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报关、投保与结算

  1. 出口报关

    1. 出口报关的作用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装船(车,机)出运之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出运我国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境,并由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才能出运。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方可出运,这有利于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禁货物出口,维护国际间商品的正常 流通,打击走私、贩毒活动。

  1. 出口报关的程序

1.外贸公司或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在货物出运前,外贸公司或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出口的货物,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包括出口口岸、经营单位、指运港(站),合同(协议)号,贸易性质(方式)、贸易国别(地区)、消费国别(地区)、收货单位、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装货单或运单号、收结汇方式、起运地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货名规格及货号、标记唛码、件数及包装种类、数量、重量、成交价格、离岸价格、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申损单位、申报日期、海关放行日期等。

出口货物报关单除了普遍报关单外,还有专门用于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专门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普通报关单所用纸张为白色,进料加工的报关单为粉红色并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有“进料加工专用”字样。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报关单为浅绿色,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甲”字样,普通报关单为一式两份,专用报关单为一式四份。在填制方法上几种报关单基本一致。2.填写好“出口货物报关单”, 连同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检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如出口许可证、装货单、配额证、海关进料加工批准手册等)一起向装运口岸海关申报出口。3.海关在查验货物、单据、征收关税等各项手续办妥后,在报关单及有关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准予货物出口。

海关对各种申报单据进行核实,所申报货物与所附单据相符则海关在报关单上签“验讫”章,然后再将整套单据传递给海关货管部门,海关货管部门根据所申报货物进行抽验。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以便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经核查确定单据与货物相符,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海关在有关货运单据上签署放行,俗称通关。若所申报货物与实际抽验不符,则禁止出口;若属违禁货物则转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1. 交税与退税
  1. 交税。出口报关时,海关对国家控制出口的货物要征收出口税。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会提高出口商品所销售价格,削弱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因此,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关税。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证税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供应。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出口税,税率订得较低(例如一些拉美国家的出口税一般在 1%~5%左右),但不利于出口。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征收的这种出口税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的出口税,其征税对象通常是原材料,以

保障国内生产需要和增加外国产品的生产成本。例如瑞典、挪威为保护本国的纸浆及造纸工业,对木材的出口征收出口税。此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需要又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出口税,以抑制价格上涨,保障本国市场的需要。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资源,还以出口税为武器来反对发达国家的公司在国内用纸价收购初级产品。

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于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关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 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少数原料和半制成品,可征收适当的出口税。需征收出口税的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7 天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交的,除限期追缴外,由海关自第 8 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 1%的滞纳金。

  1. 出口退税。
  1.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出口,我们国家实行退税制。凡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可凭单证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退税率退还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出口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队地方金库中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产品,或经批准的超计划产品,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外贸

(工贸)企业下达和增加的出口计划产品。但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下列产品不予退税:原油、成品油、未含税产品,援外出口产品。对于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海参、燕窝、干贝等高税率产品,须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退税。被海关列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虽报关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可予退税。对外贸(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可予迟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外(工贸)企业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纳税,中标项目完工并支付验收后,可办理退税。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包装物、料经加工以包装物的形式用于本企业或其它企业复出口的可办理退税。

  1. 出口企业退税应办理的手续。
  1. 退税登记。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 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 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退税登记。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2. 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悦鉴定表”,按照实际情况填明出口货物的名称,主要生产流程、产地、出口货物退税的所属税种、税目、适用税率、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以及有关退税的政策作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 30 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

定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1. 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外贸(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帐。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帐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均应按帐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品帐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费用扣除率是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年结转和本年累计费用之和与本年购进和上年结转金额之和的百分比)。

  2. 出口产品的退税申报。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需按月、旬或按批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据实填报出口货物的名称,出口销售数量、进价总额、扣除费用率、出口退税的计算依据、税率、退税税额等,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企业销售帐副页、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银行结汇水单等有关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讥关经过审核确认后,及时办理退税。

    1. 出口报关的注意事项

出口报关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各类单据要相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所申报货物的描述同发票、出口装箱单等有关证件上对货物的描述要一致。申报手续要符合海关规定。例如纺织品出口、报关时,要提供出口发票、装箱单,必要时还需提供配额证、海关进料加工批准手册等。这些单证均要与报关单上所填一致。

  2. 各类单据与实际货物要相符。所申报货物与所附单据要相符。海关根据各种申报单据对申报货物进行审核和抽验。如所申报货物的实际品名、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项目均与所附单据上的描述相符,则海关在报关单上盖“验讫”章放行。若所申报货物与单据和实际抽验不符则禁止出口;若属违禁货物则转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