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土地制度
西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周承商制,西周早期的土地公有制继续发展,到中期以后则开始走向衰落。
西周的土地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全国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国王,这就是中国古代《诗经·小雅·北山》中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描述的情况。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有功的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是他们只能享用,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周初的土地不得私相授受或买卖。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干。井田制就是以纵横的灌溉渠道和道路分割成的方块田地,由周王赐给诸侯或百官。西周的井田制承袭于商代的土地国有制而有所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准确的亩制和比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统,是井田制的完备形态。土地的丈量以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 是井田的基本单位。各地井田中间开挖的灌溉系统,称为遂、沟、洫、浍、川;与此相应的道路系统,则称为径、畛、涂、道、路。天子赐给诸侯和王公贵族的田地,称为采田和邑田,合称采邑。作为采邑的田地就是一种俸禄, 亦即属于按官爵赏赐的可以终身享用的田地,后来逐渐演变为在子继父官的情况下也同时继承了采邑。
西周初年对诸侯的分封,既是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措施,也是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再分配。在分封土地时,除了将殷、周原有的耕地分给诸侯,还包括了大量未经开垦的荒地及山林草原。另外,还将周人的势力尚未达到或尚未有效控制的边远地区,也统统分给了臣下。征服外部落时掠夺的土地和资源也先后作为赏赐分给诸侯。这样,形式上虽然没有破坏殷商的土地组织形态,土地从名义上仍为周王所有,实际上从分封之日起,天子已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天下土地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和贵族在各自的统辖范围内越来越多、越来越公开地将土地吞并为私有。公田和私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并存的,在私田不断增加、拥有私田的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耕作者在公田上的劳动到后来只是为了更多换取私田上的收获,从而导致公田逐渐荒芜,私田则不断提高产量。到了西周晚期,井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了。
西周土地制度的变革,是随着交换的扩大而逐步演变的。许多文献和青铜器铭文确凿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1975 年,在陕西岐山县宗周故地董家
村出土的窖藏铜器,其中 3 件卫器铭文记载了西周中期土地交易的情况。卫盉铭文记述了裘卫以玉璋等财物换取矩伯的田地;卫鼎铭文记述了裘卫与厉两个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另一件卫鼎则记载周恭王九年(约公元前 10 世纪)裘卫以一辆带全套装饰和附件的好车,加上其它物品,换取贵族颜陈一片林地的过程。
由于土地可以进行私人交易,土地私有化进程迅速加快,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度就必然要解体了。文献表明:土地的私人交易有的是以田易田,有的是以物易田,还有的是在诉讼中以土地作为抵押或赔偿。田地也可以和车马、皮毛、布帛、食物、牲畜、珠玉、粮谷等各种东西一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拥有土地,就意味着可以拥有其它财富。根据西周的商业制度、货币制度的情况看,可以说土地交易与当时普遍存在的商品交易一样,实质上就是土地的买卖。
从铜器铭文中还可以看到,西周中期以后的土地交易是受到国家承认并保护的。散氏盘等一些铜器铭文记载,只要双方田主自愿,就可以私下协商交易土地,再找个证人书写契约,立下誓言,即可做成买卖。在这种土地交易中,只有证人参与,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涉,也完全不必请示王室和方国诸侯。这说明当时土地买卖的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已经合法化,即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西周中期起,土地私有制已经逐渐成为土地制度的主要成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