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程序
商检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都要按一定的规范程序进行,一般来说由具有申请检验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申请检验鉴定的工作项目,填写申请单, 提供相应的有关单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商检机构受理后,经对报验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鉴定,最后签发检验证书。
商检的程序大致可分为: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证放行 4 个环节。
- 报验
- 报验及其条件。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提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申请。商检机构对对外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限与地点内,填报的申请单和应附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确认真实、准确后,进行编号和计收检验费,即为受理了报验,同时也负起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报验时须填写相应报验项目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申请书。
报验时须提供的有关单证有:进口商品的对外贸易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出口商品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电函等;有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还须交附相应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量许可证;进口废物废料的,还须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准证件。
- 报验的范围。进出口商品的报验范围,大致可分力法定检验和法定检验以外(也称鉴定业务申请)两部分。法定检验商品的报验范围即为本章第一节列出的实施法定检验范围:法定俭验以外的报检内容主要有《种类表》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其他委托检验业务。
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依法要求和督促对外贸易关系人及时报验。对不报验、漏检或逃检的行为,商检机构将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追究法律责任。
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验收,验收不合格需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 报验的时限与地点。
- 进口商品报验时限与地点。《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货人一般应在商品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 1/3 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易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 收货人应在外贸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并保留有到货后最终检验(复验)和索赔权的条款。
- 出口商品报验时限与地点。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在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在收货人规定的交货期内,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足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出口商品的报验地点由当地商检机构指定。易腐易变质商品、散装商品一般在装运口岸报验;出口食品的卫检、包装和成件的商品、集装箱的整箱货物等一般应在产地报验:国际铁路协定规定的联运出口商品应在发货站报
验。
- 抽样
每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一般数量较多,不可能对其进行全部检验,所以商检机构对报检商品大都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检验。抽样是一种用来了解全面情况的非全面调查的方法。
商检的抽样,又称取样、扦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佯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报验或待检的整批商品中,由商检业务人员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或样本,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信用证和有关标准规定,以此对整批商品的质量作出评价。
抽样的常用方法主要有: (1)百分比抽样法:根据商品的批量或件数, 按规定的百分比比例在整批商品中均匀布点抽取样品;(2)数理统计抽样法:利用概率论原理和大数定律原理的有关方法抽取样品。抽样是商检工作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检验的结果和出证的质量,不少检验标准和对外贸易合同中,对抽样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商检抽样必须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四项原则,抽取的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报验商品,适用于同一对外贸易合同,严禁弄虚作假。
- 检验鉴定的内容与方式
商检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对商品样品或被检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装、安全、卫生等项目,至于对某一商品要检验哪几项?要由具体商品的情况而定。如出口食品除了检验其质量、数量外,还必须实施卫生检验;危险货物必须实施安全检验等。检验鉴定的方法概括起来有: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生物检验和仪器分析方法等。不同的检验鉴定适用于不同商品的不同检验项目。如感观检验,凭借检验人员的感官功能对商品检验鉴定,常用于食品的色、香、味。对于检验鉴定方法的选择,合同规定有的,选择合同规定的方法,合同没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或选用常规方法。
检验鉴定的方式:对进口商品检验有卸货口岸检验、收用货地检验、易地检验和装运前检验;对出口商品有出口预检、产地检验、驻厂检验和口岸查验。
按国际惯例,检验的方式除法规和合同另有规定外,进口商品大多数采用货物目的港地进行卸货口岸检验;对一些不便在口岸开箱或经长途运输易腐的进口到内地商品,先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向收用货地报验,采取收货地检验;对一批分拨数地的到岸进口商品,可由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进行易地检验,由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证。
对已订合同而未收到信用证,或己订意向没签正式合同备货出口的商品进行出口前预检初评,商检合格后,由当地商检机构提供“检验换证凭单” 或“预检结果单”,以便在出口时换证;预检后的商品经长途运输至口岸, 为确保其出口质量,凭换证凭单对商品的装卸和外表包装,以及名称、批号和标记进行口岸查验;合格的签证放行;对安全卫生要求高,生产季节性强的商品可进行产地检验;对某些批量大,批数多或工艺复杂,生产环节多的商品,商检机构可派员配合厂方进行驻厂检验。
- 检验鉴定依据与标准
商检机构按规定通过适当的检验方式,采用规定或合理的检验方法,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或样品进行检验鉴定,可证明商品的事实状态,但还必须与检验鉴定依据和标准比较,判明是否合格或不合格,这样作出的检验鉴定结果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检验鉴定依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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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约,指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公约,法规和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1953 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国际商会 400 号出版物》、《海商法》等规约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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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合同。合同中关于对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等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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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信用证中所列明的支付货物的各种条款,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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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契约。契约条款中关于船方对货物的装卸、理舱费用和风险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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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常用的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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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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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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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标准: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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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 标准:日本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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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I 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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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 标准:英国标准学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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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 标准:德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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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 标准: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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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AC 标准: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协会标准。
- 其它检验鉴定依据。如进出口商品或成交样品,标样;卖方提供的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提单、卖方的发票、装货清单,理货清单,残损单,商务记录等等。
根据我国的《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检验鉴定的依据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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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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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按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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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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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可按照生产国际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其中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我国政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对安全卫生方面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标准,按这些标准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不能进口,不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 签证放行
检验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工作完毕后,及时拟制证稿,经审核后,签发相应的证单,商检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商检机构对内签发的各种单,如“预检结果单”、“检验结果换证凭单”、“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通知单”、“放行通知单”和“委托通知单”一般只限于国内使用,不向国外提供。
根据商品的流向,具体的签证与放行有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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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后,根据有关贸易合同和申请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品质、数量和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有关运载、卸载和残损检验、鉴定等证书。对进口商品品质、重量检验不合格的和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对外签发商检证书;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商检机构受理登记后,在进口货物关单上加盖“接受登记”公章,海关凭此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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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经检验鉴定后,根据有关贸易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 对外签发品质、数量、重量、卫生、包装、兽医、产地证及有关运载装载等证书。对出口商品或船舱、集装箱经检验鉴定不合格的,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预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对内签发“检验结果换证凭单”和“预检结果单”;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和各类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 对内签发“放行通知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并按要求对外签发有关证书;对原苏联、东欧等国家铁路陆运的出口商品,签发随车商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