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的发展及其阶段

当拜占庭在政治上脱离罗马之后,封建主义就立刻开始发展了。帝国在5 世纪时就已存在拥有大量财产和许多特权的元老阶层。这个阶层可以免纳城市赋税,可以不受各省地方官员的审判。5 世纪下半期时,拜占庭的大土地所有制日益增长,地主们甚至还设置了由奴隶和“蛮族”充任的私人卫队“寄食人”。5 世纪末期,皇帝阿那斯塔修斯(公元 491—518 年)把小土地

所有者的收税权转交给包税人,从而更巩固了贵族的经济地位。7 至 11 世纪是封建主义因素不断发展并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期。拜占庭的封建制度是帝国早期的封建因素和斯拉夫人农村公社制度结合的产物。

庇护制是建立封建依附关系的形式之一,它在后期罗马帝国时期就已存在。经济上贫苦无靠的农民,为逃避帝国的赋税压迫和官吏的侵夺,有的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和人身交给有权势的人以求庇护。因而土地所有权转到权势者手中,农民自己再领回土地耕种,但必须向自己的庇护人缴纳实物代役租或货币代役租。随着赋税不断加重,农民的依附程度日益加剧,最终沦为农奴。

由于越来越多的乡村归属大地主私人统治,帝国面临丧失自己臣民的威胁。所以在 4 世纪时(368 年),罗马帝国就已颁布法规禁止庇护制的发展, 如果违反禁令,庇护人必须缴纳 25 磅黄金作为罚款,并把农民还给从前的庇

护人。后来,拜占庭政府一再重申这些禁令,并根据 368 年的法律,凡是寻求庇护的人以及“庇护”农民的人都必须缴纳巨额罚金,但庇护制仍在日益广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同时,帝国政府出于国库方面和政治方面的理由,事实上却和庇护制妥协,它甚至还企图利用大地主的威势和他们对依附农民的统治来及时征集租税。例如,帝国政府在 415 年就已承认 397 年以前所产生的庇护关系是合法的,同时庇护人应负责及时上缴向依附于他们的居民征收的税款。

庇护制在 6 世纪时继续发展着,一切想禁止它的企图都无济于事,况且

政府的政策也显得极端矛盾。由于查士丁尼在 535 年和 556 年的法令责成各省执政者用自己的财产负责征集租税,因此他实际上加速了庇护制的发展。在 7 至 8 世纪内,正当拜占庭帝国东方各省已被阿拉伯人侵占的时候,

拜占庭的欧洲各行省的斯拉夫化过程正日益加紧地进行着,斯拉夫人的移民甚至扩展到了小亚细亚。查士丁尼二世(公元 685—711 年)时为补充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劳力不足,用强制手段将斯拉夫人大量迁移到小亚细亚和其他地区。8 世纪时,拜占庭继续推行利用斯拉夫人的国内移民政策,在 762 年移到小亚细亚的斯拉夫人就达 202000 人之多,数量众多的斯拉夫移民改变了拜占庭帝国的民族构成,并且斯拉夫人带来了农村公社,使帝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8 世纪前期形成的“农业法”反映了这一变化。当时农村公社广泛存在,耕地归公社自由农民占有,份地要定期轮换,使用权受到公社保护,作物收割后,休耕地要暂时收回作为公共牧场。其它如森林、草地、牧场则为公共所有。“农业法”也表明自由农民已开始分化,有的农民因无力耕种而放弃份地,有的农民则租种别人的份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部分收获物,成为分成制佃农或“什一租户”。至于富裕农民,不仅拥有牲畜和劳动工具,而且拥有奴隶。公社保护私人财产,盗窃或损害他人财物要受惩罚。由于自由农民数目大量增加,个体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制加强,使隶农也发生相应的变化。7 世纪以后,帝国政府不再以法律形式将隶农束缚在土地上, 从而使隶农获得一定的自由,处境得到一些改善。奴隶制的大领地大部分趋于衰落,奴隶制已经不是基本的剥削方式。同时由于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特别是个体劳动和私人占有的出现,使公社的财产分化和阶级分化成为不可避免,因此公社制度的瓦解只是时间的问题了。斯拉夫人的入侵及其在拜占庭地区的移民,带来了种族构成和土地关系方面的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增加了拜占庭的生命力,成了封建主义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出发点。但在巴尔干半岛

和在其他地方巩固起来的农村公社在一段时间内曾抵抗了封建贵族,保护了农民的自由,制止了农奴制度在拜占庭的扩张。不过它的抵抗只是暂时的。前述 8 世纪时的“破坏圣像运动”,实质上是教会和军事封建主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这一运动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以军事贵族为代表的封建势力更加强大,村社农民更快地沦为依附农民或农奴。

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公元 867—1056 年),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迅速发

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没落。从 6 世纪时,拜占庭的全体居民就已必须纳税。政府从工商业、专利事业和买卖官职中得到大笔收入,但主要收入来源是各种捐税。沉重的捐税和劳役促使农民破产,教俗封建主则依仗权势侵占公社附属地和农民份地,并迫使破产农民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到 10 世纪,拜占庭的大地产迅速增多,小领地不断减少,一个新的贵族阶级已在农村形成,他们不仅购买和吞并私有地,而且购买和侵吞屯田兵土地,把屯田兵也变成农奴。这个新贵族阶级在 10 至 11 世纪之间成为统治阶级的基本集团。

10 世纪时,拜占庭的封建化进入了决定性的阶段,这一时期,拜占庭乡村居民的社会等级完全确定了。农民处境困难,生活极端贫困,国家用连环保的办法迫使他们及时缴纳租税,而封建贵族则用残酷的办法剥夺他们的土地,把他们变为农奴。10 世纪农民农奴化范围十分广泛。无数佃垦农,也就是依附农民住在地主贵族的土地上,领佃主人的份地,而为地主服封建义务。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自由公社社员的地位更加困苦,因为代役租和其他的赋役夺走了佃垦农的大部分劳动和生产物。

自由农民的破产,屯田兵制的破坏,固有地的减少,使皇帝们感到了大地产的威胁和税源兵源减少的危机。因此从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时期(公元 920—944 年)开始,历代皇帝反复颁布立法,保护小土地所有者,削弱“有势力”者。

922 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禁止“有势力”的

封建贵族以任何方式(赠送、购买或租赁)攫取农民的土地,并把近 30 年来征用的屯兵的军人土地还给屯兵,同时让农民享有购买地产的优先权。

但封建贵族们却乘着 928 年的歉收和饥荒的机会,在高利贷条件下更大

规模地收买了农民的土地。所以在 934 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在第二个法令中命令贵族们把从饥荒年度起购自农民的土地按原价还给农民。但农民土地仍被剥夺,自由农破产问题仍十分严重,所以君士坦丁七世(945—959 年) 不得不在自己的新法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宣布屯田兵的土地是不能转让的,并规定凡把屯兵变为农奴(佃垦农)和攫取他们土地者一律课以巨额罚金。当小亚细亚“有势力”者的代表之一尼斯福鲁斯·福卡斯取得政权时, 他就废除了原先被承认的农民和屯兵优先购买贵族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在他统治期间,贵族胡作非为的行为特别猖獗。

976 年,瓦西里二世(公元 976—1025 年)即位后,于 996 年颁布了反

对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面立法,勒令大贵族将 922 年以后吞并的土地归还原主,并把征税权交给地方领主,而不再由农村公社承担,这表明农村公社已完全瓦解,农村的封建军事贵族领地业已形成。后来,在 1001—1002 年之间公布了所谓“担保”法,责成大贵族对贫苦农民的欠税负责。皇帝的措施无疑巩固了拜占庭乡村中的农奴制度。同时,瓦西里二世为了讨好僧侣,在 998 年废除了尼斯福鲁斯·福卡斯曾经颁布的一些法令(这些法令的目的在于限

制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增长,它们禁止建立新寺院,禁止把土地转与现存寺院或赠送给大主教、主教和济贫院)。教会人士和僧侣现在可以放肆扩展自己的领地了。

由此可见,这些皇帝的限制性措施都是不够彻底、不够坚决的,它们遭到大贵族和官员的激烈反对,所以并未产生应有的后果。

11 世纪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科穆宁王朝(公元 1081—1185 年)实行了普洛尼亚制度(即监领地制),也称“恩准制”,类似西方的采邑制。政府将国家土地和农村公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监领,接受监领地者, 有权享受自己领地上的税收和租税,对领地上的农民(巴力克)享有支配权。监领地可终身享用,死后归还王室。“巴力克”领有世袭份地,必须向监领人纳税、服劳役,并且丧失人身自由。 11 世纪末,拜占庭的自由农民大多数沦为农奴,封建关系最终确立。由于监领人只是终身占有这块土地,所以他们拼命从依附农民身上榨取油水,而不考虑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