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与国际联盟的主要区别
虽然联合国与国际联盟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联系和继承性,但是联合国决非国际联盟的简单的继续和翻版,它对国际联盟的经验不是机械地照搬, 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向前推进和加以发展。联合国与国际联盟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成立背景不同。虽然两种组织组建者的目的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国
际组织来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战后新秩序。但国际联盟是在一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上建立的,盟约初稿在 11 天内突击完成,只作为巴黎和约的一部分。这种与生俱来的先天缺陷使国际联盟的政治基础异常脆弱。几个核心大国为追求自己的国家的利益,不能通过协商采取共同行动。而联合国则是在二战中诞生的,联合国宪章经过了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宪章提出的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充分反映了惨遭两次大战涂炭的世界各国人民渴望和平的意愿。
第二,参加者各异。垄断操纵巴黎和会的是英、法、日、意、美等帝国主义列强,虽然国际联盟会员国发展到后来的 63 个,但是从地域和政治格局来看,未摆脱“欧洲中心”,不能代表各国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联合国成立之初的 5l 个创始会员国,遍布世界六大洲,代表世界 80%以上人口, 到 1995 年已多达 185 个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已近 120 个,占会员国总数的 2/3。尤其令人瞩目的是,联合国成立至今共有七位秘书长,其中三位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四位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现任秘书长是非洲加纳人科菲·安南。从根本上说,联合国开始逐步摆脱由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局面, 代表了占世界人口 4/5 的广大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表达了世界人民的愿望和呼声。
第三,运行机构不同。国际联盟的宗旨不仅极为简单而且含混不清。盟约内容空洞,无执行的切实保障。主要表现在:(-)缺乏稳定性。加入国联,仅有大会同意即可,且成员国加入退出来去自由。(二)缺乏明确性。大会和行政院权限划分不清,难于工作。(三)缺乏权威性。国际联盟形成决议是实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失去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四)缺乏约束力。国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因而不能通过军事手段来强制实施决议。联合国纠正和防止了国际联盟运行中的上述弱点,不仅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宗旨与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可行的措施。联合国对六个主要机构采取了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原则,使其权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分工而不分家。宪章取消了一致通过原则,表决程序采取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和简单多数两种办法,否决权仅仅限于安全理事会,只给五个常任理事国,使联合国具有国际联盟从未有过的活力与权威性。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派遣部队充当安全理事会支配下的一支常设军事力量的权力。这样联合国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武力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第四,对战争的态度不同。国际联盟盟约虽列有实现集体安全的多项条款,但并没有宣布战争为非法,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不允许会员国进行战争, 这便在客观上给侵略者发动战争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国际联盟还没有禁止侵略国家加入国际联盟的规定,也没有对侵略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制裁。联合国宪章不但废弃了战争的权利,而且也废弃了诉诸武力的权利,它把制裁侵略的机制规定得较为完整周密,同时拥有维护和平的实力。
第五,对经济社会问题与人权问题重视程度不同。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从只过问和平与安全问题发展到兼顾经济和社会等问题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确保公平、人道之劳动条件,监督关于贩卖妇女、儿童、贩卖鸦片及危害药品等多种协定的履行,维持交通运输及过境之自由,在国际范围内预防及扑灭多种疾病,以及统管已成立的有关国际事务机关等。然而国际联盟对经济社会问题规定的范围狭窄且仅限于管理和监督。由于国际联盟最后名存实亡,因此这方面的许多努力往往有始无终。联合国对经济社
会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因为实现和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经济与社会更加快速地发展,经济社会问题在宪章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宪章对经济社会问题从服务到福利分别作出原则规定,几乎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有效贯彻实施这些规定,联合国设立了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中心的 190 多个运行机构,有效分工,各司其职。在社会发展问题中,联合国尤其重视妇女、青年、老年、儿童和残疾人问题,特别注意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在人权和自决权问题上,国际联盟盟约只就人权和人道的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实际活动尚未全面开展。联合国不仅努力改善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 而且还积极促进人类的发展,注意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战后新科技革命的国际环境使联合国充满生机与活力。新科技革命使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新科技革命为联合国从事各种进步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舞台与先进的技术手段, 从而使联合国在自身不断充实和调整中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