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销与定销

    1. 经销(Distributor)

经销是指出口商授权经销人在一定地区销售指定的商品。经销商与出口商之间仍是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均自行购进商品,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的是,经销人可以根据经销协议在购货等方面享受一些优惠待遇。经销与包销的主要区别在于,经销商具有经销权,不具有专营权,而且出口商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内选择几个经销商,分别同他们签订经销协议。

根据经销协议,出口商授权经销商在一定地区销售指定商品,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均同包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如果经销商与出口人买断卖断,可将所购商品在任意市场以任意价格出售,那么,这时的交易性质实际上就已转化为一般的转手买卖,签订经销协议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出口人只给予一家商号在某一市场上经营指定商品的权利,就是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or)。独家经销的权限和包销基本一致,但通常情况下独家经销商没有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销售数量和金额的义务。经销方式常被用来作为挑选包销人的一种过渡手段。

  1. 定销

有些商品不宜采用独家经营的包销方式,但也不适宜于多头分散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可以在同一市场内选定几家较适当的客户,根据其经营能力,分别同他们签订一定数量的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出口商一般不再同其他客户成交。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为定销。

定销商除不享有包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利外,其他条件基本上与包销相同。因此,同一商品在同一地区可以只有一家定销商,也可以有多家定销商。它具有包销的相对集中经营的优点,而且可以防止某些包销商“包而不销” 的弊病。然而作为包销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正因为定销没有专营权的特点, 定销商售商品的积极性比包销商要差些。出口商则可以在定销的基础上考察定销商品的资信、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作为选择包销人的对象。

  1. 两者的比较

经销与定销都可以作为挑选包销人的过渡手段,除没有专营权利外,其他权利基本与包销相同;均有相对集中经营的特点。他们之间的明显区别在于:经销方式没有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销售数量和金额的义务,而定销方式则具有定期、定量销售的优点。从这点上看,定销更接近于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