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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贸易方式
- 对销贸易的概念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又称反向贸易,一般泛指进出口结合,以出口抵付进口或出口与投资相结合的一类贸易做法。
作为一个概念,对销贸易出现于本世纪 60 年代。60 年代末期,对销贸易的发展是在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当时的苏联、东欧各国缺乏足够外汇支付发展本国经济急需的技术和物资的进口,以及西方国家为取得原材料供应和加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产物。到了 80 年代,南北方以及
南南之间,西方各国之间的对销贸易的发展,则是 80 年代初资本主义周期危机、科技发展带来的对初级产品需求下降,保护贸易抬头,发展中国家深重的债务危险和出口收入剧减,对外支付能力普遍下降带来的结果。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以对销贸易的方式,作为节省外汇、保证进口,突破西方保护主义、推动和扩大出口的手段。有些国家还以法令的形式,对一部分进口强制实行对销贸易。
- 对销贸易的类型
- 回购(Buy—back)。从出口方的角度来看,由出口方先提供机器设备、技术或“交钥匙”项目给进口方,同时承诺分期回购该项设备、技术或项目投产后的产品以抵偿出口方先期出口的价款和利息。如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其他产品抵偿。从进口方来说,应用引进的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推销给出口方以偿还货款和费甩,这叫巨销。这是一笔交易从两种不同角度上的不同称呼。
由于从进口设备、技术或项目到生产出产品,直到偿还全部贷款和利息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所以这类交易必然要涉及中长期信贷,其时间可以是3~5 年以至 20 年不等。
- 互购(Mutual Purchase)。先出口的一方承诺用所得外汇的全部或一部分购买进口一方的商品,至于品名、数量、价格、交货期等,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更多是在以后另行商定。先进口的一方必须用现汇支付货款, 这种做法对先出口方有利。此外,先出口一方所作的购买承诺还可经双方同意转让给第三方执行。互购由于比较灵活,应用最为广泛。
对销互购的双方签订两个合同,即先出口一方签订一个进口合同,货款以现汇支付;先进口方同时签订一个出口合同,货值占第一个进口合同的一定比例,出口后收进现汇。为了保证对销互购的实现,应在这两个合同中列述有相应的约束条款,例如规定互购额占进口合同的具体比例;在支付条款中规定先进口一方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额暂不支付,而等到对方(先出口方) 反向购买先进口方的商品并履行合同后,才由先进口方予以付清。另一方法是规定罚规,未履行合同或未按期付款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罚款。
- 易货(Barter)
在国际贸易中,易货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将进出口结合起来,相互交换各自的商品,从而避免向对方进行货币支付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方式基本上有两种类型:
- 狭义的易货。也称直接易货,即买卖双方各以一种能为对方所接受的货物直接进行交换,两种货物的交货时间相同,价值相等,不用货物支付, 没有外汇的转移,只以单据交换完成交易。有时为了业务方便,也可确定用
双方协商的某一货币来表示清算单位(易货清算单位),作为价值尺度和帐面上结算的符合,但不得流通。在少数情况下,进出口货值有时很难相等, 也可以变通掌握,以外汇支付尾数,结算差额,或用其他货物抵补。
在直接易货方式下,交易方既要保证自己提供的货物符合对方要求,又要保证双方货物价值大致相等,因此很难找到合适的易货对手。这种易货在进出口业务中比较少见。
- 广义的易货。也称为综合易货或一揽子易货。它是指交易双方都承诺购买对方等值的商品,从而将进出口结合在一起的贸易方式。这种方式下双方的交货时间通常有先有后,比直接易货更富有灵活性。具体做法是,交易的一方既可以以一种商品交换对方的一种或几种商品,以对开信用证方式对货款进行逐笔平衡;也可以由双方各以几种商品进行交换,在一定时间内, 对货款进行综合平衡。后一种情况常见于政府间订有记帐协定或支付清算协定的国家问的易货,进口与出口都要以在帐户上记帐、相互冲抵的方式结算。只要交易双方帐面余额未超过一定限度,顺差方就不能要求逆差方支付现汇,结帐时,可将余额不计息转入下一年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弥补。
由于易货方式一般不发生现汇的收讨,可以作为对外支付能力缺乏的国家扩大对外贸易,维持进口的一种手段。我国还常利用易货达到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的目的,从国外获得一些紧缺的重要物资,或向国外推销一些过剩的商品。但易货方式下,当事人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易货伙伴,交易过程也相对复杂,加之记帐易货方式下,逆差方实际上无偿占用了顺差方的资金和外汇,使交易双方都不愿积极向对方提供货物,这些都大大防碍了易货贸易的顺利发展。
- 对销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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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的进口与出口在一定程度上互相结合,从而可减少支付外汇或不支付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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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的一个合同或分开制订两个合同(进口合同和返销合同)进出口双方均可使用一种货物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货币、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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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贸易易具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弊病。对销贸易涉及出口和进口的协调问题,合同商洽和履行期限较长,手续比一般现汇贸易复杂,对急需的设备的引进不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