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海运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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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和做法,结合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各种保险条款。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及附加险别。

  1. 平安险(Free Frotn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 F.P.A.)

平安险按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赔偿,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货物所遭受的单独海损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险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单独海损也负责赔偿。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贷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 W.A.或 W.P.A.)

按英文名称可译为“负责单独海损”,我们的习惯叫法为“水渍险”。水渍险的赔偿责任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是平安险不赔的那部分)。因此,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责任大,保险费率亦高。

  1. 一切险(AII Risk 简称 A.R)

一切险的责任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运输过程中,因某些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也就是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水债险再加 11 个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

险部分不包括在内,需要时另行加保。因此,在三种基本险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大,保险费率最高。

保险公司明确规定基本险对下列损失不予负责: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即对保险期限或保险有效期规定主要是采用“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Warahouse

    to Warahouse Clause,简称 W/W Clause)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时生效,一直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如果货物从海轮上卸下后,放至码头上,没有运到收货人的仓库,保险公司继续负责,但最长不能超过货物从海轮全部卸完后 60 天。

    1.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

附加险是不能独立投保的,它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即只有投人了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险别后,才能加保所需要的附加险,但要另外支付附加保险费。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已经投保了一切险,由于一切险中包括一般附加险,所以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增加附加险的目的在于扩展和增加原有基本险的责任范围。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大类。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

而产生的危险,一般附加险有 11 种:

  1. 偷盗、失窃、提货不着险(Theft D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缩写为 T.D.N.D)。在保险有效期内,对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损失,负责按保险价值赔偿。

  2.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 F.W.R.D.)。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对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负责赔偿。

  4. 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对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5.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对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或油类物质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其他货物腐烂、变质等损失,都负责赔偿。

  6. 串味险(Risk of Odour)。对受其他物品影响而引起串味的损失负责赔偿。

  7.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对金属、木质货物或一些易碎货物因在运输途中受到颠簸、震动、挤压而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8. 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Sweating and Heating)。对由于气温骤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舱内的货物受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9. 钩损险(Hook damage)。对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吊钩或手钩钩坏而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10. 包括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对因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的安全而对包装进

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负责赔偿。

  1. 锈损险(Risk of Rrs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国生锈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之列,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它是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它同一般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在我国保险业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战争险(war Risk)。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它承保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的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

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但对于由下面一些原因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则不属于战争险的赔付范围: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 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 15 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恢复有效。

  1.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指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预定到达日期满 6 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无论因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均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凡提货不着险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该险不予负责。

  2. 进口关税险(lmport Duty Risk)。指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价值上悦后,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3. 拒收险(Rejection Risk)。指保险公司对货物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4. 黄曲霉索险(Aflatoxin Risk)。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定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5. 罢工险(Strikes Risk)。是保险公司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或民众战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6. 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指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卸离运

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该保险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负担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责任终止起满30 天为止。

I.C.C.条款

在世界航运保险事业中,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1912 年伦敦保险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 I.C.C.)对各国影响很大,目前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1982 年生效的修订本内容包括,协会货物条款 I.C.C.(A)、I.C.C.(B)、I.C.C.(C)、战争险条款(货物)、罢工险条款(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等 6 种。现将其中的货物条款 I.C.C.

(A)、I.C.C. (B)、I.C.C.(C)条款作一重点介绍。

  1. I.C.C. (A) 承 保 风 险 和 险 外 责 任1.I.C.C.(A)承保的风险。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方法,对

I.C.C.(A)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

2.I.C.C.(A)的除外责任。

  1.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①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②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磨损或自然损耗;

③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包装不当或准备不足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④由于保险标的物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

⑥由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⑦由于使用原子、核子等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 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条款:

①船舶或驳船不适航,即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在装载保险标的时知道这种不适宜安全运载标的的情况;

②船舶或集装箱不适货,即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在装载保险标的时知道这种不适宜安全盛装标的的情况。

  1.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①战争、内战、叛乱、暴乱、革命、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及任何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

②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

③遗弃的水雷、鱼雷或其它武器造成的损失。

  1.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自身及其行动造成的损失;②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行动造成的损失。

  1. I.C.C.(B)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I.C.C. (B)承保的风险。

  1. 火灾、爆炸;

  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 在避难港卸货;

  6. 地震、火山或雷电;

  7. 共同海损牺牲;

  8. 抛货;

  9. 浪击落海;

  10.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1.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

  12.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13. 船舶互撞时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该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2.I.C.C.(B)的除外责任。I.C.C.(B)的除外责任与 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两点区别:

(1)I.C.C.(A)除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除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而 I.C.C. (B)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

(2) I.C.C.(A)把海盗行为列入风险范围,而 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1. I.C.C.(C)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1.I.C.C.(C)承保的风险。
  1. 火灾、爆炸;

  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水界物体碰撞;

  5. 在避难港卸货;

  6. 共同海损的牺牲;

  7. 抛货。2.I.C.C. (C)的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 I.C.C. (B)完全相同。

    1. I.C.C. (A. B. C.)的责任起讫

I.C.C.(A)、(B)、 (C)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物离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开始生效,直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最后仓库终止。亦即“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