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经济在东亚、东南亚的成长
东亚的朝鲜和日本,都是在中国唐朝制度强烈影响下形成并确立了封建制度。7 世纪朝鲜统一后,新罗王朝大力仿效中国唐朝封建制度进行改革, 在全国确立了封建制度的统治。日本的大化革新改变了从前奴隶劳动的支配作用,标志着部民奴隶制的终结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初步形成。
封建土地国有制度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朝鲜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丁田制、田柴科制和科田制三个阶段。722 年开始实行的丁田制将丁田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两种,前者限本人终身耕种,后者可由子孙继承。丁田禁止买卖, 丁民不得自由迁徙。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以谷物缴田租,以布匹及其他手工业品纳贡,并负担徭役,成为国家的依附农民。丁田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从 8 世纪末起,土地兼并盛行,国有土地逐渐变成封建主的世袭领地,丁田制遭到破坏。9 世纪宫廷政变与农民起义不断发生。直到 10 世纪高丽王朝重新统一半岛后,为加强对全部土地的支配权,于 976 年实行田柴科制度(田为耕地,柴指烧柴林,科表示身份等级)。国家将全部耕地和山林登记造册, 然后按“品”(等级)授给文武百官、府兵、“闲人”(土豪),共 79 品。
最高品得田、柴各 110 结(33 步见方为 1 结田),最低品级得田 21 结、柴
10 结。受领者享有征收田税的权利,只限终身,身殁归公。次年又授开国功
臣和归顺的地方豪族以勋田,自 50 结至 20 结有差。勋田又称功荫田,可以世袭。此外绝大部分土地是由国家直接征收租税的公田。丁田制和田柴科制都加强了国家对土地的支配权,成为专制集权国家体制的有力的物质基础。但实行田柴科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直接控制大量土地,可它又允许王室、贵族、功臣等拥有私田。这些人千方百计扩大私田和加强对农民的榨取,到 12 世纪国家掌握的公田和收入越来越少。许多原属国家的良人农民被迫将土地投托给权势之家,沦为佃农或奴婢,即成为大地主的私民。高丽王朝时常重新丈量土地和“改定”授田的办法,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于是,“田柴之科废而为私田,有权力者田连阡陌,标以山川,征租一岁或至再三,”“良民尽入于巨室”。①田制的破坏,是高丽农民起义和中央集权政治衰弱的重要原因。14 世纪末,李成桂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掌权后,积极实行田制改革。政府宣布全国土地都为国家所有,实行科田法。国家将一定数量土地的收祖权授给国家机关和文武百官。京畿一带土地,按科(等级)授给官吏,故称科田。第 1 科授田 150 结(生产 20 石粮的土地为 1 结),以下递减,第 18 科
授田 10 结。对地方土豪和士兵另授军田,每人 5 或 10 结。科田和军田准予世袭,是私田。其余大部分土地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管辖和收租。科田和军田须向国家缴纳相当于田租的 1/10 的田税,所以它又不是完全的私田,还带有公田的性质。实行科田法,封建国家不仅掌握了由它直接征收租税的公田和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而且对官僚贵族的土地也加强了控制。科田和军田不仅数量有限,且科田只限京畿一带,国家还规定公私田租的数额,“此外有横敛者,以脏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和大地主的横征暴敛,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力和发展生产力。同时分得军田的人大多是中小封建主和上层农民,从而加强了封建集权国家的社会基础。
① 《高丽史》卷 78,食货。
日本也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全国土地皆为天皇(国家)所有。天皇将一部分土地给各级贵族官僚作食封,寺院和神社也有寺田和神田。其余绝大部分土地作为国有公地班给农民耕种,由国家收取庸调,是为班田制。8 世纪初,政府为增加耕地而鼓励垦荒,贵族和寺社就驱使奴隶和依附农民大量垦荒,同时极力兼并农民的份地。政府限制土地兼并的措施无人遵守。随着私有土地越来越多,土地国有制遭到破坏,到 9 世纪末,国家已无田颁给农民。在贵族、寺社领地上形成的庄园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于是土地国有的班田制过渡为封建领主制的庄园制。庄园是封建主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单位,其直接生产者庄民多是由于破产等原因才沦为庄园领主的依附农民。他们以户为单位,主要从事水田的耕种,向领主交纳收成 1/3 的实物地租和若干贡物,如领主生活必需的炭、麻、布、酒、水果等。还必须负担修房、筑路、搬运、守卫等杂役,无偿为领主耕种“直辖地”。不经领主许可, 不能迁移或改业,地位等于农奴。拥有许多庄园的大封建主多半住在城里, 委托代理人庄官管理庄园。当时私人拥有的土地叫“名田”,名田所有者称“名主”。名主阶层包括大封建主,中小地主及耕种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地方豪强为保护自己的庄园,还把自己家族和仆从武装起来,组成一种血缘与主从关系相结合的军事集团,其成员称为“武士”。武士不仅是中央赖以镇压人民起义和贵族叛乱的武装力量,也是天皇和大贵族斗争时双方依靠的重要力量。因此武士势力迅速增长,甚至凌驾于朝廷之上。在镰仓幕府统治时期(公元 1192—1333 年),武士将原来的公家土地和贵族庄园的大部分土地攫为已有,成为占有不同数量土地的大小封建主。幕府的统治基础就是武士封建主阶级。庄园制、武士阶级专政和幕府的统治形式,是日本封建制度不同于亚洲其他封建国家的突出特点,这标志着日本封建制度已克服了初期主要模仿唐朝制度而进入本格的发展时期。
封建土地制度和国家机构的完善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水田是朝鲜与日本农业生产的主要构成部分,水稻品种增加,插秧法、小株密植、双季或三季耕作等耕作方法得到发展,水车灌溉也得到推广。经济作物如漆、桑、麻、茶、竹以及养蚕业等也普遍发展起来。棉花、甘蔗、烟草等新经济作物也已传入东亚。
随着农民剩余产品的增加及其日益商品化,在交通要道、渡口等地逐渐形成了定期集市。后来这些地方发展为工商业城市。到 15 世纪后,汉城、平壤成为朝鲜的两大商业中心。16 世纪时日本有 200 多个城市,著名的有京都、堺、博多、山田、柏崎、镰仓、天王寺等。城市不仅是商业中心,也是手工业生产的据点。手工业者有铸造工、武器匠、木工、织工、油漆匠、首饰匠等。朝鲜的官营手工业还有一定分工,如近 3000 名中央官营手工业者分别在
130 多种生产部门中劳作,3500 多名地方官营手工业者分为 27 种手工业部门。但其产品主要是满足王室、贵族需要,不是商品。采矿和冶炼业也有发展,铁主要是造农具、武器,金、银、铜等主要用于制造奢侈品及佛像、佛具等。如朝鲜 8 世纪中叶铸造的芬皇寺药师铜像,重达 30 多万斤。日本的大和、下野、山城、奈良等地也都是铸造业中心。
在日本的室町时期(公元 1336—1573 年),手工业者和商人还按行业组成“座”(行会),由座头或长老统管,垄断着某一地区某种行业的手工业生产和商品的销售。座隶属于大名或寺社大封建主,以负担贡纳和劳役为条件,在领主的保护下,获得专业权和免税的权利。原来为领主输送税品的“问
丸”,这时变成纯粹的商业机构,除批发各种商品外,还经营汇兑业务。商人也经营称为“土仓”的典当业,进行高利贷剥削;“酒屋”也兼营高利贷活动。城市工商业者为摆脱领主的控制,展开了一系列争取自治的斗争。商品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出现了一些具有某种自治权力的日本城市,这是日本封建城市发展的一个特点。
在朝鲜、日本的国内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有米谷、麻布、纸张、首饰、漆器、盐、酒、席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但由于朝鲜商业发展较微弱,朝鲜市场上的交换手段主要是以米谷、棉布或麻布等实物作货币。而日本在 17 世纪时甚至偏僻的乡村也普遍使用货币交易了。由于货币流通量增加,在大坂等城市出现了称为“两替屋”的钱庄,经营金银买卖、兑换、存放款及汇兑等业务。海外贸易,中国是主要贸易对象,朝、日两国间的贸易也很重要。朝鲜输出的商品多为绸缎、麻布、金银细工及人参、牛黄等药材,输入的除书籍、文具外,多为供王室、贵族享用的奢侈品。日本出口商品有刀、漆器、扇子、金银制品等,进口的有生丝、瓷器、棉花、象牙、香料、草药等。从16 世纪中叶起,日本还与欧洲的葡萄牙、西班牙建立了贸易关系,输入枪炮等。
16 世纪末,朝鲜受到日本的侵略,社会生产遭到很大破坏,17 世纪又被迫从属于中国的清朝。
日本在 17 世纪中期确立了幕藩体制,“日本封建社会的发展达到了最高和最后的阶段。”①幕藩体制是建立在依靠广大封建依附农民劳动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日本政府力图巩固自然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正是在这种自然经济支配下,为防止天主教的传布,1639 年日本颁布“锁国令”,禁止日本人与西方商人贸易,只准中国人、荷兰人在指定的长崎一带通商。锁国政策对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特别是使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加拿大的日本历史学家诺曼指出:“倘使德川时代以前的那种贸易和殖民政策能保持下去,则日本的历史发展必会根本改观。”①
东南亚的越南,土地肥沃,雨水丰富,宜于农业,盛产水稻。北部山区矿藏和森林资源丰富。10 世纪以前的越南地区处在中国封建政权统治之下, 是中国地方政权之一。在中国先进文化影响下,越南从原始公社制过渡到封建社会。独立后越南的封建制度得到发展。土地得到开垦,水利工程得以扩建,恢复发展了农业生产。手工业和商业有进一步发展,有专门官吏与部门管理手工业者和商人。商品货币关系逐渐渗入农村,货币地租开始与实物地租并行。中国和爪哇商船经常来往于越南。从 16 世纪中叶起,葡萄牙、荷兰等殖民者相继侵入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