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自从休谟以来,在科学方法的讨论中归纳一直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所以弄清楚上面的论证所得出的结论(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是很重要的。

第一:数学的概率论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我们有理由认为不管是一个特殊归纳还是一个普遍归纳具有概然性,不管有利于它的实例的确定数目有多么大。

第二:如果对于一个归纳中所涉及的 A 和 B 这些类的内包定义的性质不

如什么限制,那么我们就能证明归纳原理不仅可以怀疑而且是虚妄的。这就是说,已知某一个类 A 的 n 个分子属于另外某一个类 B,那么使 A 的下一个分子不属于 B 的那些“B”的值比起使下一个分子属于 B 的值更多,除非 n 不太小于宇宙中事物的总数。

第三:在一般所谓的“假言归纳”中,由于迄今为止所有它的观察到的后果都得到证实而使我们认为某一普遍理论具有概然性,这种归纳与单纯列举的归纳并没有什么重要的不同。因为如果 P 是所说的那种理论,A 是由有关现象组成的类,而 B 是由 P 的后果组成的类,那么 P 和“所有的 A 都是 B” 就具有相同的意思,P 的证据就是通过单纯列举得到的。

第四:如果一个归纳论证可以正确有效的话,那么归纳原理的叙述就必须加上某种迄今尚未发现的限制。在实际应用上,科学的常识在各种不同的归纳面前畏缩不前,这一点我认为是对的。但是那种指导科学的常识的东西到现在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表述。

第五:如果科学的推理一般来说正确有效的话,它们之所以正确有效必然是借助于自然界的某个或某些定律,而这个或这些定律说出了现实世界的一种或几种综合性质。肯定这类性质的一些命题的真实性靠着来自经验的论证是连概然性也得不到的,因为这类论证一旦超出了迄今记载下来的经验的范围,它们的正确性就要依靠我们所说的那些原理。

这些原理是什么,并且如果有意义的话,那么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能够名符其实地认识这些原理,仍然是有待我们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