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与中国:封建经济的两种形态

在中世纪时期,即 5 至 17 世纪上半期,西欧和中国都有过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形态。但无论是封建经济形态的形成过程,还是表现特征,二者都有着重大差别。

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的成长过程是艰难曲折的。3 至 4 世纪的时候,封建经济的一些因素开始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一些地区稀疏地出现,然而,这种

稀疏出现的封建经济因素并没有能够在罗马帝国的旧制度下成长起来。直到尚处于氏族公社阶段的日尔曼各部落在 5 世纪推翻西罗马帝国时,西欧的封建时代才真正拉开了帷幕。这种变化的到来是因为日尔曼各部落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后,它们既不能把被征服者吸收到自己的氏族中来,又不能用自己落后的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但它们在继承西罗马帝国的统治时,不能继承原有的社会矛盾,它们必须用一个新型的统治机构来代替旧的统治机构。于是, 封建主义便从日尔曼原始的军事组织中成长起来。因为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需要,要求增大军事首领的权力。这样,军事采邑制应运而生,军事首领便自然而然地向封建领主转化。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包括法兰克人在内的日尔曼各部落当时还处于氏族公社阶段,这种转化的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从 5 世纪末开始一直

延续到 9 世纪,在有些地区甚至延续到 12 世纪。因此,西欧封建时代的到来,

并不意味着封建经济形态的确立。封建经济形态的最早确立应该是 9 世纪的事情。与西欧相比,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确立要早得多。按通行的观点,早在公元前 5 世纪末,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封建经济形态。这是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以致封建土地私有制最终代替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结果。相应地, 封建土地的租佃关系及实物地租代替了井田制和劳役地租。因此,当世界进入中世纪的时候,中国的封建经济已经存在了近 1000 年,并开始了进一步的发展阶段。

西欧的封建经济形态以庄园经济为最基本内容。这是因为封建庄园是在土地的层层封受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土地的封受关系及与此相应的等级制度乃是西欧一切封建关系和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在庄园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又存在另一种独立的经济体系——城市经济。它之所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体系,是与中世纪城市的性质和作用密切相关。因为这种城市是在封建王权统治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和自治的城市,其居民都是具有“市民权”的基本上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的特权市民。因此,这种城市充满自由的空气,能置身于封建王权统治的干涉和管制之外。由于城市所具有的这种性质,使中世纪西欧的手工业和商业呈现出自己固有的特点。它们与封建王权并不发生多少联系,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手工业者阶层和商人阶层。他们的生产生活不受封建政权或地方封建主的管制,他们通过行会组织来管理自己的事务,每一个市民都是一定行会的成员或准成员,城市实际上是由行会组成的。

庄园经济和城市经济虽然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其性质和特征却又极为相似。每一个庄园都是一个独立的,同时又是孤立的经济单位,人们的经济生活都是在庄园之内得到满足,生产与消费间的距离不大。因此, 每个庄园的经济生活都是地方性的,是一种地区经济。城市虽是手工业和商业中心,但都是控制在城市的商人公会和手工业行会之手的小型手工业或商业;商人与顾主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几乎都是固定的。所以, 不论是商业还是手工业,市场都是非常狭小的;商品的购买者都是本城中的市民,并且,这种市民都是特权市民,如果不能获得市民权,就不能在这个城市中定居和营业。因此,城市经济也是一种地方性经济或者说是地区经济, 同样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是整个封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庄园经济和城市经济的这种独立性和相似性质,使西欧封建经济的形态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当然,这种二元经济结构不是完全封闭的。由于广大封建主的奢侈消费需要从外界获得地方经济无法提供的许多消费

品,由于独立商人阶层的存在,使得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既有需要,也有可能。于是,除城市商业之外,地区贸易乃至国际贸易逐渐成为中世纪西欧经济的重要内容。

中世纪时期,中国封建经济的基本形态始终是以小农制经济为核心。所谓小农制经济,是小土地经营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在中世纪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土地占有和土地经营总是存在一种相反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的存在使小土地经营成为一种必然。其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通过社会周期性的震荡,使土地得以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于封建政府之手,或是通过土地兼并使土地集中到大地主手中。另一方面,无论土地如何集中,土地的经营总是趋向分散化。这种趋势的存在,在隋和唐朝前期主要是政府推行“计口授田”制度和人口不断增加的结果。在此后的时间里,则与土地占有和土地经营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一方面,由于种种偶然和必然的原因,土地总是处于不断分割、转让或出卖状态之中。所谓偶然原因,是指土地占有者因各种偶然遭遇而没落、破产,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丧失原有的地产。所谓必然原因,是指多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 这种制度总是要使土地趋于分散。另一方面,中国的土地经营者主要是佃农和自耕农。对于佃农来说,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巨大的自然风险以及极端残酷的剥削,使他们既无力量也不敢佃耕大片土地。自耕农也往往缺乏足够的资力来扩大自己的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土地兼并总是造成大量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破产农民的存在;这使佃农在佃耕土地时总是存在激烈竞争,土地占有者因此得以对佃农进行最大限度的榨取。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土地往往比雇佣破产农民进行直接经营更为有利。因为这样既可以节省大笔管理费用,又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更何况在商品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大规模的经营,必然会面临产品销售的困难。

小土地经营再加沉重的封建负担,使广大农民生活极端艰难。为了维持生活,他们不能不自己动手生产自己所需的手工业品,特别是纺织品。这样, 男耕女织的小农制经济便成了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最大特色。正是小土地经营的必然性和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小农制经济得以长期存在。这种小农制经济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中国历史的面貌和发展方向,成为中世纪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

小农制经济之外,在中国的封建经济形态中,也还包含除家庭手工业之外的相对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但这种手工业和商业与西欧相比,也有显著差别。在中世纪,中国的城市与西欧的城市相比,在性质和作用上是完全不同的。它不是封建王权之外的独立和自治的城市,而是封建统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大小不等的城市,都是大小不等的行政中心或防御地点。因此,城市与农村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农村为城市所统治。这样,城市当然只能是根据封建统治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而不可能适应手工业和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这样的城市中,手工业和商业不可能独立存在。独立的手工业者阶层和商人阶层也是不存在的,他们的存在必须以不威胁封建统治为前提,不得不接受封建统治者的监督和管制。因此,那种体现独立和自治的行会制度不可能产生和存在。尽管中国也有按行业形成的组织,但在起源、性质和作用上都与西欧行会完全不同。它是封建统治者对手工业和商业进行管制的产物。为了管制的方便,唐代统治者往往强制手工业者和商人依职业聚居经营。中国的“行”正是在此

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从性质来说,它必然是手工业者、商人与封建政府之间的中间组织。封建政府正是利用它来对各个行业进行控制,使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与“礼法”或“王制”相抵触。不可否认,手工业者和商人有时也利用它应付官府的过度需索,维护同业利益。因此,一定意义上“行”在官府和手工业者与商人之间起着调节器作用。

不同的经济形态往往决定着不同的社会发展进程。由于中世纪时期西欧和中国的封建经济形态有着显著的差别,其社会发展进程也必然呈现不同的特点。在西欧,城市置身于封建王权统治之外,手工业和商业享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当行会制度因生产力发展和市场扩大而走向瓦解的时候,手工业和商业便得以按自身的规律走上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道路,并把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的手工业者和农民转化为雇佣工人,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彻底的变化。在中国,由于手工业和商业始终处于专制政权的控制之下, 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些因素,尽管有可能在没有行会制度束缚下的手工业生产中产生萌芽,却不可能壮大到足以引起革命性变化的程度。另一方面,小土地经营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小农制经济的长期存在,使广大自耕农和佃农总是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无法成为真正的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的封建统治阶层又由于封建政府实行的土贡制度、官手工业制度等而得到大部分的消费品。再加对外贸易被官府严密控制,商人们无法开拓海外市场。所有这些,都使手工业和商业因为缺乏赖以支持的外部市场条件而无法向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前进一步,大量因土地兼并而破产的农民也因此无法转化为雇佣工人。为此,整个社会长时期踏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