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的代表不得超过 5 人。

大会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按宪章规定,大会有以下职权:对于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均由大会讨论,并

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审议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控制,并提出有关这些原则的建议;研究促进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各机构的报告,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全理事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任命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停止或恢复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监督联合国的财政,审核和批准预算,并且分派各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负责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大会的每一会员国拥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该以到会会员国投票的 2/3 多数决定,关于其他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会员国投票过半数决定。

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 9 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 12 月中旬。每届常会开始时,选出一名新的主席。大会设有总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届会议的工作,由大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 7 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在每届大会上由主席任命。除常会外,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召集。

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具有在主要的国际问题上对世界舆论的影响力,以及国际社会道义上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