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合国的会员国
无论任何国际组织,接纳会员国的原则通常有两种,即普遍原则与选择原则。依普遍原则,会员应有普遍性,多多益善。依选择原则,会员必须经过选择,合乎标准的方能接纳。这两个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即一个国际组织的会员既要选择,又要普遍。
从学理上说来,一个国际组织究竟应采纳何种原则接纳会员,应视其个别宗旨及预定发展方向而定。
联合国的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接纳会员国两大类。
**第一类是创始会员国。**凡参加旧金山会议和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 家,并签署和批准宪章的国家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51 个,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第二类是接纳会员国。**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兼用普遍与选择两大原 则,即会员国务求遍及全球,但以“爱好和平”为选择标准。待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先有安理会的推荐,再提交大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便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关于停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的问题分别列入宪章第 5、6 两条。联合国会员国,如果已经经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者,必须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它的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须由安理会恢复;联合国会员国,如果屡次违反宪章所规定的原则,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从联合国组织中除名。但宪章中没有关于被除名的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的规定。
在 1971 年 10 月联合国大会第 26 届会议上,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世界人民正义的呼声,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并立即将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一切所属机构中驱逐出去。至此,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联合国中的这种长期不合理的局面得以改正,这是超级大国敌视、孤立、封锁中国人民政策的彻底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