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集体为特征的集合体,是根据主权国家所签定的国际条约而成立的,享有和承担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仅就一些主要内容加以介绍。

  1. 缔结条约权

    缔约的双方主要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缔结条约权或缔结条约的对象是谁等问题,除依据《联合国宪章》中的明文规定外,须根据组织条约或由组织来决定。

  2. 特权和豁免

    豁免的一般意义就是免除(捐税、劳役等)。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有:免受裁判权,办公机关、文件、记录不受侵犯权,基金、财产、资产不被调拔、没收和征用,免税权,通讯自由权,工作人员和会员国代表的外交特权等。特权和豁免的内容和程度根据每个国际组

织的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国际组织为了有效地行使职能,其财产、总部和支部以及工作人员等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种特权和豁免是为了达到目的和完成任务,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职务上的需要而给予的权利。例如, 国际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地点,须借用某一个会员管辖的领域来进行活动, 这就需要对国际组织给予特权和豁免。承认国际组织有特权和豁免,是因为它具有独立性,而其独立性需要受到保护。

  1. 向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申诉和签订合同以及财产关系等法律行为 能力

    国际组织可以进行同国家、私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等法律行为能力。国际组织可以进行同国家、私营企业签订雇佣合同等法律行为。当发生问题时,可以向法院申诉。

  2. 国际赔偿请求权和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权

    国际组织应保护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行使类似外交保护权的权利,当国际组织或工作人员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国际赔偿请求。

  3. 国际责任

    当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时候,国际组织必须承担国际责任。国际组织在其法人资格得到承认的范围内,必须具有国际责任当事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