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法规的内容与体系

信息法规数量庞杂,分布广泛。按其表现形式可为以下两种:

①专门的、集中型信息法现与法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数据保护法》、加拿大的《隐私法》等。

②相关部门的法律规范中:如德国的《民法典》,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等。

按信息法规范在国际范围内的概况及趋势,《信息法学》一书将信息法规范分为五大类:

a.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立法包括力求加强信息的自由获取和均衡流动,以及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商业言论自由(广告准则),促进文化材料发行,鼓励交换官方出版物和加强交流对和平和国际谅解做出贡献等方面。 b.保护知识产权类 知识产权近年来发展很快,一些国家对版权立法作了

较大的修改,从而将知识产权扩大到信息产权的范围,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 半导体产品,影视光盘、家庭磁带复录、卫星广播及工业设计、植物品种等方面的信息保护。

  1. 大众信息传播类 对于大众信息传播的政策的实施,广播电影、报业、电视业的立法以及公共关系、广告、销售、消费等信息立法。

  2. 电讯方面的法规

  3.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按信息法规范所保护的主体的信息权利的角度, 该书将信息法规范分为:信息自由法、消费信息法、知识产权法、商业信息法、国家信息法。