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隋、唐、宋、元时期封建经济的大发展1.经济制度的嬗变

  1. 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自秦废井田,开阡陌,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数量都不及私有土地多。只有在公元 485 年至 780 年这将近 300 年的时间内,以私有土地为主体的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个时期内实行的均田法,使私有土地的范围大为缩小。到唐中叶这种制度被破坏,全国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485 年北魏倡行均田法,是自秦废井田以后两千年内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晋室南迁后,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国的长期混乱状态。战争的伤亡及人民的逃避,使农村出现大量荒田;很多农民流落城市中,变成不事生产的游民;很多未南迁的巨室士族,靠了族人的力量自成一个生产单位, 在其保护的范围内从事耕种,许多乡民为避战祸,也投靠这些有自卫武力的士族,寻求庇护,乡民们以士族为核心,聚居在一起,每单位耕种面积上的人口密度极高,形成人力的浪费。其结果是农业产量低,而政府又不能依法征收租税。

为了解决荒田和游民的问题,也为了从豪强手中挖出大量的荫户,使之向国家缴纳赋税。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下诏实行均田法。

均田法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化。北魏政府把无主荒地,产权不确定的农地, 以及有主的私有土地一概没收,化为公地,然后按劳动力多寡分配给农民耕种。男丁受露田 40 亩,休耕之地加倍。另外桑田 20 亩作为世业。女子受露

田 20 亩。此外另有麻田及宅地。男女受田额虽不同,但都从 15 岁开始受田,

70 岁或死亡时还田。均田法也未完全放弃土地私有制。此法令规定桑田要种植桑枣等多年生树木,其生长周期很长,不宜频繁换主,于是桑田一般不在还受之限。宅地与桑田一样,也为世业。这两类土地实际上变成了使用人的私有土地,不过在数量上政府没有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魏书》卷 110,食货志),以此维持法令所限定的私有土地数量。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及唐初,各朝政府都沿袭均田法。不过具体规定上有若干变动。北魏时每一男丁受露田 40 亩,休耕之地倍之或再倍之,

桑田 20 亩为此业。北齐不管休耕与不休耕,一律受露田 80 亩,另外永业田

20 亩。北周无室男丁受田百亩,无露田、桑田之分。隋又恢复北齐规定,每

男丁露田 80 亩,桑田 20 亩。唐时是男丁受口分田 80 亩及永业田 20 亩,以

所有权来区分,而不以作物来区分桑露。在受收田的年龄上,北魏 15 岁受田,

70 岁还田。北齐则为 18 岁受田,66 岁还田。北周 64 岁即还田。隋袭北齐之

制,唐的退田年龄降为 60 岁。奴婢受田,在北魏时没有人数限制,北齐与隋则限制人数,北周及唐均无奴婢受田之规定。其他如关于残疾者及寡居妇女等的优待方法等等也有所变更。唐代的均田制法令比北魏的法令要详备得多。

均田制下的露田或口分田是国家的公田。国家掌握这些土地的所有权, 但并不直接使用或经营,而是分派给农民去耕种。除此以外,历朝政府还掌握了许多公田,以各种不同方式来直接使用或经营。

均田法在 300 年的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严重的缺点,再加上外在的破坏因素,均田制终于在唐中叶崩溃了。

促使均田制崩溃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国内全部耕地面积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南北朝以及隋朝,政权更迭,人口统计十分混乱。唐朝进入承平时代, 人口增殖较快。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 652 年)全国户数是 380 万户,到了

天宝十三年(公元 754 年)便增至 900 多万户。到后来人口越来越多,耕地不敷分配,不论宽乡狭乡普遍发生给田不给足额的现象。据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说,有剩田的州郡只有三四十州,只占全国州郡总数八九分之一。在这种情形下法定授田额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它们只代表农民可获得的耕地限额,绝少有人能分到足额土地。

均田制破产的另一个主因是私有土地的扩大。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较多空荒土地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土地和人民,以便于进行剥削和增加收入,从而把土地分配给人民的一种办法。但是,从北朝实行均田制以来,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却在不断扩大。到唐代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例如,北朝专授给王公、官吏的永业田,而唐代授永业田已授到下级官吏,土地私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北朝和隋,仅允许出卖桑田或相当于桑田的永业田。而唐代则不但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狭乡迁往宽乡等情况下也允许出卖;北魏、隋对工商业者都不授田,而唐代在宽乡则授以一半的土地。工商业者并不从事农耕,他们得到土地自然就出租或出卖。可见,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以往扩大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限制的放宽,助长了土地的兼并之风。在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的情况下,朝廷所掌握可供授田的土地自然就很少了。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均田制自然难以为继。

最后,战乱也是导致均田制破坏的一项因素。均田制需要详尽的地籍与户籍,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长期的战争往往导致地方政府地籍及户籍的丧失。安史之乱,战祸涉及的地方都出现这种情况,豪强乘机侵吞土地,人民大量流亡。到唐德宗时,均田制已彻底破产,乃用宰相杨炎之议,完全承认土地私有制,并以两税法课税。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已取得绝对统治地位。偶尔有限田与均田立法,或是未贯彻执行,或限于某局部,历时不久。例如北宋真宗初年的限田法,南宋理宗时贾似道的“限民名田”。

宋代和秦汉一样,有国家直接控制的官田和作为私人土地的所谓民田。官田中有官庄、屯田、营田等名目。民田中绝大部分是官僚地主占有的土地, 至于自耕农所有的土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有的比重是很小的。

北宋王朝建立之初,因久经战乱,旷土很多,曾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在土地问题上,为了取得大地主的支持,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致使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土地兼并的情形,在当时的户籍中是有所反映的。宋代的户籍有主户、客户、形势户(官户)三大类。主户是纳税户,包括中小地主、城市工商业者和自耕农。客户分为乡村客户即居住于农村,不占有土地而佃耕地主土地的农民和坊郭客户即城市和城郊不占有土地的居民。客户不占有土地,不是纳税户,至于形势户则是当时的大小官僚,这些人占有全国耕地的很大部分,并且享有优免赋税的封建特权。

在这三种人户当中,占人数极少的官僚地主(官户)约占全国耕地的7/10;大约占户口 2/3 的中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农(主户)约占全国耕地的 3/10。其中自耕农只占很少一部分,从占有土地总的情况来看,全国耕地的 70%—85%集中在地主阶级(包括官僚地主、中小地主和封建政府手

中,广大农民占有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

宋室南渡以后,土地问题更加严重。皇亲国戚、文臣武将都纷纷在江南掠夺土地,使土地更加集中。同时,宋代在法律上允许买卖官田,这更为地主扩张占有土地,把官田变成私田赋予了法律根据。封建大土地私有得到加速发展,使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有倾向合一之势。广大农民没有片瓦寸土, 只有租种地主土地,忍受残酷的剥削。

元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

元代的官地主要来自宋、金的官田,两朝皇亲国戚、权贵的土地,掠夺的民田,以及经过长期战乱所形成的无主荒地。元政府把所掌握的官田一部分作为屯田,一部分赏赐王公贵族和寺院僧侣,余下的则由政府直接招民耕种,收取地租。

元代的屯田数量很大。《元史·兵志》说:“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域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次资军饷。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为虑盖甚详密矣。”屯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面积 1/3。其中民屯是役使汉人屯垦收租,军屯则分给各军户,强迫相当于奴隶的“驱丁”耕种。

私田是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占地以及少量自耕农所有的田地。

元统治者曾经用大量的土地赏赐贵族,也以大量的土地赏赐寺院。元代各朝所赐诸王公主百官寺院的土地比全国的屯田总数还大。至于蒙古贵族、官僚、兵将和汉族地主侵占民田土地,更是普遍和严重。据说,蒙古贵族都广占田土,“诸赐田者”往往在各地“驰驿征租”。在北方,很多地主都有数顷以上的土地,田连阡陌,家资巨万。这些大地主役使农民为他们耕种, 收取沉重的地租。元王朝也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在蒙元贵族的统治之下, 自耕农的地位十分低下,生活十分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