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可能形成这样一系列事件,从这个系列中一个或两个分子可以 推论出关于所有其它分子的某种情况。

最明显的例子是运动,特别是象光子在星际空间进行的那类无阻力运动。但是即使在有阻力的情况下,只要这个现象可以被解释为一件改变位置的“东西”,就存在着一个固有的因果律,尽管这个因果律告诉我们的东西比在无阻力运动时要少。例如,我们能够从一局台球的开始到完了认得一个台球;它的运动是连续的,它的外形的变化是很微小的。我们通过固有的变化律认得这个台球,固有的意思是说这些变化律不要求我们把其它东西对台球的影响考虑在内。

一系列按照这个公设所说的方式互相连接起来的事件就是我所说的一条“因果线”。使得这个推论成为可能的东西是一个“因果律”。第一运动定律是一个实例,如果我们补充说明自然界有许多运动,这些运动在最初的近似观察下不受外界的影响,从而给这个定律以经验界的内容的话。光线的运动是最明显的例证。

可是我们的公设却正好包含在“运动”这个概念之中。这个概念要求某种东西在改变它的位置时应保持它的同一性。在我们抛弃实质以后,“某件东西”就必须成为一系列事件,而这个系列必然具有某种特征使得常识便于把它解释为一件具有变化状态的“东西”。我认为所需要的特征是一个固有的因果律,即一个能使我们对这个系列中未观察到的分子说出某些情况而不必把世界上任何其它事情考虑进去的因果律。

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当两条因果线相互作用时(例如两个台球相撞), 我们并不需要新的公设,而让自己满足于观察与归纳。 我们这些公设(只有第一个公设是个不完全的例外)都涉及到“原因”这个概念。我不能接受那种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不变序列的看法。这个意见除非加上补充(从来没有这样做过),说明“原因”的定义一定不要下得过于狭窄,否则是不能被人接受的。一个具有“B 总是随着 A 而发生”这种形式的叙述,要求“A”和“B” 都是普通名词,例如“闪电”和“雷声”。但是我们可以把适用于一个特定事件的普通名词加以增多,或者使普通名词的定义得到数量上的精确性,直到“A”和“B”只适用于世界历史中一个事件的描述为止。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 A 的时间靠前,那么日总是随着 A 而发生,但是一般来说我们却不应当把 A 看作是 B 的“原因”。我们只是认为如果有许多随着 A 而发生 B 的事例, 那么 A 是 B 的原因。我认为,事实上人们把这些事例看作是存在某种超过了序列的东西的证据,尽管一般说来不是足以得出结论的证据。

我认为,介乎两个属于一条原因线的事件之间有着一种可以叫作原因一和一结果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叫它,我们必须补充说明原因并不完全决定结果,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也是这样。总有某种影响存在,这种影响

也具有环境对于因果线的因果关系,尽管因果的意义稍有不同。星际空间中的光子受引力作用而稍稍偏离它的直线轨道,一般来说环境的干扰作用比这种情况要大得多。我们的公设肯定说出的内容可以重述如下:一个已知事件常常是一系列事件当中的一个(它可能延续一秒的几分之一或者一百万年), 这个系列从始至终有一个近似的常存或变化的定律。光子保持运动的方向和速度,台球保持形状和颜色,胚胎发展为适当种类的动物,以及其它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在组成因果线的事件系列中存在着时空的连续性;但是这一点已经把我们引到第三个公设上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