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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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
- 品质的含义、作用及卖方违约的责任
- 品质的含义。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也叫商品的质量。它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一般而言,商品的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气味、滋味、成分、性质或性能及组织结构等。商品的外观形态包括: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造型等。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按照不同货物的特征,来选择一定的品质指标去表示不同商品的品质,例如机器设备以其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表示品质:煤以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挥发分、粒度等表示;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等表示;花生仁以含油量、含水量、杂质、不完整粒等表示。
所以,商品的品质是商品本身内、外要素的综合体现。它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
- 商品品质的作用。商品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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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品品质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和售价高低,而且关系到商品的销路和声誉, 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和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各国厂商都把提高商品品质作为加强对外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在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限制进口的情况下,提高商品的品质也是突破关税壁垒、增加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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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质是国际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是卖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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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争议,大多数争议是由商品品质问题所引起的。对于此类争议,有的可以通过买卖双方的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但有时会造成索赔和仲裁,甚至会导致法律诉讼。
- 卖方违约的责任。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买卖合同关于商品品质的约定向买方备货,否则即构成违约,关于卖方违反品质条款的法律责任,国际公约及一些国家的商法均有明确规定。例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
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第 41 条、第 42 条还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4 条规定:“卖方应有一项默示要件,即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品质是适合商销的。”“如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了解购买该项货物是为了特定用途时,则除非有证据表明买方并不信赖或不可解信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者外,卖方应具有一项默示要件,即所交货物应合理地适合该项特定用途。”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卖方保证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品质,
这是卖方应承担的一项默示担保。
欧美《产品责任法》规定,卖方不仅要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而且要对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其赔偿对象除了买方本人之外,还可以伸展到一切预期会使用该项产品的人。这种由于产品缺陷所引起的掼害赔偿责任,卖方是不能在合同中事无排除的。
- 品质的表示方法
卖方在备货时必须以合同或信用证中的商品品质条款为依据。一般来说,品质条款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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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交易也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适用于此类交易方式的商品一般是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特征的商品,买卖双方难以用文字来描述这类商品的品质规格,卖方凭样品供货又基本上能做到与样品一致或基本一致,属于这种类型的商品有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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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以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即指用若干能反映商品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表示商品品质的优劣。例如,我国东北大豆的出口规格为:含油量最低 18%; 水分最高 15%;杂质最高 1%,不完善粒最高 9%。当然,有时即使是同一种商品,由于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异,就以大豆为例,作榨油用的大豆就要求以含泊量指标为主,但用于食用,则不一定列明含油量而可能把蛋白质的含量作为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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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等级或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商品的等级是指根据商品主要指标值的不同,即其规格的差异,而把同一商品划分为品质优劣不同的若干级别。如一、二、三级,甲、乙、丙,大、中、小等等。同一商品因规格不同,具有不同的等级,但同一等级的商品其规格大体上是相同的。
标准是指统一化了的规格和等级及其检验方法。它一般是由国家机关或商业团体规定并公布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它代表商品的一种标准化的等级或规格。例如,我国出口的生丝有: 6A、5A、4A、3A、2A、A、B、C、D、E、F、G 等 12 个品级,每一个品级各代表一定的品质规格。所以,以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既准确又简便。
- 以商标或牌号表示商品的品质。商标是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他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 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关产品区别开来。
商品的商标或牌号一般可以做为商品的品质象征,所以,对于已树立了一定信誉的商品,其商标或牌号就能表示和反映商品一定的规格或等级。因此,以商标或牌号也能明确地表示有关商品的品质。如“雀巢咖啡”,“熊描电视”、“英雄牌钢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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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明书表示商品的品质。以说明书出来表示商品的品质,这种方式多用在机电、仪器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交易上。因为此类产品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比较复杂,不能用简单的几项规格指标来表示其品质,而必须凭说明书和图样照片等具体详细地描述商品的构成原理、制造材料、操作规程、维修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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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地名称表示商品的品质。有些产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其品质
随产地而异,有的产地历史悠久,商品品质有比较稳定的特色,产地名称电就成为商品品质和特色的标志,因此这类商品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明它们的品质条件。如四川榨菜、龙井茶叶、张家口绿豆等。
- 品质约定方面的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的品质有很大的差异,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少, 因此品质条款如何规定应视具体货物而定,一般而言,双方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认真贯彻“平等互利”和“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双方在约定交货品质时,应体现平等互利的精神,防止订立对单方面有利的片面条款。例如,有些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的机械、仪表、电器商品,不仅要求出口方在交货时,货物符合品质检验的条件,而且双方还须约定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保证期限内保证其所售的商品品质仍然符合说明书上规定的指标,以合理保障进口方的权益,体现“重合同、过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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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品质各款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买卖双方在约定品质条款时,应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状况,并结合国内生产的可能来决定买卖商品的品质标准,既不能订得过高,以免使卖方在生产方面和履约上造成困难; 也不能订得过低,以免影响售价和销路,甚至降低出口货物的信誉。例如, 双方约定以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时,不论是选择买方样品还是卖方样品为依据,都必须使样品具有代表性,应以中等品质的实物作为样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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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各种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使用范围,买卖双方必须按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果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时,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引起争议。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来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它往往会对卖方交货不利。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以上述方法达成交易的,卖方交货的品质就既须与样品一致,又须符合规格、等级、标准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绝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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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文字表述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在约定商品的品质指标时,应把握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例如在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必须准确无误地标明所言及标准的全称、级别、国别及版本,以明确所指。但是, 对有些货物,尤其是品质规格难以做到完全统一的货物,如某些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不要把品质要求订得过死、绝对化,以免由于实际上做不到而造成交货上的困难,在规定其品质条件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一些项目的要求可订上”最高限度”或“最低要求”,或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以利于合同的执行。但精密度要求很高的商品,如精密仪器等,则属例外。同时,对于品质规格的项目,也不宜订得过多,过于繁琐,应该集中力量订好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对于次要指标则可以不订或少订,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些次要指标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的条件,则避免订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