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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的贸易术语
- 《1990 年通则》中三种日益重要的贸易术语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 FCA、CPT 和 CIP 这三个“货交承运人”类的贸易术语,其重要性将会不断增强。
- FCA 贸易术语。FCA 是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的英文缩写,常常中译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这一贸易术语除了以下几点规定与 FOB 术语的规定有所差别之外,其余规定则完全相同。
- 交货地点不同。FOB 的交货地点是在指定的出口国的出海港口。FCA 的交货地点多数是在出口国内陆的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
具体说来,在 FCA 术语下:
在铁路运输方式下,当货物够一整车或为集装箱整箱货时,卖方要负责装车或装箱,并交铁路部门接收;当货物不够一整车或一整箱时,卖方应将货物交到铁路部门收货地点或装上由铁路部门提供的车辆后,才算完成交货。
在公路运输方式下,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如果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要把货物交至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如果属整箱货(FCL),卖方应负责将集装装箱交给海运承运人;如果属于拼箱货或非集装箱货,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到启运地, 交给海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在内河运输方式下,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把货物交到买方提供的船上:如果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卖方应把货物交给内河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在航空运输方式下,卖方应将货物交给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在未指明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应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当卖方根据具体情况按(1)—(6)的规定将货物交付时,即算完成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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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 术语,仅适用于港至港的水上运输方式:FCA 术语则适用于包括水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任何一种运输方式。在实务中,如果交易货物采用港至港的单程海运,或港至港的海上联运,应选用 FOB 术语。如果交易货物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或交货地不在出海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则应选用 FCA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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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风险转移界线不同。在 FOB 术语下,货物一旦越过指定船舷,物权及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 FCA 术语下,货物一旦交给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收据,物权及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里所说的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要按买方的指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运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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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大小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的出海港口,因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费用开支相同,所以 FOB 价与 FCA 价应该是相同的。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出口国内地,则 FOB 价应比 FCA 价要大。
这是因为在 FOB 术语下,卖方要承担货物从内陆产地到出海港口的国内运输费用,而这段费用因其发生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应由买方负担。因此,采用FCA 术语成交比采用 FOB 术语成交,卖方所承担的费用及风险要小些,或者说买方所承担的费用及风险要大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 FCA 术语看成是 FOB 术语的交货地点、物权和风险转移界线在出口国的内移,是卖方(或买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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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贸易术语。CPT 是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英语缩写,常常中译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类似于 FOB 术语与 FCA 术语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把 CPT 术语看成是 CFR 术语的交货地点、物权和风险转移界线从在出口国装运港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内移到在出口国内地一旦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因此,前述 FCA 与 FOB 之间的区别,也适用于 CPT 术语与 CFR 术语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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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贸易术语,CIP 是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写,常常中译为“运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类似于 FCA 术语与 FOB 术语之间的关系,CIP 术语实际上是 CIF 术语的交货地点、物权和风险转移界线从在出口国装运港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内移到在出口国内地一旦交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因此,FCA 术语与 FOB 术语之间的相应区别,也适用于 CIP 术语与 CIF 术语之间的区别。除此之外,CIP 术语的其他约定与 CIF 术语的相应约定完全相同。
-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的 9 个商业团体,于 1919 年在纽约制定了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
缩写条例》,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在 1940 年举行的美国
第二十七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此条例提出了修改,于 1941 年 7 月 30 日, 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委员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所组成的联合会正式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故经修订后的条例被命名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41 年定义》)。
《41 年定义》在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美洲国家中采用较多,而其中对部分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通则》的解释相差很大。所以,在与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格外加以注意。
《41 年定义》中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 6 种,分别为: 1.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
2.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ree on Board 3.在运输工具旁交货:Free Along Side 4.成本加运费:Cost&Freight
5.成本加保费、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6.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
《41 年定义》的解释与《通则》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的是 FOB 术语。其差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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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手续及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点规定刚好与《通则》的规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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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风险转移界线是以卖方把货物交到内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 如火车、飞机、卡车、拖船等)为准,而不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此,如果要表示在船上交货,则要在 FOB 后加上“vesse1”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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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年定义》把 FOB 又分为 6 种类型。前 4 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第 5 种与《通则》的 FOB 相近。第 6 种则为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 与《通则》交货地的规定相反。案例评析
案例 1 案情: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AVON—MOUTH 向某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顷于 9 月底前将信用
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评析:CIF 术语的本意为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只要按时提交了货物和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此后无论货物是否完好到达目的港,买方都必须支付货款。在本案例中,双方在 CIF 术语下限定了“到货日期”,如果运货船只不
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有权取消合同,收回货款。这实际上已成为货到付款, 成为目的地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因而与 CIF 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线划分的本意相悖。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即便合同中引用了某项惯例,双方当事人仍可以用合同中的协议对该项惯例中的某些规则加以修改或变更,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与惯例不同的规定,其效力优于惯例。因此,本案例中双方虽然名义上是以 CIF 成交,但实质上已不再具有 CIF 交易的性质。卖方承担的风险已大大超出了 CIF 合同的界限。在合同的履行中,卖方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 2 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以 CIF 术语与某日商成交出口
货物一批。合同规定以即期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结算。我方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及时办理了托收手续。单到国外代收行向日商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时值当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爆跌。日商查验了单据后,以我方开立的商业发票中错把日元写成美元为由,拒绝付款。
评析: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
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全套合格单据,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实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便是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和货物,柜付货款。
本案例中,由于卖方工作人员在缮制单据时粗心出错,被买方加以利用。其损失应由卖方负责。本案说明,在以 CIF 术语成交时,合格的单据往往比货物更为重要。出口商必须认真仔细地缮制单据,才能为安全收回货款提供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