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王国时期的经济制度
古王国时期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一样,都是奴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踞于王权之巅的法老(国王)视国家为其私有财产,贵族的财产与神庙的财产也常由法老的赏赐来决定。政府高级官员和神庙的祭司组成了统治阶级的上层,都是奴婢成群、农庄遍布全国的大奴隶主、农庄主;社会的中层是由中小官吏、下层祭司、书吏、管家、建筑师、医生、中下级军官和一些有特殊技能的匠师组成,他们可以从奴隶主那里领取津贴,有自己的家庭和部分财产,包括少量土地、房屋、牲畜等;构成社会底层的是大量农民、手工业者和奴隶,其中奴隶处于最底层。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或被抢掠的外族人,其中战俘的数量最多,比如第四王朝的第一个法老斯涅弗鲁,在一次战争中曾俘获 7000 多名南方努比亚人,这些被俘者在当时的铭文中是和牲畜一起并列计算的,显然都充作了奴隶。埃及古代经济生产中创造的大量财富,主要出自奴隶的双手。
古王国时期,全国的土地名义上归法老所有,从氏族公社因袭而来的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已受到国王或国家的控制,实际上神庙和贵族的私有土地已迅速发展起来,原属氏族公有的土地已逐渐成为贵族的私有财产。虽然法老每两年都要对全国土地进行一次大清查,以体现他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 但这种普查也意味着国家对各地的神庙、贵族和其他中小奴隶主对私有土地实际控制的法律承认,现存的历史文献记载了许多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因此,古王国时期法老拥有全国土地的概念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是混合存在的,而且私有土地的数量在日益增加。
大奴隶主梅腾,父亲是一位法官和书吏,梅腾继承了父亲遗留的财产“人和小牲畜”,他自己则从食品仓库的首席书吏、财产监督逐渐升迁为所有王家亚麻业的监督和一些州府的首长。在此期间,第四王朝的法老不断赐予他土地、奴隶、房屋、果园等等财产,其中仅一座葡萄园就占据了 2000 斯塔特土地,国有土地就这样变成了私人的财产。
古王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仅是国家利用国有的名义向农民索取类似地租的重赋和摊派各种劳役的制度。当时的国有土地是从氏族公社的公有土地按传统因袭而来的,由土地上的农民世代耕种而形成实际占有,这些农民在史料上称之为“尼苏提乌”,意为“国王之民”。尼苏提乌的土地名属国有, 实际上也是可以部分买卖的;还有许多土地完全属于私有财产,分别为法老、王室成员、神庙、贵族或其他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所占有。法老是全国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归他所有的农庄遍布尼罗河两岸肥沃的土地。神庙和贵族除了从法老的赏赐中得到土地外,也从尼苏提乌手中以各种手段得到土地。在神庙和贵族的农庄中,主要依靠奴隶来劳动,也有一些丧失了土地而沦为佃户或农奴的人,称为“麦尔特”。很显然,麦尔特的身份是比尼苏提乌更卑贱的,是一种备受压榨的依附劳动者,他们也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与
奴隶的地位差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