外的理由,这两个概念必然会有含糊和不精确的地方,而这些另外的理由对于概念的精确性所带来的妨碍比近代物理学所带来的还要大得多。象“闪电是雷的原因”,“微生物是发烧的原因”,

① 雅各与以扫是伊撒的两个儿子,见《旧约》创世记。——译者

“伤口是痛苦的原因”这类句子虽然已经失掉以前人们给予它们的那种必然性,并且即使(由于后面就要看到的那些原因,我是不相信这些的)“原因” 是属于科学发展中某一阶段的一个粗率而适用的概念,而不是象习惯所认为的是一个基本的范畴,这类句子仍然用一种方便的形式表达出关于自然界的通常的虽然不是永远不变的过程的真理,而作为这类真理来看它们仍然是有用的,只有在量子物理学中我们为了求得最细密的精确度才不顾其复杂性和由于这个原因在大多数预测上所表现的无用。假如人类的行为能够被物理学家计算出来,我们就不会再需要“意义”、“信念”和“真理”这一类概念了。但是这些概念同时仍然有用,在一定限度内它们的意义也是明确和清晰的。如果事实上“原因”并不是科学的一个基本概念,那么试图所得超过这个限度将是徒劳无益的。但是象我所主张的那样,如果“原因”这个概念是不可缺少的,那么上面所谈的问题就不会出现,或者最多只能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