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组织的特征和职能

区域组织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其一是地域因素,即参加组织的成员和活动范围一般限于确定的地域;其二是组织的永久性,即建立在无限期的有效的条约基础之上;其三是组织的任务是在区域内广泛的共同利益事项上合作。所以组成区域组织的各成员国,或者在地域上彼此相邻,或者历史、文化和语言上有一定联系,或者具有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区域组织与普遍性国际组织有区别,又与专门性国际组织不同,也与纯粹的军事集团不一样。

从联合国的规定来看,区域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并要求其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建立区域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将地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之前,可以用区域办法

或由该区域机构力求和平解决。区域组织的另一职能是,它可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下,实施安全理事会权力而采取强制性活动。此外,区域组织所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同时,宪章又确定了区域组织关于“集体自卫”的权利。但是,区域组织并不是联合国组织的构成部分。区域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都是自主的。区域组织同联合国的关系,只是根据宪章的规定,在执行一部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任务方面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发生联系而已。区域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