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和运输方面的专门机构

  1. 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是确保邮政业务实现全面的国际组织化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是一个成立较早的国际组织。

1847 年 10 月,22 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第一次国际邮政大会,

会议签定了《伯尔尼条约》。1875 年 7 月 1 日,条约开始生效,根据条约的规定正式成立了邮政总联盟。1878 年 5 月,邮政总联盟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将《伯尼尔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将邮总联盟改为万国邮政联盟。1948 年 7 月,万国邮政联盟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万国邮政联盟的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

万国邮政联盟的宗旨是:组成一个单一的各国相互交换邮件的邮政区域;组织和改进邮政业务,促进这个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参与提供联盟各国所寻求的邮政技术援助;每个成员都同意使用邮寄本国邮件的最好办法为其他所有成员国运送邮件;统一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简化了各国间邮政账务的结算办法,使国际邮政交换得以在邮件转运自由的原则和标准化条件下进行。

万国邮政联盟几乎联合了世界上所有国家,1991 年该组织有成员 168

个。1972 年 4 月 13 日,万国邮政联盟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的代表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同年 5 月,中国决定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万国邮政联盟的主要机构是万国邮政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万国邮政代表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修订邮政联盟各项法规,审批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理事,选举国际局正副局长。执行理事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每年开会一次,以确保大会休会期间组织工作的连续性。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由 35 个理事国组成,它负责研究行政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和技术合作方面的问题。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办事机构,相当于秘书处。它是各邮政管理局的联络、情报和咨询机构,同时也是结算国际邮务有关账目的票据交易所。

  1. 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各国政府间关于电信事务方面的国际组织。

1865 年 5 月 17 日,欧洲 20 个发起国在巴黎签订了《国际电报联盟公约》,

组成国际电报联盟。1906 年 11 月 3 日,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无线电报

会议,英、美等 27 个国家签订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 1932 年,70 多个国家在马德里开会,决定把原有的两个公约合为《国际电信公约》,这个公约于 1934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这个公约,国际电报联盟改组为国际电信联盟。1949 年 1 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改进和合理地使用包括陆地、水上、航空、宇宙、广播等在内的各种电信业务;促进电信技术业务的发展有效应用,以提高通信效率,并尽量使电信为公众普遍利用;为实现这些共同目标而协调各国的行动。

中国于 1920 年加入国际电信联盟。1949 年以后,中国合法席位曾一度被台湾当局非法窃取。1972 年 5 月,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第 27 届会议通过

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1989 年 5 月,国际电信联盟大会将中文列为该组织的工作语言,在工作中采用有限度地使用。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66 个。

国际电信联盟的主要机构包括: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总秘书处和三个技术性常设委员会。全权代表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 5 年举行一次会议。它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电信联盟的工作报告,制定预算和核准账目;选举行政理事国、正副秘书长;制定和修正电信公约, 签订或修改电信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定。行政大会是审议世界或区域范围的具体电信事务的机构。行政理事会是行政监督机构,它在全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监督联盟的行政事务,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批准财务规则、人事制度,安排召开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负责和其他国际组织协调工作, 讨论研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总秘书处是负责各常设机构活动的机构,担任各种各样会议的秘书工作,并出版资料。技术性常设委员会包括: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举

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经 26 个国家批

准通过后,于 1947 年 4 月 4 日开始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同年

10 月,它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是:制定国际空中航行原则,发展国际航空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保证世界各地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鼓励用于和平目的的飞机设计和飞机操作的技术;鼓励发展国际民航的航路、航空站和航空设施;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于安全、按时按期、有效能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保证每个缔约国都有经营国际航空公司的充分机会;促进国际航空中的飞行安全;普遍促进民用航空学的一切方面的发展。

按照公约规定,凡是批准或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国家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62 个。中国于 1944 年 12 月 9 日

在民航公约上签字,1946 年 2 月 20 日批准该公约。1971 年 11 月,该组织第

七十四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1974 年 2 月 15 日,中国开始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进行工作。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决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方计和政策,通过预算,讨论和处理一切非指明交理事会的问题。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国家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它贯彻执行大会的指示,选举理事会的主席, 任命秘书长,并管理民航组织的财政;建立国际航空的安全标准,收集审查和发表有关航空发展、航班经营的情况等。它可以在有关国家的请求下,作为法庭解决与国际民航组织有关的成员国之间的任何争端。秘书处是该组织的常设机构,它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管理该机构的活动。

  1.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解决海上安全和发展海运技术方面的咨询、顾问性质的组织。

1948 年 2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事会议通过了《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公约》。1958 年,该公约生效。1959 年 1 月 6 日至 19 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大会,正式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同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75 年 11 月,第九届大会通过了经过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解决有关航海技术问题上为各国提供合作; 在海上安全航运效率方面,鼓励各国采用统一标准;鼓励取消国际贸易中对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等。它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海运委会,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以及与之有关的海事方面的公约,交流有关的经验和情报。

中国于 1973 年 3 月 1 日正式加入国际海事组织。中国曾派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并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去海事组织主办的海事大学及训练班进修、学习。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62 个。

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它的任务是通过理事会的报告和预算, 建议成员国采用有关海上安全的规章或规章的修改条约,选举主席、副主席, 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执行该组织的一切事务。秘书处是该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事务。

以上,我们介绍了 15 个联合国的专门机构。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因为这三个专门机构不属于上述分类标准之中,所以另作介绍。

  1.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19 年根据凡尔赛条约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

主机构而成立。在国际联盟解散时,劳工组织修改了它的章程,于 1946 年

12 月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伸张社会正义,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通过采纳国际行动,改善人民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它追求的根本社会目的是“实现一切人,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稳定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他们的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的环境”。为此,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个方面: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根据劳工组织的章程规定,愿意履行劳工组织章程义务的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则要经过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才能成为其会员国。1990 年底,该组织有会员 150 个。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 年 11 月 16 日,该组织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一年举行三至四次会议。它选举国际劳工局的局长,决定政策和工作方案并监督国际劳工局和劳工组织各种委员会的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秘书处。它收集和散发情报; 执行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并提供机构以协助有效地实施公约。

  1.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联合国主持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它是由大会为推动和利用原子能而建立的。

1945 年 12 月第九届联大通过决议,建议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1957 年

7 月 29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总部设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设法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

及繁荣之贡献;并就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被用来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只需经理事会推荐、由大会批准、并交存对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均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12 个。国际原子能机构于 1971 年

12 月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要机构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选举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年度报告,批准预算及向联大提出年度报告。理事会行使该机构规定的职能,有立法权和决策权, 而且负有执行职务的责任。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1.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1947 年 10 月 30 日,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会上经过代表们的协商,签订了一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个总协定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关贸总协定是一项规定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开放世界贸易,以建立世界贸易的可靠基础,从而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增长、发展和福利。它的宗旨和原则是: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制, 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多边贸易规则,实现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以促进各国的就业的发展。其基本原则是:公平、最惠国待遇、互惠和非歧视。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代表理事会和秘书处, 缔约国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总协定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保证总协定有关条款的实施。代表理事会由缔约国常驻日内瓦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五至六次,负责处理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较为重要的问题, 并监督大会所属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该组织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