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帝对吏治的改革
北魏初年规定,地方官不论其治绩如何,任期都是六年,期满离任。因此,许多官吏对治理民事毫不热心,却竭力追求个人财富。如公孙轨当地方官时,“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魏书·公孙长传附公孙轨传》)。这样的事例在北魏官场中屡见不鲜。有一次,孝文帝问臣下高祐:怎样才能使盗贼平息呢?高祐回答:盗贼,也是人。如果地方官很称职,治化有方, 就不会再有了。孝文帝听了深以为然。这可见孝文帝对吏治问题的重 视。为了整顿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北魏统治者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俸禄制。公元 484 年,魏颁布法令,正式规定“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之禄。”俸禄之外,贪污满一匹者处死。二是对地方官任期长短不做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治绩而定,好则留,不好则去。这样一来,官吏治绩好坏与仕途升迁联系起来了,使他们在盘剥人民时不能不有所考虑。
吏治的改革,是北魏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如实行得好,就可刷新政治, 缓和阶级矛盾;同时也为以后各项改革的进行打下基础,意义是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