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中的第 1 和第 2 两条,正式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以防止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及自觉原则为依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为实现联合国上述各宗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联合国是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此原则应解释为:(1) 国家法律上一律平等;(2)国家都享有完全主权的固有权利;(3)国家的人格如同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一样同受尊重:(4)国家生活在国际秩序中应忠实地尽其国际责任和义务。

(二)各会员国应自觉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自由加入联合国的权利。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

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士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各会员国应尽力予以协助, 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