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一、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

国家是具有独立主权的实体,因此,国家有享受国际法给予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赋予的义务的完全能力,即成为国际法主体。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 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彼此相互独立和不受任何政治权力管辖、具有独立行使国际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国家只有成为国际法主体, 拥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才有缔约、建交、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各方面的权能。

国际组织除开展维持组织内部的活动外,为了实现其目的和任务,还要开展对外的各种活动。由上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可知,国际组织在开展对外有效而又负责的活动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成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法律资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集体为特征的集合体,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是国家赋予的,它的法律主体性决定于各个国家的意志表示。因此,国际组织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但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性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如果所有主权国家享有统一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各个国际组织只具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二,如果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遍及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域,具有普遍性质,则国际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只涉及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职能的性质同每一组织的使命相适应。之所以有这两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因为每个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与性质都是由这个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来确定的。

我们应注意的是,对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国家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情况就不一样, 前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后者则不具有。在国家间的国际组织中,也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国际法的主体。建筑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就是国际法主体;反之,由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以侵略别国为目的拼凑起来的军事集团,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则是非法的,更谈不到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