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 100 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个萨伯力安部落,据说

也有 100 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

传说它也有 100 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表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 很少再有自然形成的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各个部落都带有人为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经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同时仍不排除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都是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中间环节——胞族,是由 10 个氏族组成的,叫作

库里亚;因此,共有 30 个库里亚。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么,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 我们在这里可以谈得简单些。

罗马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 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因为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 83 ,首先是子女作为直系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父方宗亲(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父方宗亲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专偶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在实践上只限于父方宗亲,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 拥有共同的墓地。克劳狄名门氏族,在由雷吉尔城迁到罗马时,得到了一块土地,此外还在城内得到了一块共同墓地。还在奥古斯都时代,死在条顿堡林山的瓦鲁斯的首级运到罗马后 84 ,即埋在氏族坟地;可见他的氏族

(昆提利)还有专用的坟地。①

  1. 共同的宗教节日。这些氏族祭典是众所周知的。

  2. 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规则。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3. 共同的地产。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占有,一部分为氏族占有,一部分为家户占有,那时这种家户未必是①个体家庭。相传罗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了个人,每人大约一公顷(两罗马亩)。但是后来我们也还看到氏族掌握的地产,至于那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所围绕的国有土

① “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专用的坟地”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在 1884 年版中不是“未必是”,而是“并不必定是”。——编者注

地,就更不必说了。

  1. 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成文史仅有片断的记载;罗马国家,一开始就表现为这样一种超乎一切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权利就转到了它的手里。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时,他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包括他的私敌在内,都穿上丧服。85 在第二次布匿战争 86 时,各氏族都联合起来,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则禁止它们这样做。

  2. 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时代;被释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3. 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接纳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这同时也就是接纳入族。

  4. 关于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酋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酋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规则。

这就是罗马氏族的职能。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87

今天①就连最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们在内,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概念还是怎样的一片混乱,仅举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论文(《罗马研究》1864 年柏林版第 1 卷)中,有这样一段话: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被接纳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 gens 一词〉是⋯⋯一个从共同的——真实的或推测的或甚至虚构的—

—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权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 确定已婚妇女的血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而可以证明的是,在长时期内,妇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 enuptiO)到 6 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外婚制的地方,妇女在上古时代是转入夫方部落的。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纳而加入他的家庭,那么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 9—11 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

① 从本段开始到“在罗马建城差不多 300 年后”(本卷第 125 页)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

—编者注

一的一段话(第 39 卷第 19 章)①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

568 年即公元前 186 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

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 , 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 , 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费策妮娅·希斯帕拉应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也仍然留在该氏族以内。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婚的断言, 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否则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

“为了在血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 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 10 页注)

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那个决议的明确语意相矛盾; 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个决议,她的丈夫就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继承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么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还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别

① 梯·李维《罗马建城以来的历史》。——编者注

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么,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 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总之,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么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

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那个决议只是说:

“被释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 e gente 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于丧失家庭权利而使被释奴婢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代》1856 年柏林版第 1 卷第 195 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 88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么那个决议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

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结婚]一语,只出现在上面那个决议中,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那个决议。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那个决议或者只是与被释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 那么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什么都没有证明;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么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

在罗马建城差不多 300 年后,氏族联系还这样牢固,以致一个名门氏族, 即法比氏族,经元老院许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邻近的维爱城。据说有306 个法比人出征,尽为伏兵所杀;唯一剩下的一个男孩,延续了这个氏族。

我们已经说过,10 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作库里亚,它有着比希腊胞族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10 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样,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产生的酋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 populus romanus。

这样,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这样的:公共事务首先由元老院处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尔最先正确地看到的那样,是由 300 个氏族的酋长组成的 89 ;正因为如此,他们作为氏族的长老被称为 patres, 即父老,而他们全体则构成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由 senex——老者一词而来)。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进展,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分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 在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方面有权预先讨论。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作 comitia curiata(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 30 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

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 90 几乎是专制的王。拉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决没有民政方面的权力,换句话说,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罢免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运,便是证明。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尽管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发生并且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产生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成长的罗马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这个最初的根本性质。

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所有这些新的国民(关于被保护民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谈),都处在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 populus romanus 即本来的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可是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既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也不能参与征服得来的国有土地的分配。他们构成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由于他们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他们受过军事训练并有武装,于是就成了一种同这时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旧的 populus 相对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来几乎是平均分配于populus 和平民之间的,而商业和工业的财富,虽然还不十分发达,可能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于全部传说的罗马原始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们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的尝试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因而,关于使古代氏族制度终结的革命发生的时间、进程和动因,都不可能说出什么确定的意见。只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于平民和 populus 之间的斗争。

据说是由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这位勒克斯依照希腊的榜样特别是梭伦的榜样制定的新制度,设立了新的人民大会;能参加或不得参加这个大会的, 不分 populus 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应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财产分为六个阶级。前五个阶级中每个阶级的最低财产额为:一、10 万阿司;

拉 丁语的 rex[勒克斯],相当于克尔特—爱尔兰语的 righ(部落长)和哥特语的 reiks[勒克斯]。哥特语的这个词,像德语 Fü rst 的本义(与英语的 first,丹麦语的 f(rste 相同,意即“第一”)一样,也是氏族 酋长或部落酋长的意思,这从哥特人在 4 世纪时对于后世的王即全 体人民的军事首长已有特别名称即 thiudans[狄乌丹斯]一事中已 可以看出来。在乌尔菲拉所翻译的圣经中,阿尔塔薛西斯和希律从 来不叫作 reiks[勒克斯],而是叫作 thiudans[狄乌丹斯],提比利乌 斯皇帝的国家从来不叫做 reiki,而叫作 thiudinassus。在哥特的 thi- udans(这个词我们不大确切地译为“王”)的名字 Thiudareiks 即德 语的 Theodorich[狄奥多里希] 亦称 Dietrich[迪特里希]中,两个名 称合而为一了。

二、75 000 阿司;三、5 万阿司;四、25 000 阿司;五、11000 阿司;据杜罗·德·拉·马尔计算,这些数目大约相当于 14 000、10500、7000、3600 和 1540 马克 91 。第六阶级为无产者,是由那些没有什么财产、不服兵役和不纳税的人构成的。在新的百人团人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上,公民以军队方式按连队来编组,每队 100 人,称百人团,每个百人团有 1 票表

决权。但是,第一阶级出 80 个百人团,第二阶级出 22 个,第三阶级出 20

个,第四阶级出 22 个,第五阶级出 30 个,而第六阶级,为了体面起见,也

准出 1 个。此外,还有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征集的骑士所组成的 18 个百人团;

一共有 193 个百人团;多数票为 97 票。但骑士和第一阶级合在一起就有 98 票,即占多数;只要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不征询其余阶级的意见,决议也就有效了。

以前库里亚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利(除了若干名义上的权利以外),现在都归这个新的百人团大会了;这样一来,库里亚和构成它们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样,就降为纯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团体,并且作为这样的团体还苟延残喘了很久,而库里亚大会不久就完全消失了。为了把三个旧的血族部落也从国家中排除出去,便设立了四个地区部落,每个地区部落居住罗马城的四分之一,并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

只是在那僭取了真正王权的最后一个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以后,在两个拥有同等职权(像在易洛魁人那里那样)的军事首长(执政官) 代替了一个勒克斯以后,这个新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罗马共和国的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变,这里包括,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地而进行种种斗争,最后贵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的新阶级中,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货币所有者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广大庄园,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从而不仅给帝政而且也给帝政的后继者德意志野蛮人打开了门户。

七 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 92 的氏族 93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比较纯粹或比较模糊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①这两者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的。只举几个例子: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那一位曾经费了莫大气力去误解氏族问题的麦克伦南,就已经证实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特人②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

——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③不久以前,马·柯瓦列夫斯基也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简短的记述。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

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炸毁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它还处于全盛时期, 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 94 ,即至迟于 11 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从它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 1869 年作的 95 )—— 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然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材料却直接证明,在 11 世纪时,克尔特人的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专偶制所代替。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了七年之后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确切些说,才不能终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满七年,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便要分家:由妻子来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来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他必须把妻子的嫁妆和其他某些东西还给她;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的,那她便少得一点。如有三个子女,丈夫分两个,妻子分一个,即中间那一个。如果妻子在离婚后重新结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时,即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经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他们也是夫和妻。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 也不要求遵守;与此有关的规定,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同资产阶级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殴打她(这是允许他这样做的三种情况之一,在其余场合殴打妻子是要受罚的),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无权要求别的补偿了;因为

“对于同一过错,或者要求赎罪,或者要求报复,但两者不可得兼”。妻子可据以要求离婚而且在分财产时自己的权利又不受损失的理由,范

围非常广:只要丈夫口有臭气就够了。为赎回初夜权而付给部落首领或国王的赎金(gobr merch,中世纪的 marcheta 这个名称、法语的 marquette 就

① 以下直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② 涅涅茨人的旧称。——编者注

③ 约·弗·麦克伦南《原始婚姻》1865 年爱丁堡版。——编者注

① 《威尔士的古代法律和规章》1841 年版第 1 卷第 93 页。——编者注

是由此而来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如果我们补充下面几点:在爱尔兰已经证明有类似情况存在;在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操持也要给以赔偿;在那里,还有“长妻”与其他诸妻并存的事, 而在分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这样,我们便看到了一幅对偶婚的图景,与这种对偶婚比较起来,北美现行的婚姻形式就显得严格了,不过,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 11 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

爱尔兰氏族(即 sept[塞普特];部落称为 clainne,即克兰 51 )不仅由古代法典,而且还由 17 世纪被派到那里去把克兰领地变成英王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所证实并作过记述。直到那时,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在,首领(英国法学家称之为 caputcognationis[宗族长])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户中间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大体上应该是依照在德国通行的规则来进行的。即在今日,还可以见到一些属于所谓rundale[朗得尔]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这种村田是很多的。农民们, 即租种被英国征服者所掠夺的先前属于氏族公有的土地的个体佃农们,每人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纳租金,但是却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成许多“Gewanne”[“大块”],如摩泽尔河沿岸所称呼的那样;每个人在每一大块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场共同使用。就在 50 年前,有时还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时候每年都重新分配。这种实行朗得尔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图,看去极似摩泽尔河沿岸或霍赫瓦尔德地区的一个德意志人农家公社的地界图。氏族此外还继续存在于“factions”[“帮”]中。爱尔兰农民常常分成各种帮派,它们是建立在看起来毫无意思和十分荒诞的、为英国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它们除了彼此之间进行心爱的盛大殴斗而外,似乎别无任何目的。这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为的复活,是氏族灭亡后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还一道住在他们旧有的地区内;比如在 30 年代,莫纳亨郡的大多数居民只有四个姓,换言之,即起源于四个氏族或克兰。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 1745 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97 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个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

“就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突出例证⋯⋯从他们的结世仇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成员对于酋长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 我们都看到了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到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①。

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有下述事实为证: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②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

① 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 年伦敦版第 357—358 页。——编者注

② 贝达《盎格鲁教会史》第 1 册第 1 章。——编者注

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只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每个新娘行使这个权利。①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有可能占据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瓦河和北方诸海之间的地区;基姆布利人和条顿人正处在大迁徙中,而苏维汇人只是到凯撒时代才稳定地定居下来。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 ( gentibuscogna-tionibusque )分开居住的 98 ;而在gensJulia[尤利氏族]的一个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 这个名词有着不容误解的确定的意义。这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他们似乎还按氏族② 定居。从《阿勒曼尼亚法典》99 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这里使用的 genealogia 一词,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种见解,说这些 ge-nealogiae 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100 所以关于 fara 也可以这样说,这个词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奥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里——的含义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 genealogia 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却也大体一致。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六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 图1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 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 künne 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 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 gyne、斯拉夫语的 ena、哥特语的 qvino,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 kona,kuna 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 fǎra 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 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 faran,意即乘车①、迁徙,用来表示当然只由亲属构成的迁徒队伍的一个固定的分队。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 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 sib,古

① 在 1884 年版中在这句话后面接着还有两段话,第一段话是:“这种 权利——在北美洲的最西北部地区经常可以见到——在俄国人当 中也流行过;到 10 世纪时被奥丽珈女大公废除。”这一段话在 1891 年版中被恩格斯略去。第二段话是:“在法国,特别是在尼韦奈和弗 朗什孔泰,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还存在着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地区 的斯拉夫人的家庭公社相似的由农奴家庭组成的共产制家户,这也 是从前氏族组织的残余。这种共产制家户还没有完全消亡,例如在 鲁昂地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看到一些巨大的、造型别致的 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大厅,四周是卧室,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 人。”这一段话在1891 年版中被恩格斯修改后补入第二章(见本卷 第 56—57 页)。——编者注

② 以下直到“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本 卷第 136 页)以前的段落,是恩格

斯在 1891 年版中增补的;在 1884 年版中原是如下一段话:“ 还按氏族居住。在公元 8 世纪的《阿 勒曼尼法典》中 genealogia 一词完全与马尔克公社一词同义。这样 我们就看到,德意志民族之一,并且恰恰又是苏维汇人,在这里是 按血族即 gentes 分居的,每个氏族都分有确定的地区。勃艮第人和

① 德语是 fahren。——编者注

代高地德意志语的 sippia,sippa,都是亲属②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仅有复数的 sifjar 即亲属一词;单数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

——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 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ihhes cnuosles du sls)

要是德意志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么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 kuni 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 kuning(König[王])一词就是从 kuni 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

(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 不仅表示血缘亲属,而且也表示姻亲亲属,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 这个词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语。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③,那么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了。

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那里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①某一个这样的氏族,其成员假如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位父亲就责任自负。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罪责;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在德意志人那里没有发现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么有上面这一段话也就够了。①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的关于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毁灭的《Völuspâ》(《女预言者的预言》)103 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此后又过

了大约 800 年。在这个《女预言者的预言》中,——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 104 ,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

② 德语是 Sippe。——编者注

③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7 章。——编者注

① 起源于母权制时代并在许多民族中间都可以看到的舅父和外甥之 间的特别密切的关系,只是在英雄时代的神话中希腊人才具有。据 狄奥多鲁斯(第 4 卷第 34 章)说,梅里格尔杀死了铁斯特士的儿子 们,也就是自己母亲阿耳泰娅的兄弟们。阿耳泰娅认为这种行为是 一种无可饶恕的罪行,她诅咒凶手——她自己的儿子,并祈求他死。“据说,诸神听从了她的愿望,结束了梅里格尔的生命。”又据狄奥多 鲁斯(第 4 卷第 44 章)说,海格立斯率领下的亚尔古船英雄在色雷 斯登陆,他们在那里发现,菲尼士受他新妻子的教唆,残酷虐待被他 遗弃的前妻——博雷阿德族的克利奥帕特腊所生的两个儿子。但在 亚尔古船英雄中间, 也有博雷阿德族的人,即克利奥帕特腊的兄弟 们,也就是被虐待者的母亲的兄弟们。他们立刻保护他们的两个外 甥,释放他们并杀死看守者。102

① 以下直到本页“此外,在塔西佗时代”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ö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们将互相仇视,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女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

Systrungr 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 systrungar 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 syskina-börn

(兄弟姊妹的子女)或 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们),那么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

此外,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②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同时也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新近。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系血统;所以,当封建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例如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泽斯劳滕,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 1 卷第 381 页①)。

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沦为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激励他们的战斗士气;他们认为妇女体现着某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推动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齐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105 在家里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 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仍须由众成年男子来承担。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专偶制,因为还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克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不可破坏。他举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过分明显地用来给放荡的罗马人作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说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么,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得多。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这点了。不言而

② “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

① 毛勒《德国城市制度史》1869 年埃朗根版。——编者注

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罗马那样,盛行骄奢淫逸的享乐生活,因此,在这方面,即使我们没有硬给德意志人加上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整个民族中都没有盛行过的节欲行为,他们也比罗马世界优越得多。从氏族制度中产生了把父亲或亲属的仇敌关系像友谊关系一样继承下来

的义务;同样,也继承用以代替血族复仇的、为杀人或伤人赎罪的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在上一代还被认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现在已经证明,在成百个民族中都是这样,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复仇的一种普遍的较缓和的形式。这种赔偿金,就像款待客人的义务一样,我们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也可以看到;塔西佗关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亚志》第 21 章),与摩尔根关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几乎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经最终分配了耕地以及与此有关的那几段文字应如何解释,像这种热烈而无休止的争论,如今已经是过去的事了。自从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①,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以来;自从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如果从凯撒到塔西佗的 150 年间,德意志人从凯撒所明确指出的苏维汇人的共同耕作(他说,他们完全没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过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个体耕作,那么这确实是个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而且没有任何外来干涉,要从那个阶段过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读到他说得很简洁的话: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①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个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②

上面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样子保留下来,未作更改。在此期间, 问题已转到另外一个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见前引书,第 44 页③),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在这以后,问题已经不再像毛勒和瓦茨争论的那样——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毫无疑问,在凯撒时代,苏维汇人不仅有过土地公有,而且也有过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但柯瓦列夫斯基认定,塔 西佗所描述的状况, 不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出来。

按照这个观点,德意志人在罗马时代在他们所占据的土地上的居住区, 以及后来在他们从罗马人那里夺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区,不是由村组成,而是

① 凯撒《高卢战记》第 4 卷第 1 章。——编者注

①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26 章。——编者注

② 以下直到“在凯撒时代,一部分德意志人 ”(本卷第 142 页)以前是恩格斯在 1891 年版上增补的。

——编者注

③ 见本卷第 55—57 页。——编者注

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这种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几代人,耕种着相当的地带, 并和邻居一起,作为共同的马尔克来使用四周的荒地。在这种情况下,塔西佗著作中谈到更换耕地的那个地方,实际上就应当从农学意义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种另一个地带,而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抛荒。由于人口稀少,荒地总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夺地产的纠纷,就没有必要了。只是经过数世纪之后,当家庭成员的人数过多,以致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 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此后正在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种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水域则依然是公共的。

这一发展过程,对于俄国,看来已经是历史上完全证实了的。至于德意志,乃至其余的日耳曼诸国,不可否认,这个推测,在许多方面,较之迄今流行的把农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时代的推测,能更好地诠释典籍,更容易解决困难。最古的文件,例如 CodexLaureshamensis106 ,一般说来,用家庭公社来解释,就比用农村马尔克公社来解释要好得多。另一方面,这种家庭公社又造成了新的困难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只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结论;但是,我不能否认,作为中间阶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国、斯堪的纳维亚以及英国很可能也都有过。

在凯撒时代,一部分德意志人刚刚定居下来,一部分人尚在找寻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时代,他们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与此相适应, 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面也有了无可怀疑的进步。他们居住在木屋中,穿的还是很原始的森林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兽皮;妇女和显要人物则穿麻布内衣。食物为乳、肉、野生果实,以及像普林尼所补充的燕麦粥①(直到今日,这还是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克尔特人的民族食物)。他们的财富是家畜, 但是品种很差;牛矮小难看,没有角;马是小马,不善奔驰。钱币很少使用, 数量有限,而且只是罗马钱币。他们不制造金银饰品,也不重视这些。铁是很少见的,看来至少在莱茵河和多瑙河诸部落中间差不多全靠输入,而不是自行冶炼。鲁恩文字(模仿希腊和拉丁字母造成文字)仅仅用作暗语文字, 并且专供宗教巫术之用。把人当作祭品的做法还在流行。一句话,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刚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进到高级阶段的民族。不过,虽然与罗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于输入罗马的工业品方便,因而其独立的金属业和纺织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但是在东北部,在波罗的海沿岸诸部落中, 则无疑发展起了这样的工业。在石勒苏益格沼地所发现的武器——长的铁剑、环甲、银盔等等,和 2 世纪末的罗马铸币一起——以及由于民族大迁徙而流传各地的德意志金属制品,这些东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罗马式样的,但都相当讲究和独具风格。向文明的罗马帝国迁徙,使这种土生土长的工业,除了在英国以外,到处都绝迹了。至于这种工业是怎样一致地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可以拿青铜手镯为例来说明。在勃艮第、罗马尼亚、亚速海沿岸发现的青铜手镯,看来可能跟英国和瑞典的青铜手镯同出于一个作坊,因而同样无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产的。

他们的制度也是跟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相适应的。据塔西佗说,到处都有氏族酋长(principes)议事会,它处理比较小的事情,而比较重大的事情则由它提交人民大会去解决;这种人民大会,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上,至少在

① 普林尼《博物志》(三十七卷集)第 18 卷第 17 章。——编者注

我们知道有人民大会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里,仅仅氏族才有,而部落或部落联盟是没有的。氏族酋长(principes)和军事头领(duces)还有显著的区别,正像在易洛魁人那里一样。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他们——如在美洲一样——大半是从同一家庭中选举出来的;向父权制的过渡,例如在希腊和罗马,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为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这种古代的所谓部落贵族, 大多数在民族大迁徙中或在它以后不久便衰落了。军事首长完全是按才能来选举的,不问世系如何。他们的权力很小,必须以自己的榜样来发挥作用; 至于军队的实际惩戒权,塔西佗确定地说,是握在祭司们手里的。真正的权力集中在人民大会上。大会由王或部落酋长主持;决定由人民来做:怨声表示反对,喝采、敲打武器表示赞成。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但只有对卑怯、背叛民族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处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长为主席的全体大会进行审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样,氏族酋长可能只是诉讼的领导者和审问者;德意志人的判决,不拘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的。

部落联盟从凯撒时代起就组成了;其中有几个联盟已经有了王;最高军事首长,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中间一样,已经图谋夺取专制权,而且有时也达到了目的。这种侥幸的篡夺者决不是绝对的统治者;不过他们已经开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锁了。被释奴隶一般处于低微地位,因为他们不能属于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这样一些宠儿却往往获得高官、财富和荣誉。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现在成了大国国王的军事首长那里也发生了同样的事。在法兰克人中间,国王的奴隶和被释奴隶,起初在宫廷里,后来在国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贵族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他们当中产生的。

有一种设施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就已经看到,与氏族制度并行,还形成了一种独立自主地从事战争的私人团体。这种私人团体,在德意志人中间,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了。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领袖,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掠夺成性的青年人,他们对他个人必须忠诚,而他对他们亦然。首领供给吃喝并奖赏他们,把他们编成等级;对于小规模的征战,他们充当卫队和随时可以战斗的队伍;对于大规模的征战, 他们是现成的军官团。不管这种扈从队必然是多么弱小,像后来例如在意大利奥多亚克麾下所表现的那样,但是他们仍然成为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开端;在民族大迁徙时期和迁徙以后,他们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这样。因为,第一,他们促进了王权的产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经指出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战争和抢劫,才能把他们纠合在一起。掠夺成了目的。如果扈从队首领在附近地区无事可做,他就把自己的人马带到发生了战争、可以指望获得战利品的别的民族那里去;由德意志人组成的辅助军,在罗马的旗帜下, 甚至大举对德意志人作战,这种辅助军有一部分就是由这种扈从队编成的。德意志人的耻辱和诅咒——雇佣兵制度,在这里已经初具雏形。在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国王们的这种扈从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罗马人出身的宫廷奴仆一起,成了后来的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在联合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发展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和所谓王政时代的罗马人那样的制度,即人民大会、氏族酋长议事会和已在图谋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

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典型制度。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 由国家来代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