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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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基本概念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出口方或进口方)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insured)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或与财产相关联的利益,或是因事故的发生而丧失的权利或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 海运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
海运保险中的风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海运风险的分类大致可如下图所示: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海运风险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它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在内,而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流水、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
外来风险(Ea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即除了海上风险以外的来自于保险标的物外部的,对保险标的物产生损害的危险。例如,因保险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内在缺陷所引起的自然损害就不属于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外来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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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来风险。也就是由一般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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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外来风险。即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例如:战争、罢工、武装冲突、政治运动、法令或行政措施等。
-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Average)
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船或货的损失和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过程中, 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灭失或失去全部价值。
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ActuaI Total loss 简称 A.T.L)。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
一般来说,判定货物是否实际全损有以下标准:
——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只沉没,货物随船同时沉入海底。
——被保险货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价值(或用途)。
如茶叶经海水浸泡后,虽茶叶仍在,但已不能饮用,失去商业价值。
——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法挽回。如船货被海盗劫走等。
——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则可视为全损。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I Loss 简称 C.T.L.)。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花费的费用超过该批货物按计划运往目的地的原来价值。
同实际全损一样,判定是否推定全损也有以下标准: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目的地的货价。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全损是一种物资上和经济上的消失(Physical loss),而推定全损又是一种经济上的消失(Commercial Loss)。
当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赔付,也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付。如果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时,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或称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 被保险人自愿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全部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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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损失(Partical loss)是指达不到全部损失程度的货物的部分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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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CeneraI Average 简称 G.A.),一般是指在海上运输中, 船舶和船上运载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造成共同海损的原因很多, 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当然,也有外来风险可能造成共同海损。例如,由于国家之间的分歧船只被扣留等。另外,还有一些以特殊的原因,例如船员大部分发生某种传染病,使船无法继续航行等。无论什么原因引起,共同海损是由于采取救难措施所引起的。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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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采取的抢救措施也是为了解除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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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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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所采用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所谓有意识,是指共同海损的救助必须是人为的,经过计划的;所谓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必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在节约的情况下能较好地解除危及船、货双方的危险。对船长滥用职权,采取不合理措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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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损失是非常性质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正常性的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方、货物方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由船舶方、货物方或运费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为了计算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金额,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工作,这项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目前,在国际上大都按照 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晋共同损海规则来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
-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 P·A)。单独海损是指船只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方或货方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属于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例如,出口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入侵舱内,致使货物受水浸泡变质,这种损失只使货主一家受损,与同船所装的其他货物的货主和船车利益无关。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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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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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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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即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损失。
从实际情况看,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例如,航行中船舱内货物起火,烧了 50 件,此为单独海损, 当然如果还烧了甲板、机房等,也仍然都是单独海损。但船长决不会让火继续燃烧下去,一定要采取措施救火,在救火中,为隔火道,抛掉了 150 件货
物,水湿 150 件货物,这 300 件货物属共同海损。
- 海上费用(Maritime charges)
海上费用是指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损失。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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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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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 获救成功,依据国际上有关法律,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者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在赔付时,必须要求救助成功。国际上, 一般称为“无效果——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