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1942 年 2 月在荷兰海牙成立。

国际法院的职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诉讼案,对其进行审理的权利。另一类是咨询管理权,即应联合国机关或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对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权利,诉讼案只有合格的国际组织才能提出,国家无权提出。

诉讼管辖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愿管辖权,即争端当事国相互明白表示同意,自愿将争端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判;另一部分是强制管辖权, 即争端当事国之间,只要有一方把这个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他方就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

咨询管辖权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对任何法律形式,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构,经大会的授权者,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及咨询意见书均具有终结性,不得上诉,大致说来, 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可以执行无阻。

国际法院由 15 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由最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团体所提名的侯选人中分别选举产生,获得两机构中的绝对多数赞成票者当选。当选的法官任期 9 年。

国际法院自行选举正副院长,任期 3 年。法官 9 人构成开庭的法定人数,一切问题由出席法官的多数裁决。如遇票数相等时,则由法院院长投决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