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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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的交易程序
国际贸易的交易程序,或者说国际贸易的交易流程,是指每宗进口或出口贸易从发生到完成之间顺序经过的具体步骤或环节。国际贸易的交易程序,会因为每宗进出口交易所采用的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为了分析方便, 下面介绍的交易程序,是以下列约定为条件的,第一,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交易;第二,是传统的“有纸贸易”;第三,是以 FOB、CFR 或 CIF 价格术语成交的交易;第四,是简单的售定业务。
国际贸易的交易程序可以分为四大阶段,每一阶段中又可分为若干小环节或小步骤。
第一阶段,交易的准备。在此阶段中,交易双方要各自做好一些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一般的顺序,这些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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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销售市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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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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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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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交易对手所在国家关于进出口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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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进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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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关交易商品的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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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估价和发送样品(包括说明书、图标、照片等)。
第二阶段,交易的磋商。磋商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磋商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期、支付方式、保险、检验、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磋商的环节一般可以分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为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
第三阶段,签订合同。通过交易的磋商,一方的实盘被另一方有效地接受,交易便合成立。买卖双方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的往来函电,即是合同的依据。但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买卖双方一般都要订立书面文件,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受其约束。签订合同的步骤一般分为合同文件的起草、定稿打印,签字交换三部分。
第四阶段,履行合同。这是费时最长,工作内容最多、涉及面最广、风险发生可能性最大的阶段。该阶段的主要步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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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这是指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交易的标的物,以便及时出运或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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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签证,世界各国都对出入境货物实施一定的管理或限制。因此, 进出口商在进出口货物之前,应依法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有关进出口许可的其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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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开出与接受。对进口商来说,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委请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以便出口商能依照有关约定办理货物的装船交货手续。此项工作有时在交易货物的制造过程之前进行,有时与制造过程同时进行,有时在制造完成后进行。该项工作进行得越早,对出口商越为有利。对出口商来说,接到信用证后,要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经审核相符后才可接受信用证。否则,应按来证的渠道,及时地退回信用证,要求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证进行
修改,修改相符后才可以接受,如果进口商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委托有关银行开来信用证,出口商还要及时地做好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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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这是指出口商准备好出口货物后,应按照合同、或商检法、或信用证的规定,向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报验,办理出口商品的检验手续,取得合理的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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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订舱。这是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手续。当交易是按 CFR 或 CIF 价格条件成交时,该项手续应当由出口方负责办理;如果交易是按 FOB 价格条件成交时,此项手续则应由进口方负责办理,在此情形下,进口商一旦办妥租船订舱的手续,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订好的船期和船名通知出口商,以便其做好装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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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这是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手续。当交易是按 CIF 价格条件成交时,此项手续应由出口方办理;当交易是按 FOB 或 CFR 价格条件成交时,此项工作则应由进口商办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必须于装船完毕时以最快的方式(电报、电传等)通知进口方,以便其及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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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运,这是指出口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备妥的货物配载装车,向指定的交货码头出运货物,以便办理出口报关和装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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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货物在实际装船之前,必须要向出口国的海关进行申报。此项工作应由出口商负责。申报时需缴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还须向海关提供合格的商检证书。出口货物如果属于被限制出口的商品,还须向海关提供有关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出口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时还须交纳出口关税。海关经核对查验无误后,在装货单上签章放行后,货物才能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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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这是指出口商在指定的港口将货物交给船方,进行装船作业。货物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 出口商凭证收据向外轮代理公司换取正式的提单。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应及时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准备办理付款赎单和提货手续。在FOB 或 CFR 价格条件下,进口商凭装船通知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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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结汇。这是指出口商办妥装船手续后,按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好全套单据,连同信用证一起,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付有关银行,办理议付(押汇)手续,取得出口货款,并向指定的银行结售外汇。如果此后一切正常, 对于出口商来说,该项交易到此便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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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赎单。这是指进口商从指定的银行购买外汇,交付开证行,换取有关的货物单据,以便货到目的港后,及时报关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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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这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进口商亲自或委托报关行,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如果需要,要向海关提供有关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许可的批准文件,交纳进口关税。经海关查验无误放行后,方可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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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检。这是指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进口商品的报验申请,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或复验。若经检验合格,进口商便可领受货物。到此,该项交易才算是真正完成了。如果出口货物经检验发现有残损短少,或与合同规定的不符,那么,进口商就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分清对象,及时地进行对外索赔工作。
上述国际贸易的一般交易流程可以用图 1 — 1 示之:
- 国际贸易的基本法规与惯例
1.国际性的基本商贸法规。国际性的商贸法规,是指经参与国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批准签字生效的,对各缔约国的行为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有关商业贸易国的行为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有关商业贸易方面的法律文件的统称。目前,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影响较大、从而可称之为国际商贸基本法规的有:(1)关于规范合同确立、违约责任方面的法规。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 1893 年货物买卖法案》(此法案虽非由国际组织制定,但其影响较大,尤其是对原英联邦国家,故具有相当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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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际贸易结算工具方面的法规,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英国《票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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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际仲裁的法视。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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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法规,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2.国际贸易的基本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国际间通用的做法和规则。其中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不成文的(未加整理、编纂的)习惯做法和成文的(即经过某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从而成为文字、统一化,固定化)惯例规则两大类。
目前,在实践中常被使用、影响较大,从而可称之为国际贸易基本惯例的,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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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惯例。如国际商会于 1990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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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托收统一规则 322》、《合同保证书统一规则 3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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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方面的惯例。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此条款虽然不是由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但因世界上有 2/3 的国家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采用该条款,故它也被当成一项国际性的惯例)。
- 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
国际贸易形式,又称国际贸易方式,它是指国际贸易的具体经营方式以及具有不同特点的交易方法的统称。国际贸易形式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有形贸易方式、无形贸易方式、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相结合的贸易方式。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 有形贸易方式。有形国际贸易,是指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国际间的商品交换活动,通常又称为狭义的国际贸易。
有形的国际贸易方式又可以分为有组织的形式和无组织的自由形式两类。有组织的形式具体可包括:协定贸易、商品交易所交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与投标、国际博览会与展览会等。其中商品交易所交易、拍卖、招标与投标、博览会与展览会等均具有按一定规章和交易条件,在特定的地点进行的共同特点。无组织的自由贸易形式又可分为单独进行的贸易形式和与其他因素相关连的贸易形式。前者有如单边进口或革边出口的贸易售定。后者有如代理、包销、定销、寄售、补偿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易货贸易、与国际信贷相结合的贸易等。其中代理、包销、定销、寄售因其在出口商与国外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商业中介,因而又常被归划为中介类的国际贸易形式。而补偿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易货贸易均因要发生相反的购买活动,故又常被统称为国际对销贸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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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贸易方式。无形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劳务或服务的交换活动,无形贸易的方式可分为附同于有形商品买卖发生的从属贸易形式、与有形贸易相独立发生的服务贸易形式和技术贸易形式三种。前者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保险。中者包括国际旅游、国际金融服务和金融交易、国际工程承包等。后者有如各种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的许可证交易;专有权、专门知识的许可证买卖;聘请工程顾问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及培训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的交易;成套设备交易或购买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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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相结合的贸易方式。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包括国际加工贸易和国际租赁贸易。前者又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进料加工等形式;后者又包括金融租赁和使用租赁等形式。
上 述 划 分 可 归 纳 如 图 1 — 2 示 :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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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 国际贸易术语的涵义与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说明下列问题的简明概念或由这些简明概念的英文缩写字母组成的代码。这些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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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的高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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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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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风险转移界线等。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构成密切相关,因此,常常被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以大大地简比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达成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过程,节省交易成本,从而便利和促进同际贸易的开展。进出口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以下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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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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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所有权、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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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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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花费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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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
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在洽商时每次都要逐项地加以开列和商讨,势必会费时费劲,增加磋商的繁琐程度,尤其是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时,逐项开列上述内容就会大大地增加通讯费用,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对这些问题又不能避而不谈,因为这些问题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是交易磋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出专门用来约定俗成上述内容的简明概念。在磋商交易中只要一使用这些概念,比如说“兹发盘中国松香 WW 级铁桶装一百公吨 7 月份装船 CFR 伦敦每公吨五百英镑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10 号复到有效”。则交易双方便会明白如果按此项条件成交双方各自在该项交易中应承担哪些责任。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因此,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地使用着各种贸易术语。这样一来,通晓这些贸易术语,也就成为国际贸易业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专业技能了。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演化
1.贸易术语的产生。最早的国际贸易木语是 FOB,它是海外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海外贸易是由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国外市场上直接销售,或由商人亲自到海外采购货物,运回国内销售,或是这两者的混合。在这里,货物在长途贬运中的全部风险、费用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贸易术语。
到了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开始出现了贸易术语,即 FOB 的雏型。FOB 是英文 Free On BOard 的缩写,中文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的 FOB 与现在使用的 FOB 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的 FOB 是指由进口商事先在装运港口租订一条船,并要求出口商将进口商买下的货物交到租好的船上。进口商自始至终在船上监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符合他先前看到的样品,就在当地支付货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运输和通讯工具有了很大的改进,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变化。到了 19 世纪中叶,随着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和银行逐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算业务,以 CIF 为代表的凭单据买卖的贸易方式便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常用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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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在贸易术语出现的早期,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不如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些国际团体便出面对贸易术语和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成文化,从而制定出今天我们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其中,国际商会于 1936 年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 IN-COTERMS。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分别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对《通则》进行了几次修订,解释的贸易术语几经变化,由最初的 9 种演变为现今的 13 种。在当今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对国际贸易实务影响最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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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通则》与《1990 年通则》,进入 80 年代以来,由于电子数据交换(F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不断增加,同时由于运输技术的发展变化, 特别是隼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以及车辆的滚装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大量应用,《1980 年通则》中的某些术语显得过时,不能适应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上述变化,于是,国际商会便着手对《1980 年通则》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通则》,并于 199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这便是现今正在使用的最新版本的《1990 年通则》。与《1980 年通则》相比,《1990 年通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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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可以用电子数据交换逐渐取代传统的纸张单据传递方式。这是《1990 年通则》内容的一项重大改变和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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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增补了部分贸易木语。如删除了仅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铁路交货术语(FOF/FOT)和启运地机场文货术语(FOA),并指出它们可以由货交承运人术语(FCA)取代。增加了未完税交货术语(DDU)。这样,《通则》解释的贸易术语由 14 种变为 13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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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作了变更。将原来的 FRC、C&F、DCP, EXS、EXQ 分别改为 FCA、CFR、CPT、DES 和 D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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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更加系统化、条理化。《1990 年通则》中将买卖双方的义务采取标准化的、互相对应的规定办法,分别用 10 个项目列出, 以便于对比检查。具体排列如下:
卖方义务 |
买方义务 |
||
---|---|---|---|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交货 风险转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 |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
支付货款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运输合同 受领货物风险转移费用划分通知卖方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 |
A9 A10 |
子单证 核查、包装及标记其他义务 |
B9 B10 |
电子单证货物检验 其他义务 |
- 将 13 种贸易术语按开头字母不同分成四组。E 组由 EXW 一个术语组成;F 组由 FCA,FAS 和 FOB 个术语组成;C 组由 CFR、CIF、CPT 和 CIP 四个术语组成;D 组由 DAR、DFS、DEQ、DDU 和 DDP 四个术语组成。
《1980 年通则》与《1990 年通则》关于贸易术语的比较可见表 2—2: EMBED Word.Document.6 \s
- 贸易合同的划分与贸易术语的划分。按照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地点的不同,贸易术语还可以被划分为在出口国交货和在进口国交货两大类型。据此,《1990 年通则》中的 13 种货币术语还可以作出如下区分:
EXW
FCA
FAS
出口国交货FOB
类贸易术语CFR
CIF
CPT
CIP
DAF
DES
进口国交货DEQ
类贸易术语
DDP
与上述划分相适应,对进出口合同可以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两大类型。前者是指以出口国交货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后者是指以进口国交货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换言之,凡是以 E、F、C 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可称为装运合同,凡是以 D 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可称为到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