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族刑附)

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似梁仍有斩刑, 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北周死刑为五等: 磐(《唐六典》作磔)、绞、斩、枭、裂。一般说来,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南朝残酷,尤以北周为甚。

除上述死刑方式外,这一时期还存在其他处死方式,如焚尸(见《北齐书·思好传》)、烹(《南史·杜暹传》、《北齐书·后妃纪》)、支解(《北史·崔暹传》)、劍杀(《魏书·昭成子孙列传》)、棒杀(《北史·房超传》)等。这些方式较为残酷,一用于民间私自施行的方法,多用于复仇; 一是源于游牧部落原始的落后方法。也有官方临时采取的措施。如《隋书·刑法志》载,南朝梁元帝时“狱有死囚数千,令棒杀之”。这些方式都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死刑方式。

有人认为考竞也为一种处死方式。《释名》称,考竞为考其情而竞其命, 故为狱死。考竞自汉魏至南北朝皆有,实为刑讯,即考其身而竞其情,因考竞而致死者有之,但并非所有考竞都致死,放不列入。

死刑之重者,又夷其族。汉有夷三族之令。魏“夷三族”不在律令,与汗潴、枭菹一样,用于惩罚谋反大逆的临时法。魏律虽不以夷三族为正条,

但应用颇广。魏时因谋反而被夷三族的有曹爽、丁谧、邓飏、何晏、毕执、李胜、桓范、诸葛诞、毋丘俭,李丰、夏侯玄、张辑、乐敦、刘贤、王凌等

(皆见《魏志》本传)。刘蜀、孙吴也有夷三族之制(见《孙皓传》、《马茂传》、《刘巴传》)。三国时,族刑除加于谋反罪外,也用于严肃法纪。如魏文帝黄初四年(223)诏:“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刘备攻成都,欲得刘巴,传令军中“具有害刘巴者,诛及三族”(《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曹魏初年,族刑诛及已嫁出的女儿。正元年间,毋丘俭伏诛时,子妇荀氏应坐死,族兄荀f 通表魏帝,听义绝离婚,得免。荀氏的女儿毋丘芝亦坐死,时已出嫁为刘子元妻,有孕缓刑。荀氏请求自没为官奴婢以赎女儿之命。主簿程咸上议,认为女儿既嫁,即为异姓之妻,嫁后生儿育女,即为他族之母,父母有罪,迫刑已嫁之女,而夫党有罪,又随夫族受刑,一身二戮,不合理法,于是改律令,族诛不追及已出嫁的女儿。晋沿魏法,泰始律规定“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惠帝年间, 又议族诛不及妇人(孙秀之乱时,解结坐诛族,结女次日出嫁裴氏,因泰始律不追及出嫁女,裴氏要早迎以救其命,但结女愿自留解家随父刑,朝廷因而改律)。永嘉元年(307),东海王越表除三族刑。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废除,建兴三年(315)愍帝勃雍州修复被盗陵掩骼埋■,有犯者,诛及三族。至东晋太宁三年(325)又恢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制, 族诛时只及父子同产男,妇人补奚官为奴婢(梁天监元年定弃市应从坐律)。

北朝族刑应用较广泛。什翼健建国二年(S39)规定:“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神■律改为“诛及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 减小了族诛的范围。北魏族刑有门诛、夷三族、夷五族三等级。五族之刑始于道武帝时,高霸、程固、崔浩等皆遭五族之诛。刘洁、宋爰、贾周等被夷三族。太和五年,诏改“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北齐族诛较少见(唯《祖珽传》载斛律光府参军封士让告光反,被灭族),限于门诛。但由于北朝同籍共产的大户普遍存在,故门诛所牵连的亲属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