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规律的形式

内容要通过形式表现出来,形式是表现内容的。“任何⋯⋯都⋯⋯”, 与具体的客体、条件和事件相联系,成为具体规律(定律、原理等)的内容, 而规律的内容通过“任何⋯⋯都⋯⋯”表述出来,因而“任何⋯⋯都⋯⋯” 成了表达规律的形式。

“任何⋯⋯都⋯⋯”,是对思维对象的关系的一种断定,用逻辑学的术语说,就是判断。在一般逻辑教科书中都会讲到判断,判断与语句的关系, 判断的分类等。判断的形成和表达离不开语句,判断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语句是判断的物质外壳和语言表达形式。科学规律在逻辑上表现为一种判断,而这种判断又要通过一定语句表达出来,“任何⋯⋯都⋯⋯”是一种表达形式。

过去,在很长时期中,化学家和其他领域的科学家一样,只顾如何发现规律,对于规律的内容和本质,对于规律是如何发现和确立的,往往不闻不问,哲学家把规律作为一个重要范畴来研究,着重探讨什么是规律,什么是科学规律,科学规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怎样认识规律,以及规律的本质及其发展等问题;逻辑学家单纯研究判断,不研究也不考虑判断与科学规律的关系。总之,各自在各自的领域中研究着、探索着,彼此之间没有沟通,没有合作。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第一次将判断和规律问题联系起

来进行研究。

恩格斯对黑格尔关于判断的分类思想进行了剖析,指出尽管在黑格尔著作中的叙述读起来令人感到枯燥乏味,黑格尔的分类法有时一眼看过去可能显得是任意做出的,但是黑格尔的分类包含着内在真理性和内在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将判断的分类与人类对规律的认识联系起来,做了进一步讨论。他指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认识,人的脑子已经发展到足以能够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又经过了几千年,到 19 世纪中叶,人们作出了一个新的判断: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够通过摩擦转化为热。接着,很快又作出了这样一个判断:在对每一情况来说是特定的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也必然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恩格斯将第一个判断称为个别性判断,第二个判断为特殊性判断,第三个判断为普遍性判断。恩格斯说,对于第三个判断,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同样是普遍的,以这种形式表述的规律,是绝对的自然规律,通过新的发现只能提供新的证据, 提供新的更加丰富的内容,可是像这样表述的规律本身不能再增加什么了。①

恩格斯所说的“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等,从逻辑上看,是一种判断, 从科学观点来说,它是一条规律,在这里,判断和规律密切结合在一起。从语言学方面看,它又是一种语句,语句表达了判断的思想内容,而判断的思想内容,在这里所指的具体问题上,构成科学规律。同时,恩格斯还表达了一种思想,三个判断的关系,即从第一个个别性判断到第二个特殊性判断, 进而从第二个特殊性判断到第三个普遍性判断,反映了人类对运动形式之间关系的规律的认识历史。

陈昌曙在《自然科学的发展与认识论》一书中,用一节(即第五章第五节)专门讨论了原理、定律与学说。他认为,在科学知识中有条件关系的判断,大体上相应于原理,必然关系判断大致相应于定律,说明因果关系的判断大体相应于学说(包括假说),公式是关系判断,原理、定律、学说都可以写成公式或包括着公式②。可以看出,他试图从逻辑的观点对原理、定律和学说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许多有启发性的见解。应当说,他的工作是很有益的尝试,是在将哲学、逻辑学与科学规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有益探索。

在我们看来,规律,从本体论角度说是客观规律;从认识论角度来研究, 通常说的科学定律(化学定律是科学定律中的一部分),是客观规律的反映; 在逻辑学上,表现为规律陈述,具体地说表现为一个条件陈述语句,即“如果 A,那么 B”,或者写成“A→B”。当然,规律表现为一个条件陈述语句, 但不是所有条件陈述语句都是规律陈述;作为一条规律,A 与 B 之间必须要有内在必然性,或内在性、本质性,实际上就是因果性。作为规律,除了内在必然性或因果性以外,还必须有普遍性。

恩格斯说过,“自然界中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所谓普遍性的形式, 就是具备一定条件,某件事情随时随地都会发生,至于这种事情是否只发生过一次或者重复了 100 万次,以及在多少天体上发生过,那是无关紧要的。例如,氯和氢在一定压力和温度的界限内受到光的作用就会通过爆炸而化合成氯化氢,只要具备这里所说的条件,必然会发生①。这里说的条件,指的是

① 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于光远等译编,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 114—116 页。

② 详见陈昌曙:《自然科学的发展与认识论》,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 154—160 页。

①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于光远等译编,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 106 页。

客体氯和氢,一定压力和温度界限以及光的照射,具备这些条件,必然发生爆炸化合成氯化氢,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如果 C 类条件实现,

则 E 类的事件就会发生。

金观涛在《整体的哲学》中指出,“规律是指一定的条件集合 C 和一定的现象(事件)集合 E 之间存在着确定的联系。当确定性联系不存在时,我们将其关系表述为类似的有关统计规律的陈述。我们把它称为广义因果律”。

②。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化学中的因果律。

② 金观涛:《整体的哲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 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