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与银行业的发展

在商业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与此密切相关的西欧的商业信用制度也逐渐形成和完善。10 世纪以前,正规意义的商业信用是不存在的,只有教会经营一些放债活动,特别是在灾荒年月,寺院往往向封建领主借支必要的款项,而借款人则拿土地作为抵押以保证债务的清偿。如抵押土地上的收入用来抵偿本金,便叫“活押”;如抵押土地上的收入虽归拥有债权的寺院所有,但并不减少本金,便叫做“死押”。然而,无论哪种情形,原借出的货币本身是不计算利息的,所有贷款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消费。真正的商业信用起源于何时,目前还缺乏足够的材料加以说明。但在 11 世纪时,已有

一些商人经营货币资本。在商业与贸易较发达的意大利则早在 10 世纪时就出现了货币信用的证明。那时,威尼斯人已经在航海业方面进行投资。当热那亚和比萨开始从事航运的时候,若干贵族与市民也把资本投入海上的冒险。为了分散投资的风险,人们还往往同时对若干船舶进行投资。12 世纪时,货币借贷在意大利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有一定的地位。贷款人往往以借款人在海外所需要的资本总额贷给借款人,而从营业的利润中取得一定的报酬。这种借贷的回报率是比较高的,通常都占利润总额的 3/4。海上保险是借贷之外在 12 世纪出现的又一项重要的商业信用。保险事业的最初发展,似乎也应归功于意大利人。通过他们,保险事业逐渐从海上的交易扩大到一般的金融事业中。与此同时,商业信用从此开始在陆上贸易中发展起来。在意大利, 商业信用几乎通行于所有的发达商业城市。在法兰西香槟集市的交易中,商业信用也已经占有重要地位。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这时还出现了一种债务证券,它由公证人所书写。在佛兰德尔也有类似的证券,由市政书吏所书写。这种债务证券已具有票据色彩,后来的汇票正是由它发展而来。12 世纪时, 商业信用在英格兰也开始发展起来,不少商人在进行羊毛、香料、酒、呢绒

等商品的批发交易时,有时采用预先付款定购的方式进行预期的交易。不过, 这一时期的商业信用在西欧各国中并不是完全相同。莱茵河右岸德意志的商业信用发展比起佛兰德尔和意大利来,就要逊色得多。其总的活动范围也局限于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即西以大西洋沿岸,东以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海岸为界。此外,这时的商业信用也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其影响力也超不出商业和国际贸易领域。

银行业可能从 12 世纪中期开始兴起。最初的一批从事类似银行业的人, 有一部分是银钱兑换人的后裔。银钱兑换人的出现是随着查理曼帝国的分裂、诸侯势力的成长而产生的货币复杂化的结果,由来已久。他们的职业是较自由的,没有受到太多的约束,因此,很快地发财致富。另一部分则是大商人。最初的银行家,一般说来,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放款对象主要是国王、诸侯、贵族乃至教会。债务的偿还通常以一年为期,并有担保人。保人往往是有钱的市民,有时是显贵。债务人的不动产往往成为借款保证。城市也常常举债,数目有大有小。放款几乎是那时唯一的银行业务。放款人借出的每一笔钱都有一笔报酬,是按一定的利率结算的。当然,借款所包含的危险程度,也影响利率的高低。在早期的银行业中,如同在其它的商业信用活动中一样,意大利人同样占有最主要的地位。从 13 世纪末期开始,意大利人垄断了阿尔卑斯山以北的银行业务。法兰西与英格兰的国王、地方诸侯、主教、寺院住持、城市都是他们的国际顾客。教皇也利用他们来经营自己所握有的巨大财富。事实上,意大利人管理着全欧洲的财政。国王召请他们参加会议,把造币所委托给他们,委托他们征收各种税收。他们在许多城市中包收土货税。各处的诸侯授权他们设立放款组织。此外,西欧各地的犹太人和散居于法国南部各地及尼德兰的加禾人在早期银行业中也一度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诸侯与城市的授权下,他们在各地建立“放款所”,主要从事典当业,以物品抵押为条件放款取息。直到意大利人在西欧各地居于垄断地位后, 他们的地位才显著地下降了。银行业发展起来后,早先的兑换商仍然保持一席之地。他们的经营活动逐步和发展起来的银行业趋向一致。货币兑换是一种赚钱的事业。经营货币兑换的权力必须得到诸侯的批准,而诸侯们只是在取得租金的条件下,才准许少数人从事这种经营。因此,获有经营特许权的人,就享有半官方的身份,贵重金属的交易权保留给他们。除了交易的佣金外,显然他们还获得丰厚的利润。后来,他们又接受人们的委托,替人保管款项。这项业务同样是要收取费用的。他们也时常充当付款的代理人。中世纪早期曾充当不规范的信贷活动的教会机构,在 13 世纪初期以后,则基本上停止了放款的活动,因为它们既不能规避高利贷的禁令,也缺乏足够的资金。只有圣堂武士团,由于它们与基督教东方的关系,在 13 世纪中期开始,成了一个真正的金融力量。

早期银行业在西欧各地的发展,既不平衡,也不普遍。从 16 世纪开始, 私人从事银行业才逐步增多起来。在英国,17 世纪的头 10 年,仅出现几个“公证人”。他们在一些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作经纪人。至 30 年代,此类“公

证人”至少有 30 多个,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存款并向人放款。除银行业发展较早的意大利、佛兰德尔等地之外,其余各地大抵和英国相类似。此外, 无论是 14 世纪前后的私人放款组织,还是 17 世纪的私人“银行”,都是不稳定的,他们不时遭到破产的厄运,使存款人受到损失。其原因,或者是从事银行业的商人因作冒险生意而失败,或者是大量向政府放款,因政府无法

偿还而宣告破产。

15 世纪以后,“公立银行”在意大利开始产生和发展。称“Monti Di Pieta”。最早的“公立银行”出现于 1462 年。1509 年左右,意大利有此类“银行”89 家。这类“银行”的利率较低,意在抑制私人借贷的重利盘剥。这类“银行”是由市政当局审查批准、监督和担保的银行,不准存款者透支, 因此,不太受生意人欢迎。除意大利外,这类“银行”在其它西欧国家比较少见。由于这类“银行”设立的目的是抑制私人借贷,主要面向穷人而不是工商业者,存款者的透支行为又受到禁止,因此,还不能看成是正规的“公立银行”。1575 年以后,由于许多私人“银行”经常破产或陷于严重困境, 许多政府开始扶植建立起较为正规的“公立银行”。第一个较为正规的“公立银行”是 1584 年 6 月由威尼斯参议院授权建立,并于 1587 年 4 月开业的里阿尔托银行。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和支付存款,为存款户进行转帐,为顾客开发汇票。这类银行很快在意大利的其它城市中出现,并且都立即变成信用贸易的重要中心。1609 年,阿姆斯特丹的汇兑银行开业。它的业务除了和里阿尔托银行相似的内容外,还被准许兑换货币、买进金银和外国铸币、铸造法定货币。这样,它就成为一个可靠地为商业界融通资金的存款银行和有效率的清算中心。它已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此后,类似的银行很快地在西欧其它城市如汉堡、纽伦堡、鹿特丹、斯德哥尔摩等地先后建立起来。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货币存量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流通和支付的需要。因此,在商业信用和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各种信用工具和手段也逐步发展起来。早在 14 世纪,汇票已经出现,这是信用工具发展史上的重要一步。汇票的流通解决了商人向另一地债权人付款的困难,又给予了这个商人一定时期的信用,从而大大便利了地区之间贸易的发展。但是,汇票变为可转让的信用票据,还比较晚。在英国,这种发展一直到 17 世纪中期才实现。在尼德兰要早一些,16 世纪 70 年代,汇票的转让已非常普遍。支票制度在 14 世纪中期的意大利已经出现。所谓支票制度,即由存款人向银行签发支票要银行付款给第三者。1570 年前后,支票制度在意大利盛行起来。后来, 支票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由意大利传播到西欧其它地区。英国应用支票则自17 世纪 60 年代开始。在英国和尼德兰,还实行一种本票,即向贷款人签发

一张简单的本票,允许在某一日期偿还某个数额的款项。早在 15 世纪,英国

商人就经常签发本票给债权人,用以清偿某一笔债务。在 16 世纪时,这种信用票据在尼德兰各城市也已经流行起来。以后,阿姆斯特丹和威尼斯的汇兑银行都向荐款人发行本票,据此存款人可随时将其存款或其一部分兑成现金。票据贴现是信用手段的又一重要进步,即将信用票据在未到期前以比面额较低的数额出售给第三者。在尼德兰,1536 年就出现了贴现的个别例子, 但普遍的实行则在 1550 年以后。这种贴现 1576 年左右传到奥格斯堡,1602 年左右传到汉堡,以后又陆续传到西欧的其它商业中心。

清算制度是与商贸发展密切相关的又一项重要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出现在 12 世纪 90 年代的大香槟集市,以后传播到里昂、安特卫普、法兰克福和意大利北部城市的商业集市上。这种制度使商人们参加集市时可以不带现金,而用信用购货。他们只须在也来参加集市的放款组织的帐上记下这笔帐; 集市过后,各个放款组织把各个顾客的债权债务加总,其差额才用现金支付。14 世纪以后,更发展为用汇票支付。当然,这种清算业务仅占每个集市上一部分的贸易,而不可能是贸易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