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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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招标与投标的概念和特点

招标(Invitation to Tonder)和投标(Subimssion of Tender 或 Bid) 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买方或工程业主(即招标人)预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提出拟购商品或拟建项目的各种条件,邀请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即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程序对自己发盘报价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规定的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发盘,争取与其成交的行为。招标与投标实际上是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

招标与投标同其他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程序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每一个投标人在投标时都不可能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对自

己的报价都高度保密,通常最终标价只有投标主持人及报表人员可以了解。招标人也不得向任何与招标无关的人和所有投标人透露所有标价。因此,投标人只能在不知竞争对手标价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自己所能搜集到的有关资料以及以往的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采取适当的投标价格策略和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自己的标价。

  1. 每一投标人都只有一次投标报价的机会。投标人算标都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旦开标就不允许任何投标人以任何理由更改标价。也就是说投标人可发出的投标书是没有交易磋商的一次性报盘。

  2. 投标报价是一种有约束力的行为。按国际惯例,投标人一旦向招标人递交标书和标价,该标书和报价即被视为在法律上有效。为保证投标报价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效力,招标人一般要根据惯例要求所有投标人在递交标书时同时递交一份投标保证书,向招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其标书或报价,招标人将可按照惯例没收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以保护招标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对于投标人违反其保证的行为,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制裁措施,比如暂时或永久取消该投标人在这个国家参加公共投标的权利等。

  3. 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投标报价递交给招标人才算有效,任何口头表述都被视为无效。这是因投标报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已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致。

  4. 招标投标业务是一种竞卖方式,一般来说,卖方竞争对于买方(招标人)是有利的,使他对于供货来源可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

    1. 招标与投标的基本程序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决标—签订合同。

  1. 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招标项目和条件,向社会或几个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招标是招标人单独所作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招标人所要经历的步骤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各项招标条件、投标日期、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书的寄送方法、开标日期及方式等内容;确定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

  2. 投标。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通告并取得招标文件后,要对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这也是投标中最重要的环节。投标人在确有把握能按招标文件上的要求履行合同时,才会决定向招标人投标,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形式的报价,即编制投标文件,说明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忖款条件或工程名称、标价、施工计划、竣工时间、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之前,将投标文件以邮寄方式或由专人传递给招标人。 3.开标。开标是招标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但须邀请各投标人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招标人要按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纪要。

开标有公开开标和不公开开标两种方式。

  1. 评标。评标是招标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招标方的单独行为,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 招标人所要经历的步骤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惯例;组织人员对所有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2. 决标。决标是购货人或业主裁决中标人的行为。决标也是招标方的单独行为,但须由购货人或业主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招标人所要经过的步骤主要有:裁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报价已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3.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购货人或业主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双方共同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先由双方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 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技术性和商务性的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见一致后,由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随即生效。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购货人或业主提高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1. 招标的方式

现行国际市场上通用的招标方式大致可归纳为:

  1. 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特点是,招标人要在为数众多的投标人中找出最理想的人选并与之成交。它又可以分为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两种情况。

公开招标又被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招标通告,使一切愿意参加投标的厂商都有机会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是竞争最激烈的一种招标方式,在国际招标中也最为常见。

选择性招标又被称为非公开招标、邀请式招标、有限竞争招标。招标人只是有目标地向一些声誉好,实力较强或与自己有良好业务关系的厂商寄发招标通告,邀请其参加投标。这种方式下投标人较少,但中标人的履约率较高。工程项目的招标,尤其是一些技术要求比较高,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 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1. 谈判招标。谈判招标又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议标,是招标人选择几家客户直接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并与谈判成功的客商签订合同的方式。

  2. 两段招标。两段招标即综合性招标,它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待对众多投标人的投标进行初步评价后,从中再邀请

几家比较理想的客商进行第二阶段的选择性招标。

  1. 招标与投标的作用

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有规范的、有约束的竞争活动,有以下作用:

  1. 确立了竞争的规范准则,有利于公平竞争。招标与投标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方法。通过招标签订合同的项目,都必须依次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和商签合同这几个基本程序,在每一个程序中又都有一定的实施准则和具体操作方法,并有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保障整个招标与投标过程的公平等。

  2. 扩大了竞争范围,可以使买主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设备或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人可广泛地向社会通告有关招标信息, 吸引所有愿意投标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从而扩大竞争范围。竞争范围的扩大, 竞争主体的增加,将使招标者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所需要的货物、设备或付出更少的工程建设款项,从而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

  3. 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能力。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节省大量外汇,而且还可以引进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国际竞争性招标对货物、设备和工程等均有客观的惯用的衡量标准。发展中国家的制造商和承包商通过参与投标,可以了解和熟悉这些标准,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和工程建造达到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当然,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也不是万能的。它虽然比较规范并有一定的约束,但毕竟有些规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也难免产生那些其他交易方式也可能产生的问题。

同时,招标采购方式所需准备的文件很多,从发布采购通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最后授予合同,一般都要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时间。所以, 招标与投标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采购数额较大,货物的技术和质量要求高, 并对其技术性能和质量有客观衡量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工程项目。

  1. 交易所交易

    1. 概念、特点

商品交易所是一种有组织的固定市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场所。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类。

最早的商品交易所出现于 16 世纪,但现在遍布于西方各国的商品交易所

则大部建立于 19 世纪中叶。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第一次科技革命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大发展和世界市场基本形成的时期,商品交易所作为一种价格的调节器受到产业资本家,农场主和国际贸易商人的重视。他们利用在交易所的交易来转移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一些投机家则利用交易所特有的机制,将之作为投机的场所。而设立在一些重要集散市场的重要交易所, 如纽约的咖啡、可可、食糖交易所、芝加哥谷物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等等,由于交易的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包括主要生产者、中间商和实用户,所以很快地成为世界交易中心,它所形成的价格,往往被看作是“国际市场价格”,成为交易所以外交易的作价依据。

自 19 世纪至本世纪 60 年代,在商品交易所买卖的商品,基本上属于大

宗初级产品,如粮食、饮料、原料、金属等。但自 70 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各国货物汇率、利息的动荡不定,贵金属、外币、债券以及股息指数期货,已成为英美等国交易所的买卖对象,被人们作为保值和投机的手段,而且发展迅速。

商品交易所一般由会员组成,只有交易所的正式成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大厅进行买卖,他们除了自己经营外,也可以充当经纪人(Broker)代非会员买卖,收取一定的佣金。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必须按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上下午各一场),在交易所大厅,根据商品的品级或样品,以口头喊价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不是当场交割实物,只是把代表商品所有权的证件予以转让,双方都要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比例(一般是 5%~10%)的履约押金,然后在交割期到来时进行交割。由此可见商品交易所的特点:

  1. 一定要通过交易所会员或经纪人才能在交易所内直接进行交易。

  2. 买卖的商品不是看货成交,而是凭样或凭品质规格、标准成交,通过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品质上可以标准化的大宗商

  3. 商品的交易和商品的实际转移没有直接关系,一宗商品往往经过多次买进卖出,卖主和买主都是在利用不同时间商品价格涨落赚取价格差额。

  4. 商品的分等、分级以及包装等都心须服从交易所制订的标准,一切交易条件也必须服从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合同的规定。

    1. 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Spot Transactions),又称实物交易,是指实际商品的即期交割。这种交易与一般贸易做法没什么区别,交易的目的是买卖实物。由参加交易所的有资格出场交易的会员(企业家、中间商、生产者)自己或代表客户,在交易所指定的时间和场地,通过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对这种交易只提供场所和各种合同格式。协助解决有关交易纠纷等。现货交易不是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所占比重很小。

  1. 期货交易

1.概念。商品期货交易是一种通过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合同,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达成远期分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达成期货合同交易后,并没有买进或卖出现化商品的需求,也就是并没有真正实现商品的转移,卖方可以不一定到期交货,买方也不一定到期提货,他们可以在交割期届临之前, 通过买进(卖出)同一交货月份、数额相等的合问,来抵销合同项下的义务, 而从先后两次交易中追逐价格涨落变化上的利润。所以,期货合同交易实际上只是期货合同本身的买卖,没有涉及真正的商品,人们也就把它称作“纸面交易”。期货合同交易事先只需交纳少量押金(一般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5

%左右)和佣金,无需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易于方便,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转移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本世纪 60 年代以前,交易所进行的基本上是现货交

易, 60 年代后,期货合同交易则逐渐占据主要地位。2.特点。

  1.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不是一般交易下的各种商品,而是各种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同交易所制定的内容和条款都整齐划一的合同格式。采用这种标准合同格式,除了价格和交货期两项内容需要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之外,其他条款,包括品质数量、交货地点、交货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解决纠纷的办法等等,都是统一的。

  2. 具有自己特殊的清算制度,并由专门的清算机构来办理清算事宜。有的交易所内没有清算所,有的则委托某一金融机构负责清算。期货合同买卖的差价并不在期货交易双方之间结算,而是通过清算所进行结算。清算所在期货合同到期前,直接以记帐方式对交易者买入和卖出的合同进行对冲; 只有对未能及时对冲的合同才通知交易者进行实际交割。

  3. 具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因期货交易是先成交、后清算。如果交易的一方因巨额亏损或破产而丧失偿付能力,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并影响业务的发展,为此,交易所都规定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只保证交易者在交易亏损时可支付应付出的差价,而且要准备按交易所的要求随时追加。

3.期货交易的种类。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基本上有两种类型,即实际货物的交割(这是少数)和单纯期货合同的倒手。后者从性质上看又可分为两种:

  1. 投机性交易(Speculation),为数众多敢冒风险的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预测,在市场上大规模地买进或卖出期货。其具体做法是投机者预期价格会出现上涨,便大量买入期货合同,待价格上涨后回抛,这种做法被称为买空或多头。如果投机者预期价格将会下跌,便在市场上大量抛出期货合同,待价格下跌后低价补进,这就是卖空或空头。投机者既没有需要保值的现货,也绝不想取得合同项下的商品,其交易目的只是为了获得交易中的价差。如果他们对价格的预测正确,往往会得到巨额利润,一旦失误, 不仅要损失价差,还要损失向交易所交纳的佣金及其他各种费用。

  2. 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又被称为海琴(Hedging),基本做法是,实物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利用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商品价格的变化趋于一致的规律,在买进或卖出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同等数量的期货, 以使价格变动造成的商品交易的亏损能够部分甚至全部被等量而方向相反的期货买卖的盈利所弥补,从而减轻或避免价格波动给商品交易造成的损失。

套期保值,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做法:

就中间商而言,在他购地一批实际货物,但暂时无法脱手以前,为防止价格下跌,可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同等数量的期货合同保值。由于期货市场价格和实际货物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如果以后价格真的下跌,他在售出实际货物时受到的损失,就可以用在期货市场上低价回购的盈利得到弥补。相反,如果中间商与客户签订售货合同,但他手头并无存货, 有待以后收购以履行合同交货义务。为了防止在收购时价格上涨蒙受损失, 他可以先在期货市场上购进相等数量的期货。如果以后价格真正上涨,不得不以高价购进货物履行合同,但由于期货市场价格也同时上涨,他可以从售出以前购进的期货合同中获得利润,弥补实际货物交易的损失。

就生产者或用户而言,他们的做法与中间商可有所不同。比如:农场主为了防止其产品收获季节新货上市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在新货上市之前, 利用有利时机抢先在期货市场按较高价格售出期货。到新货上市时,再看情况决定进止。如果新货上市后价格下跌幅度不大,他可以将产品就地销售, 然后购回期货市场先期抛出的合同了结。如果新货价格下降幅度很大,他可以将货物直接运到期货市场所在地按以前售出期货的价格交货结算。究竟如何处理,取决于价格下降的客户和产地至市场的运输费用及其他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是用户,他在预计价格趋向上涨而一时无法从市场上购到实际货物时,可以暂时从期货市场购入一定数量的期货合同,加以后价格上涨, 不得不以高价补进实际货物,那么他因在期货市场上做了多头,就可以回抛过去购入的合同,从中获利,这样,他虽然高价购入实际货物,但因期货交易已有盈利,两者相抵,可以降低实际的购入成本。这种做法有人称之为预先保值。

应当注意,套期保值主要用于转移实物交易价格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实物交易价格趋势向有利方向发展,则做套期保值不仅不起作用,反而还会起反作用,使实物交易由于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好处,为期货交易的亏损所抵销。因此,套期保值是否必要,是否能收到效果,都必须以正确的行情预测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