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区域组织简介
- 政治性区域组织
- 非洲统一组织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非洲除了南非以外,只有三个独立国家,广大非洲地区和人民还处在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初,非洲民族解放斗争风起云涌,一大批非洲国家相继独立。他们为独立自由奋起抗争,自然会遇到老牌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种种阻挠。斗争的形势十分严峻,非洲人民在斗争中愈来愈认识到,必须加紧团结,用整个非洲的力量来保卫取得的独立,以“实现非洲大陆的完全解放”。正是基于这一共同认识,非洲独立国家排除了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阻挠,终于在 1963 年 5 月成立了全非最高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其纲领是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
按照宪章规定,非洲统一组织的宗旨是: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 协调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改善非洲人民生活;保卫它们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排除非洲大陆上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尊重《联合国宪章》与
《人权宣言》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
根据宪章规定,每一独立的非洲主权国家都有加入或退出该组织的权利。
非洲统一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几个:
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家和政府首脑或经过任命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它负责讨论非洲共同关心的问题, 以协调本组织的总政策。
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的外交部长或政府任命的部长组成。它对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负责,执行其决定,并负责筹备首脑会议。
秘书处,是常设的中央机构,它负责执行宪章及成员国间签订的协定和条约赋予的任务。
解放委员会,负责计划并协调对非洲未独立国家和地区的援助,管理援助特别基金。
调解、和解和仲裁委员会,负有用和平方式解决各成员国间争端的任务。专门委员会,指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教育、文化、科学和卫生委员会以
及防务委员会。
- 阿拉伯国家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4 年 9 月,在埃及的建议下,阿拉伯各国外长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举行会议,拟订了《亚历山大议定书》,决定成立阿拉伯国家联盟。1945 年 3 月 22 日,阿拉伯各国代
表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宣布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设在罗马。
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捍卫其独立和主权,协调各成员国的政策;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各成员国在经济财政事务、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成员国间不得因争端诉诸武力,而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阿拉伯国家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几个。
阿盟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阿盟理事会每年在 3 月、9 月举行常会,必要时可随时召集非常会议。阿盟理事会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对联盟全体会员国有约束力,而由多数通过的决议仅对赞成国有约束力。
常设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东盟的前身是泰国、马来亚和菲律宾于1961 年 7 月 31 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 年 8 月 8 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五国外长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标志着东盟的正式成立。
东盟的宗旨是:发展相互间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合作关系,努力争取使东南亚成为一个和平自由和中立地区。
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外长会议,它是由东盟各国外长组成。外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1972 年 4 月,决定每年还将至少举行一次“非正式”的外长会议,讨论与东南亚地区有关的国际局势的发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情报。组织内还设有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
东盟成立至今已有 30 年历史,长期以来,东盟不断加强在政治、经济、对外等方面的合作,为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对此, 各国的东南亚问题专家,学者均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在经济、文化领域内的合作,其主要形式有;合办工业、实行特惠贸易, 加强文化交流,相互交换大学生,教授,学者与文化资料。工业计划逐项落实,特惠贸易安排项目日益增多,文教、科技交流活动日趋频繁。区域合作, 特别在经济合作项目的扩大等方面较有成效。
- 美洲国家组织
1889 年 10 月至 1890 年 4 月,美国同拉美国家在华盛顿举行第一次美洲国家会议,成立了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1910 年 7 月举行第四届美洲国家会议,决定改名为美洲共和国联盟。1948 年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的第九次泛美会议上,签订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将美洲共和国联盟改名为美洲国家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
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安排对付侵略的共同行动;解决成员国之间可能出现的政治、司法和经济问题;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美洲国家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常设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它负责决定总的政策和行动,必要时可由常设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常设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由大使级代表组成。秘书处是常设的中央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执行大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秘书
长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 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欧洲共同体是根据 1958 年 1 月正式生效的《罗马条约》,由上述三个组织合并而成立的。
欧洲共同体是西欧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抵制超级大国的威胁和控制,发展自身经济,加强彼此合作,建立统一的欧洲而成立的区域组织。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欧洲共同体的宗旨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
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渐接近,在整个集团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 不断密切与本集团所联合的各国间的关系。
欧洲共同体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
部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各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它负责协调成员国之间的一般经济政策,并拥有管理共同市场的实际决定权力。
欧洲理事会,1969 年以来,共同体成员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多次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共同体的建设问题。1974 年起,把这种不定期举行成员国会议的规定作为一种制度,定名为欧洲理事会。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它的任务是讨论共同事务和某些国际问题,并协调成员国的外交政策。
执行委员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执行机构。它的任务是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议,监督共同体条约的执行,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代表共同体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管理共同体的各项基金和日常事务。执行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主席副主席任期两年,由成员国协商任命。委员任期四年。
欧洲议会,是共同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无立法权,只有决定共同体预算的部分权力。它主要起监督和咨询作用,可以对委员会委员提出咨询和弹劾。议会的决议,一般只带有建议性质,并没有强制效力。
欧洲法院,是该组织的仲裁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协商一致任命的法官组成,从中推选院长一人。它的主要职权是解释条约和共同市场机构所作出的决定,负责审理和仲裁各成员国间和各机构间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