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门机构一、专门机构概述

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合作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除了联合国以外,在国际间还有大量政府间的或非政府间的组织,它们都有从事国际合作的某一方面的任务。为了使这些组织工作彼此配合,同时也使它们与联合国配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由各国政府间的协定所成立的,依照它们的组织约章的规定,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广大责任的组织,应当和联合国发生关系。这些和联合国发生关系的组织就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专门机构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是政府间的组织,它们是由各国政府根据正式协定建立的,协定规定它们的结构并说明它们的目的和它们的机构的组成。它们既不是超政府的组织,也不是非政府间的组织,它们各有自己的成员,其会员国和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完全相同。第二是这些机构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的专门性组织,这种特定的专业性特点,是专门机构区别于一般性国际组织的一大特征。第三是同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专门性机构是通过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合作。一般地说,专门机构应有完全的内部自治权,但须接受联合国的一般监督、协助和协调行动。

各专门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大体与联合国有些相似,一般都分为三级结构: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全体成员国代表大会,一个是执行机关的理事会

(或执行局)以及一个常设机关的秘书处。虽然专门机构的职能具有专业化, 但它们在吸收成员上则很注意普遍性,以履行其广泛国际责任的职责。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专门机构的活动涉及到广泛的国际事务领域,并越来越活跃,频繁和重要。专门机构直接、具体承担着大量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等多方面的国际合作项目,为促进全球的经济和社会的进展开展工作。专门机构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助,并鼓励各国之间加强互助。从整体上讲,宪章中规定的实现经济和社会领域内国际合作的宗旨, 是由联合国和这些专门机构有机地,共同地来完成的。总之,专门机构具有广泛的职能。

联合国关于专门机构的任务,可以分为三项。第一项任务是建立关系。一个政府间的组织要和联合国发生关系,成为它的专门机构,首先必须和联合国订立协定,规定它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条件。第二项任务是配合和调整它们的工作。其具体内容是对这些机构提出建议,以调整它们的政策和工作。审核它们的财政和预算等办法,有时在财政上给予援助。有些专门机构,还在行政和人事方面与联合国进行合作,或在接纳新会员时征求联合国的意见。第三项任务是发动各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组织新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