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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 仲栽及其特点
对外贸易仲裁是指经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
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其他方式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的。即一定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第三者进行裁决。协商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谅解,但无须第三者参加。调解虽有第三者参加,但不能作出裁决,其调解协议要靠双方自觉执行。而诉讼而不需要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只需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它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提交处理的争议案件。而诉讼则是通过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进行的, 法院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和审判权,受理案件不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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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而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判活动,诉讼当事人没有任意指定或选择法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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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若败诉一方不自动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要求予以强制执行。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也有三审终审制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仲裁与调解区别也较大。仲裁的特点是有仲裁员参加并以裁判者的身分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调解则是在第三者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以谈判的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所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在执行上不具有任何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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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专业性比较强。仲裁员一般由熟悉对外经济贸易及海商业务的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所以处理问题一般比法院迅速及时,费用也较低。而法院的审判员都是专职的司法人员,审判程序严格,诉讼费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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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裁决结果不公布,案情不公开,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诉讼案件多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有时也会在报刊或官方的刊物上公布。
由于仲裁具有以上特点,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未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和争义。
- 仲裁的机构与程序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从其组织形式看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前者是指由当事人合议直接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后即自动解散的一种临时机构。后者则是指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案件的,有其固定组织形式,并具有自己专用的仲裁程序规则的仲裁机构。这种机构在各种仲裁活动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少国家都有自己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
贸易中的仲裁绝大多数是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1.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国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 年。最初的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 年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1988 年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的仲裁规则是
1988 年制定,于 198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会目前受理以下案件:
①有关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具体包括外国来华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技术转让、金融信贷、租赁业务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②有关对外贸易合同或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案件。具体包括在购买、销售、委托买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③在对外贸易中的运输、保险、保管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④其它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该机构成立于 1958 年,1988 年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会的仲裁规则是 1988 年通过, 198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以及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争议案件。包括:
①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②关于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陆上建筑物或设备发生的争议。
③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
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
⑤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它海事争议。
2.国外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国外比较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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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伦敦仲裁院。伦敦仲裁院成立于 1892 年,是英国最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伦敦商会指定的委员组成。伦敦仲裁院既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案件,也对法院转交的商事仲裁案件进行裁决。该仲裁院最主要的特证是没有“应急委员会”,即在遇有提交仲裁的紧急案件时, 该委员会有义务立即指定仲裁员,在必要时责成仲裁长处理案件或者提请仲裁院立即召集会议作出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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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国际上比较著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 1917 年。它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下设的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和海事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由于瑞典是一个中立国家,其法律制度较适合于国际仲裁,所以很多国家的当事人都愿意选择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机构现在适用的是 1976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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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 1926 年,是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它许多城市中也设有分会。该会受理的争议案件比较广泛,既受理商业、工业方面的争议案件,也受理电影业甚
至有关人身或财产损害方面的争议案件。该会的仲裁规则是 1977 年修订的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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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成立于 1950 年, 是日本工商联合会所属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会设在东京,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该协会专门处理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争议,其具体业务是:进行仲裁,促使应用仲裁条款,培训仲裁人员,与外国仲裁机构进行合作等。我国仲裁机构与该会订有双边协议。该协会现在适用的仲裁规则是经过修订于 1971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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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成立于 19ll 年, 苏黎世商会是该仲裁院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苏黎世。由于瑞士是中立国家, 许多国家的当事人愿意选择该仲裁机构,该院现在适用的是苏黎世商会委员会 1976 年通过, 1977 年生效的《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调解和仲裁是两种独立的程序。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经济或贸易合同的争议有时也提交该院仲裁。
(二)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争议案件活动的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和其它关系人之间相互关系和活动的规定。它主要涉及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与裁决等。
-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是仲栽程序的开始阶段。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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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人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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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仲裁申请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协议、当事人来往的信函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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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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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20 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45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
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有反诉,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45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时应按规定预缴仲裁费。
-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机构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即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
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 20 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
- 仲裁的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仲裁庭一般都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应于开庭前 3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按规定请求延期审理。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应于开庭前 3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按规定请求延期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应当对其中诉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 仲裁裁决。各国仲裁立法一般都规定,仲裁庭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0 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是对仲裁裁决是否必须说明理由,各国仲裁法规定不一样。英美等国规定裁决书无须说明理由。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则规定必须说明理由。我国仲裁规则规定裁决书应当说明裁决依据的理由。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一般讲,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上诉或变更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9 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国际上,各国作法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规定对仲裁裁决可以上诉,有的国家规定不能上诉,但都允许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撤消裁决。
10 3.3 主要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又称仲裁程序规则,它是进行仲裁的行为准则。它主要指在仲裁审理活动中,仲裁机构、仲裁员、争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行动的准则,其内容包括如何申请仲截,怎样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怎样审理案件,怎样答辩,作出裁决以及收取多少仲裁费用等等。仲裁规则一般情况下是由各仲裁常设机构自行制订的。因此,世界各国的仲裁规则也都不尽一样。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有的国家也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选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主要的仲裁规则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远东及亚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等。案例评析
案例 1: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鹿特丹出口食品 1000 箱。即期信用证支付,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 个批号,抽查 20 箱,发现其中 2 个批号涉及 200 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
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 998 箱,短少 2 箱。(3)有 15 箱货物外表
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 公斤。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评析:对于进出口业务中的损失进行索赔,首先要分清责任,然后根据责任确定索赔对象进行索赔工作。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货物。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以向卖方索赔。
案例 2: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农产品 1500 公吨,每公吨 CFR 伦敦 348 英镑,总金额为 522000 英镑,交货期为当年 5 月~9 月。签约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未交货己使其损失 15 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外商根据仲裁条
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经仲裁机构调解,我方公司赔偿 41820 英镑结案。
评析: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部性的,例如,某种农产品被自然灾害所破坏,或特定产区的产品遭受灾害而无法取得货物。在人们有能力克服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须以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须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影响,但尚不能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物。我方也无法提出上述证明,因此,以不可抗力免除不交货的责任不充分,应予赔偿。关于违约金额,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有以下 3 种方
法: (1)一方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额相当;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买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和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3)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买方没有如上一种方式购买,则可取得时价与合同价的价差。根据上述 3 种确定赔偿额的习惯做法,
我方考虑到因未履约商品确已涨价,按实际涨幅赔偿 4 万多英镑是合理的。
外商已只得放弃 15 万英镑的索赔金额。下篇国际贸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