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
宗法理论的核心——孝悌成为刑罚的原则,违反孝悌可以科罪,不孝即犯法。三国时魏甘露五年(260)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晋律:“子不孝父母,子弃市。”不听父母的教导,则以斗讼罪处刑。南朝律令规定子弟不听父母之训,敬恭有亏,父母可杀之(《宋书·何承天传》)。刘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咒骂母亲黄氏,黄氏忿恨自杀, 结果判张江陵枭首,吴氏弃市,免死补治。又有民唐赐因饮酒得病,吐二十余虫而死。其妻张氏遵唐赐遗嘱剖腹检查,郡县法官认为张氏忍行刳剖,属伤夫罪,而唐赐子不禁止母亲剖父尸,属不孝,结果,判唐赐子弃市,张氏五岁刑。北朝初律令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太和十一年又加至死刑。违反孝悌作为犯法科罪,但若为了孝悌而犯法,则可以原有,北魏永平五年(512) 冀州民费羊皮因家贫无以葬母,卖女为婢,依律卖子一岁刑,但宣武帝认为费羊皮是为了葬母,孝性可嘉,不但免刑,还令官府出钱赎回其女。这一时期,为报父仇、母仇、夫仇而杀人犯法的,多得到赦有。孝悌不仅表现在父母有生之年,在父母死后的服丧期也不能有非礼的行为。三国时许嘉因父死停灵期间修道路,成不敬罪,被处鞭刑(《太平御览·刑法》十五引《汝南先贤传》)。晋时,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颜含居叔父丧而嫁女;梁龛当除妇服而请客奏伎,皆被刘隗弹劾科罪,甚至连周f 等三十人因参加梁龛的宴席而被“夺俸一月”。居父母丧不能继续出仕。晋时丘仲李遭母丧,起摄职, 被除名。北魏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 刑。”(《魏书·礼志》) 偏将军龙虎丧父,守丧二十七个月,因其中碰上一个闰月,龙虎将闰月算在内,满二十七个月便回府请求授官,结果被元珍奏居丧不计闰月,依律判龙
虎五岁刑。北魏初,由于战事频繁,往往课征服丧的民役,神龟元年(518) 下令自今以后,民居父母丧,即使有兵马战争也不许请起居丧。
在刑罚上,以尊卑亲疏为等级。魏律,殴兄姐加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 十分重酷。晋律“重奸叔母之令”,犯者弃市,以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北魏律卖子一岁刑,但卖五服年尊长则处死刑。父祖殴杀子孙四岁刑,以刀刃杀五岁刑,但子孙杀父祖则处以( (车裂)刑。此外,刑罚上的家族连坐法,家属代刑法,也都是宗法家族主义在刑罚上的反映。在诉讼法上,允许为亲者隐;在财产法上禁止别籍异财;在婚姻法上,确认家长决婚、族长决婚。整个法律系统都带着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的礼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治;私刑主义也存在。这种现象与门阀体系有关,门阀政治是扩大了的家族法治,血缘是世家大族赖以维持的纽带, 故宗法家族主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