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土地制度
在夏代,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度还没有完全解体。到了商代,这种土地制度转化成以商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度。
商朝的土地归王所有,一部分土地由商王分赐给其他奴隶主作“封邑”, 供臣下享用。商王自己直接掌握着许多土地做为王室的田庄,役使大批奴隶, 并征发很多平民从事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农业生产中采用的制度是井田制。井田即由比较规整的沟洫灌溉系统把土地大体划分成方块田,在甲骨卜辞中刻写成田、■、■、■等形。这些象形字是当时井田制的客观反映。井田中的每一块都代表着一定的面积,是便于管理奴隶在田间耕作的基本单位。由于灌溉技术的发展,井田制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也利于抛荒休耕的管理。
在商王的最高权力统治下,井田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之间分配,奴隶和土地都是奴隶主个人的财富。在甲骨卜辞中,留下了不少从商王到各级贵族、王室小臣乃至贵族妇女监督奴隶大众耕作的记录。以商王为首的贵族集团, 还不断驱使奴隶大众到荒僻的地方开垦土地,扩大井田的面积,增加他们无偿占有的农作物的产量。
由于商朝的疆域十分辽阔,实际上商王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全国的土地和山林川泽,一些邦国所占有的土地也并非皆为商王所授。商王仅是土地所有者在权力上的象征。在各个方国内,邦伯、师长、百执事等驱使奴隶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的俘虏,卜辞中屡见获人、获众、获羌、执讯的记载;也有部分奴隶是自由民破产或交换得到的。
自商代开始,民与众就是奴隶和下层劳动者的同义语。《尚书·盘庚》中有“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汝其作我畜民”的记载。这些奴隶,可以被奴隶主任意打骂、买卖甚至杀戮,甲骨文中有大量杀戮奴隶以及用奴隶作人殉的记录,各地的考古发现也确凿地证明了这一史实。因为奴隶同牲畜、生产工具一样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杀死也不算犯罪,所以建立在奴隶与奴隶主互相对立这种人身关系上的生产方式,必然是对奴隶的监督劳动。这种监督劳动在商代达到了最高峰。
人殉制度下杀害的奴隶数量很大,甚至动辄数十、数百,显示出商王朝的统治集团对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奴隶并不重视。这与农业生产中抛荒休耕方法及许多地区仍旧实行放火烧荒的落后生产方式有密切关系,这种生产方式对农业劳动力的需要是有限的。
商代的平民也有自己少量的土地,是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们在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经济环境中生活,节衣缩食,辛勤劳动,在艰难中勉强度日。这些自耕农还利用农闲季节从事一些小规模地手工业劳动, 做一些以物易物的交换以获得生活必需品。平民的土地在奴隶制度下是不稳定的财产,经常在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影响下发生变化。所以,商代由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按照等级占有公田,使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 奴隶劳动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成为商代奴隶制度下形成的土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