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民阶层

10 世纪一个拜占庭的皇帝说:“要保全一个国家,有两件东西是必需的,那就是农业和军事艺术”。他们像罗马人一样,认为土地是财富与国力的主要源泉。为了这个原因,拜占庭人采取多种方式来补充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劳力不足,并积极开展农业拓 殖。在各省建立的军事殖民地,士兵们都耕种分给他们的土地,作为一种军事服役。帝国还利用摩尼教派、雅各教派、保罗教派 等异教的基督教派别来拓殖荒地,这些异教教徒是从亚美尼亚和小亚细亚迁到色雷斯和希腊的。7 世纪时从黎巴嫩来的 12000 名叙利亚冒险者,即定居在色雷斯、伯罗奔尼撒和伊庇鲁斯。必要时皇帝也会释放奴隶进行拓荒。5 至 10 世纪时,成千上万蛮族出身的隶农被安置在帝国内所有欧洲各地区,其中有些是日耳曼人,如在色雷斯及伊利里亚的哥特人,在班诺尼亚、介于底拉维河与撒夫河之间的哲彼提人、赫琉来人和伦巴底人;有些是塞姆人、阿拉伯人、埃及人;其他如波斯人、亚美尼亚人和塞加西亚人,都是雅利安族。如果必要时,都兰族的俘虏也被施以洗礼,而依次变成劳动者。这样,阿瓦尔人安置在美塞尼亚,靠近那瓦里诺;保加利亚人安置在亚加尔拿尼亚,在亚克兴周围;14000 名土耳其人安置在东马其顿, 而其他的人,则被安置在奥加里达湖四周。但是人数最多的农业拓殖者队伍是由斯拉夫人提供的。查士丁尼二世曾经一次就把 7 万斯拉夫俘虏安置在斯特鲁马河盆地和东马其顿。

色雷斯的一部分就是由这些蛮族拓殖的。斯拉夫人移来的部落、人口是那样多,以致同化了与他们一样被移民到这个地方的亚美尼亚人、波斯人、土耳其人和亚洲的希腊人,在 6 世纪时,马其顿曾被称为斯拉文尼亚(今斯洛文尼亚)。南部帖撒利、班都斯地区、阿提卡,尤其是伯罗奔尼撒,由于这些斯拉夫移民而重新有人定居下来,到 10 世纪时,整个摩利亚变成一个斯拉夫区域。在意大利南部情况也是一样。正是由于这许多种族不同的移民, 为拜占庭提供了农业劳动力。10 世纪的拜占庭又一次成为欧洲人口极其稠密的地区。

大量拓荒减少了荒地面积,同时,皇帝们也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防止弃田数目的增加。首先,他们命令那些听凭土地荒芜不耕的地主应当丧失其土地。其次,如前所述的联保地税在 6 世纪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的

抛荒。这一联保地税一直持续到 10 世纪,以后甚至还重新规定过。在这种情

况下,土壤的耕种与农业生产得到了发展。特别是从 8 世纪到 11 世纪,拜占

庭农业达到了高度繁荣。有关农业与家畜繁殖的著作,都是在 10 世纪内写成的。许多改良的耕作方法,例如灌溉、完善的树木栽培方式以及葡萄与技术作物的种植,我们习惯上把它们归功于阿拉伯人,而实际上似乎是渊源于叙利亚——拜占庭的。

农业生产没有一个地方像东方的拜占庭这样进步、这样平衡发展。拜占庭各省布满了茂密的森林,特别是在阿尔卑斯山、巴尔干半岛、班都斯、琉奎尼亚与卡拉布里亚。君主们和大贵族们有很大的林园,都从森林取得木材以供建筑之用。渔业在黑海、爱琴海、亚得里亚海都很发达。养猪和放羊到处都很兴旺,特别是在森林地带与高原上面。牛和其他牲口的饲养则在色雷斯、米西亚、马其顿、波的亚、伊利斯、美赛尼亚和意大利南部的平原上进行。皇帝与大地主以拥有种马繁殖场、饲养赛跑的马和战马是体面的事情, 而这些又以色雷斯及伯罗奔尼撒所产的最为著名。希腊的蜂蜜闻名于欧洲。色雷斯、马其顿、帖撒利、美塞尼亚、阿普利亚、西西里和康帕尼亚仍旧是欧洲最富的产粮区。主要食粮是小麦、咸肉、鱼类、干酪、火腿、酒和蔬菜。埃及是帝国的大谷仓,它每年能向君士坦丁堡输出 26 万夸脱的谷物。尼罗河两岸及三角洲盛产着纸草芦苇,而以它制造出来的纸张是埃及的重要出口物。没有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果园能够与拜占庭帝国的媲美;杏仁、柠檬、橘子、无花果和葡萄干以及爱琴海、希腊及意大利南部的水果,都大量出口。列斯堡、萨摩斯、希腊和西西里出产的加了香料的酒驰名世界。东帝国在染料植物和药草植物上也占据第一把交椅,在甘蔗、棉花和桑树种植上以及养蚕上,则居于垄断地位。在农产品上,拜占庭拥有为中世纪所有的人既羡慕又嫉妒的丰厚财富。

拜占庭的农村居民,在中世纪初期末了时,绝大多数都是隶农与农奴。奴隶制的庄园虽然存在,但规模不大,数量不多,奴隶劳动在农业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并且帝国法律禁止自由人占有奴隶,允许奴隶与有自由身份的人通婚,这一法令本身就使奴隶得到解放;它禁止出卖奴隶,承认奴隶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它便利并扩大了奴隶的释放,蓄奴仅限于从事家务劳动。可是, 虽然法律取消了获得自由的人与自由人之间的一切区别,但奴隶出身的人很少能取得完全的自由,事实上他们并没有获得独立谋生的自由。相反,他们倒使得隶农与教会地产上的农奴人数大大增加。

隶农与农奴阶级是由各种各样的成分构成的。破产的小自由地主、分益佃农、佃农、被释放的奴隶等。他们全都被迫签订一种严厉的依附契约,以耕种田地作为谋生的手段。在罗马帝国最后几世纪中即已形成的隶农制,在拜占庭帝国统治下变得很普遍,并且由于许多新人,包括负债不能偿还的人、附属于公地的游民、贫无资产的人、外来移民、战俘等不断参加它的行列而日益发展。隶农列名在人头税名册内,所以国家可以向他们征收应纳的税。他们固定在土地上,耕种土地却没有任何财产权,并以奴役税或贡赋以及实物税等形式,以货币或实物把土地收成的大部分付给地主;作为回报,他们在所耕种的土地上也享有一种可以转让和世袭的永久用益权。

政府的立法通常保护剥削隶农的贵族阶级的利益。隶农负担的义务越来越多,并且被固着于土地上,丧失了离开领地的权利。两种耕种者阶级在隶农中发展了。最幸运的阶级,其成员在中世纪初期仍继续带着隶农的名称, 有着大部分的公民自由特权,例如无需户籍条件而与人订婚的自由、完全的

夫权与父权,以及立遗嘱的资格。另一种半奴隶耕种者的阶级,他们称为附属于土地的农奴,不久就并入农奴阶级。这两类隶农,在 9—10 世纪时合并成为单一的教俗大地产上的农奴阶级。于是农奴制带着它的真正特点出现了,耕种者有住在耕地上从事耕种的义务,土地所有者有不得驱逐佃户、不得增加佃户的支付物的义务。

此外,帝国农村还存在着自由农民阶层。这一阶层一部分是从古代保留下来的,另一部分是由所谓“蛮族”侵入帝国领土而形成的。据文献证实, 在埃及、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上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的残余,因而也存在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例如在 4 至 6 世纪的埃及就普遍存在着农村公

社,水的分配、土地的共同使用等等都是由公社来调节的。稍后,在 7 至 8 世纪时,斯拉夫人向巴尔干和小亚细亚的移民恢复了农村公社,补充了自由农民阶层的队伍。这样一来,帝国又扩大了自己征税的可能性和军队的员额。中世纪早期自由农民在当地的生产中起过一定作用。

因此,奴隶、隶农、农奴和自由农民构成中世纪拜占庭农业劳动者的主要成分,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帝国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