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技术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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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的基本原理
- 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转让技术的行为。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指出:“技术转让系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也就是说,由于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它可以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又可以以书面表示或凝聚在机器设备之中,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可以是软件技术买卖,也可以是聘用掌握技术的科技人员,或者是买卖含有软件技术的机器设备。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三类:一是工业产权, 如专利权、商标权;二是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三是专有技术或称商业秘密。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就是上述三种知识产权技术的转让或使用权许可。
- 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
纵观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的状况,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技术贸易将出现以下 9 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 世界科技的迅猛发展将使技术贸易额迅速增加。在激烈的竞争和科技高投入的条件下,新技术和新产品层出不穷。据西方经济学家估计,近 30 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比以前几千年还多。而各国企业为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就必须购买更多的先进技术,从而使得技术贸易额迅速增加。据统计,世界技术贸易额平均每 5 年翻一番,1965 年至1990 年的 26 年间世界技术贸易额增加了 78 倍,即由 30.5 亿美元增加到 2300
亿美元。据估计,到本世纪末,全世界技术贸易额将超过 500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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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技术转移正由单向向双向过渡。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科技水平高,技术开发能力强,因而长期以来技术出口贸易一直为发达国家所垄断,技术单向地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的提高,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开始向发达国家转让技术,如亚洲“四小龙”,近年来出口美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就占美国高技术进口的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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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资本、设备、劳务等一揽子买卖将更受欢迎。在现代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转让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如果没有配套的工艺流程和方法,其购买者就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方,不仅技术落后,而且资金缺乏,所以更希望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配套提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服务,以便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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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与资金转移及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交织渗透。由于商品的国际交换,包括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在维系交换双方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某些固有的缺陷,加上国际经济交往形式的增多和日趋复杂,技术转让与其他国际经济交往合作将在更大范围并以各种形式融合渗透。如部分技术供方放弃单纯的技术买卖,将技术作为投资入股或合资办企业的投入要素,以参与技术产出效益的分享作为让渡技术的补偿;部分技术供方在提供技术的同时也提供相应的资金贷款,或者在提供资金贷款的同时限定受方只能购买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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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贸易中的产业贸易将更活跃,比例也将占主导地位。各发达
国家为了争夺市场的制高点,都在积极加大研制高新技术的投入,使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因此,技术拥有者为减少风险,都尽可能快的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并积极从事产业贸易,以使其技术研制的巨额投入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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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贸易在政府间进行的比例逐步增大。由于一些高新技术(如航天技术、卫星发射技术、核能技术等)涉及国家的重要部门和战略利益, 也由于高新技术开发研制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和完整的技术系统保证,单个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技术和经济实力。因此,政府参与或通过政府进行高新技术贸易成为必要,而政府的介入将使高新技术的国际贸易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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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技术贸易的控制和中小企业参与技术转让的能力在增强。由于跨国公司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设备先进,信息灵通,有条件从事大规模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拥有的技术成果多。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提供的新技术占世界新技术的 80%,跨国公司从事的技术贸易占世界技术贸易额的70%以上。另一方面,随着中小企业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他们也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让,而且技术贸易额有不断上升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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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局势有所缓和,发达国家逐渐放宽技术出口限制。长期以来,西方工业国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限制技术和产品出口政策。但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发达国家的技术出口限制趋向放宽。就连一向严格控制技术输出的美国,也采取了放宽技术出口的限制政策。据 1994 年 10 月《Business
Anlerica》称,美国需要领取出口许可的产品价值从 1993 年第 4 季度的 61
亿美元降到 1994 年第 3 季度的 19 亿美元,出口计算机和超大型计算机的标准也放宽了。
9,国际技术贸易的环境日趋改善。具体表现在: (1)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使他们对传统技术的转让表现出极大的热情。(2)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促使技术拥有者愿意把多数成果迅速转让出去。 (3)通信网络和信息手段日趋发达,技术保密不易实现,使技术拥有者更热衷于将技术作为股份,与资金拥有者合作经营产业。(4)为缩小同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改善自己所处的地位,发展中国家也要努力发展科技和引进先进技术。
-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常见问题
- 价格问题。在技术贸易中,转让价格合理与否往往决定着技术转让的成败。而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一般商品相比,其价格的确定有它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加上制约技术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市场供求状况,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的生命周期,技术的转让次数,技术供方的开发成本和期得利润,价格支付方式及技术受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状况等, 因此,要定合理的价格并非易事。
- 技术价格及其构成。技术价格通常是指技术供方(卖方)向技术受方(买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包括:①研制开发成本,指研制开发这项技术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总费用;②转让成本,指发生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或与转让目的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③机会成本,指因转让技术而使供方失去在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投资或销售机会而造成的可能损失;④税金,指技术供方必须依法向税务部门交纳的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税金;⑤利润,指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提取该项技术转让后
产生利润的一部分。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技术开发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供方一般都没有一项技术开发费用的准确和完整的记录,而且供方往往同时开发几种技术,很难分离出某一项技术的开发成本,加上技术商品可以多次转让, 因此技术供方通常把转让成本的全部和研制开发成本、机会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底价。
技术供方在确定技术转让的顶价最高价或称顶价时,应取此项技术的新增利润、竞争对手同类技术的最低价格和受方自我开发成本这三者中的最低者。否则,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对新增利润的提成,各个产业有很大的差异,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在 20% 至 30 %之间,这种做法称力利润分成法
(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orfit),简称 LSLP。
另外,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买方通常并不首先开价,而由供方报价,但买方必须知道将要购买的技术的确实价值,从而确定自己的顶价和底价。
- 技术价格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技术价格的计算和支付方式通常有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两大类。
①现金方式,买方以现金计算和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方式可分为二种: 一次总算支付(Lump-sum Payment)。它是指技术供受双方在洽谈时便
一次算清技术受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并确定一个固定价格,受方按比价一次或分期付清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供方好处较多而对受方弊多利少,因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以限制。
提成支付(Royalty),是指按受方使用转让技术在经济上取得的成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技术价格的一种支付方式。其特点是技术价格随使用技术的经济成果的变动而变动,而且按期连续支付,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可能会超过一次总算支付的价格。对受方来说,这种方式风险较小,且能促进供方更好地传授技术,也不必在合同一生效就先付一笔入门费。
混合支付(Down Payment and Royalty),这是将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它是指技术受方同供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后若干天内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即入门费),以后再按期支付提成费。由于这种方式既可减少一次总算支付可能给受方带来的风险,又可减少全部按提成支付给供方带来的风险,因此,这种方式对双方都较有利。
②非现金方式,除上述现金方式外,还存在两种非现金方式:即以产品来计算支付和以转让一部分股权的方式来计算支付。这两种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中比较普遍。
以产品支付(Product Take),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受方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来代替所应支付的现金的方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以货易货”的延伸,由于这种方式等于技术供方包销一部分产品,减少厂家推销产品的压力,又可为受方节省紧缺的外汇开支,显然对受方有利。
技术入股,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按转让技术的价值折成股份给供方作为技术价格的支付方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技术贸易变成了合资经营,不仅避免了受方直接用外汇支付技术转让费,同时使技术供方完全介入技术的使用、消化吸收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因此,这种方式对受方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
- 现金支付的辅助条款。在实际谈判中,技术转让的双方根据现金支
付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漏侗和争议,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下一些辅助条款。
①最低提成额(Minimum Royalty),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低限度提成费的金额。若按产量、销售额或利润计算的提成额低于最低提成额时,受方有义务补足此项差额;如果高于此项最低提成额时,受方仍须按规定的办法支付提成费。这显然是供方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做法。
②停止合同和改变合同执行条件。为进一步保障技术供方的利益,双方可协商规定,如受方未能按期支付使用费时,供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改变某些合同条款,如把独占性转让改为非独占性转让等。这种改变会给技术供方提供新的收益的机会,但也可能给受方造成市场竞争和销售上的损失。
③按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计算销售额。所谓公平市场价格是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即以技术受方向其无关系的第三方销售产品的报价或成交价。在计算销售额时,供方应注意受方是否有将产品售给有特别关系的子公司,因为跨国公司的内部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
④最高提成额(Maximum Royalty),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高提成金额。若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提成额超过最高提成额,则受方只须支付最高提成额即可。此项规定对受方有利,可以鼓励受方有效地使用引进技术, 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⑤递减提成率(Progressive Decrease of Royalty),是指随着合同技术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的增加,提成卒随之降低。这个条款对供受双方均有利,对供方来说,虽然提成率在递减,但提成的基数在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不断增加。对受方来说,不因增加生产和销售而增加提成费,因而更能调动其生产和销售的积极性。
⑥滑动提成(Sliding Royalty),是指当合同规定以提成办法计算技术使用费时,若支付时计价货币贬值,则对提成额作相应调整,对供方来说, 这实质上是一种保值措施。
- 税费问题。国际技术贸易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两大税种。对供受双方所遇到的税费问题,主要是预提税或双重证税问题。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各自对税收负担的责任,并作出符合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惯例的安排。
- 双重证税问题。对技术转让使用费的税收,多数国家采用预提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即技术受方国家先将所得税从许可使用费中扣下来,再将余额支付给供方。尽管受方国家已预提了所得税,供方仍须向本国政府交纳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技术供方为了确保自己税后的实际收入,就会相应提高技术价格,把税务负担转嫁给受方,这无疑提高了受方利用该项技术的成本,降低了引进技术的效益。而技术价格的提高,也削弱了供方在技术市场的竞争能力。显然,双重征税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可以通过国家间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到 1994 年 8 月止,我国已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等 38 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拟定税务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订立税费条款时要知己知彼,即不仅要熟悉本国的税法规定,而且要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包括两国间税收协定的规定。这样才能了解合同双方的税负,在签订合同时有理有据。
②在合同中应对供方和受方的纳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原则是:供受
双方都必须按照受方国家税法规定承担各自须缴纳的税费。
③若对供方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待遇,必须按照受方国家的法定程序办理,任何企业都不能自行决定给予税收减免。
- 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处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供方为了垄断技术和市场,或为了某种政治目的在合同中向受方提出某种不合理或歧视性、限制性的条件和要求,国际上对这种不合理的、有碍于商业活动正常进行、影响有关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条款,统称为限制性条款
(Restrictive Clauses)。
限制性条款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有损于受方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条款,对这一类条款,受方国家的法律往往有强制性规定,禁止任何企业接受,故称力强制性条款或刚性条款;二是受方国家的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受方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能接受的条款,称为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
- 限制性条款的内容。限制性条款的内容很多,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国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下面简要介绍联合国 1981 年 4 月
10 日拟定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规定的不应订入许可协议中的 20 项限制性条款:
①不是互惠地反馈改进技术;
②要求受方不能对转让技术提出异议;
③限制受方取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
④限制受方对转让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⑤强制要求受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
⑥限制受方引进技术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
⑦限制受方修改引进技术和进行创新;
⑧要求受方把技术产品专卖权或独家代理权给予供方或供方代理人;
⑨要求受方搭买不需要的技术、货物或服务;
⑩限制受方出口技术产品;
(11)对受方技术产品的销售地区、数量、价格或用户等加以限制; (12)限制受方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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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受方继续使用已经失效或已期满的工业产权,并需付款或承担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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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受方在协议期满后使用合同技术;
(15)限制受方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
(16)要求受方采用不愿要的质量方法和标准; (17)要求受方必须使用特定的商标或服务标志; (18)要求受方提供台股资本或允许供方参与管理; (19)技术转让协议期限过长或不规定期限;
(20)限制传播和扩大使用已引进的技术。
1985 年 6 月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五届会议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进一步
协商,各国基本上同意将上述前 14 项限制性条款列入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中。
- 对限制性条款的处理。在签订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时,原则上不应订入限制性条款。但是,为了加速提高受方国家的技术水平,鼓励和吸引外国企业向受方国家积极输送技术,对某些非原则性的限制性条款,可以按照“据
理力争,灵活掌握”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对限制性条款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合同中凡有妨碍受方国家的基本利益的强制性条款,应从严掌握,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签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进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二十项限制性条款”中的第①、③、④、⑥、⑦、⑨、(11)、(13)、(14)、(15) 条。
②对受方国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可以根据受方之需要与利弊关系,灵活掌握。一般情况是,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或者是独家经营, 独占许可技术,或有特殊需要的技术,或合同期限很短的,可以从宽掌握。否则,不应接受。
③应该警惕供方采取迂回曲折或变相手法从受方获得不合理的效益,如由于受方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的限制,在引进技术时需附带其他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在此种情况下,供方往往采用一揽子交易的办法,附带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料的要价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且不易被受方发觉。此时,受方应采取合同标的分项作价的方法,认真分析比较供方各项要价,并考虑价格与交货期的关系。考虑汇率、利率、时间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同时确定合理的需要量与时间,一旦自己能解决,就不再向供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